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公证识破“天机” 护继承人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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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青县公证处受理了一起房产继承权公证案件,其过程本该顺利妥当,却因一纸“《离婚协议书》”变得繁琐复杂。 上周,一名女性慌慌张张的来到我处,声称是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要求其到我处申请办理公证,据了解,该女子姓马,其和彭某曾经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名叫彭某某,但于2009年双方因性格不合而登记离婚。彭某于2013年因病去世,在其名下有一套房产,马某想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因此来申请办理公证。在此过程中,马某向我处人员提交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协议内容如下:“二人位于黄河路的房产全部归马某一人所有”,在看到此内容后,我处公证人员当即向马某解释说明,该房产已由夫妻共同财产变为马某个人所有,不需要办理公证即可直接过户。马某走后,我处公证人员对上述咨询进行了登记记录。 两天后,马某带着儿子彭某某再次来到我处,声称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旧不能过户,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于是再次向我处提交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协议内容却变为:“双方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彭某所有”,并且在《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提到涉及上述房产相关的权利归属,我处公证人员通过对比登记薄上的记录发现,两次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截然不同,因无法确定两份协议书的真实性,我处多次询问马某未果,即向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请求核实,最终得知第二份《离婚协议书》才是真实有效地。于是,我处将隐瞒真实情况和伪造虚假文书的后果对马某进行了告知,马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因此,最终我处为彭某某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并向马某说明其已不具备继承人身份的原因,马某也表示理解并愿意将上述房产过户到彭某某名下。 公证行业的权威性来自于公证文书的真实有效性,在上述案件中,我处积累了经验,也为以后证据核实及部门协作打好基础。加强证据的核实力度在我处公证办理中一直以来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并且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处也将一如既往加强核实,保证证据材料的真实合法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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