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于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及时向司法所说明在两起民事案件中败诉被法院立案执行的情况,后又因未履行与他人之间民事借贷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及拒不申报财产被临淄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经司法所呈报,临淄区司法局给予于某某一次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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