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淄博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淄司〔2021〕59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984/2021-5183901
成文日期
2021-09-24
发文日期
2021-09-2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下发后,市司法局部署市级各部门认领,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对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涉及的不罚事项和减罚事项依法进一步梳理,对省级公布的“不罚清单”和“减罚清单”进行了补充完善。经确认,市级28个执法部门共梳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390项,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40项。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淄博市司法局
2021年9月24日
淄博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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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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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
2 |
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核准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备案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 |
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3 |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
在限期内缴纳 |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9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七条 |
4 |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
在限期内缴纳 |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9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八条 |
5 |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报告价格异动;迟报价格监测资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 |
市场调查巡视对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 |
使用国家、省列入淘汰目录的生产工艺或者用能设备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2013年11月通过,2014年1月施行,2020年9月修正)第四十二条 |
8 |
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2013年11月通过,2014年1月施行,2020年9月修正)第四十九条 |
9 |
有销售民用清洁煤炭未封闭仓储、未包装销售或未按照国家标准标识行为之一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2017年5月施行,2020年9月修正)第四十一条 |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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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公布,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
11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聘用相关人员 |
在限期内改正 |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发布,2017年12月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
12 |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发布,2016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
13 |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发布,2016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七十七条 |
14 |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发布,2016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七十九条 |
15 |
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8年7月修订,2020年7月)修正第四十九条 |
16 |
擅自为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置入频率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8年7月修订,2020年7月修正)第五十条 |
17 |
对蓝牙设备、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无线局域网设备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加装发射天线或者射频功率放大器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8年7月修订,2020年7月修正)第五十一条 |
18 |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发布,2016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公安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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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1.首次被发现; 2.已通过网上系统办理相关证件,但运输途中未携带纸质证明; 3.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0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1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2 |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3 |
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4 |
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5 |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6 |
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7 |
机件不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8 |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9 |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0 |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1 |
挂车机件不全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司法行政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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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3年8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3 |
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八条; |
34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住所、合伙人变更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3年8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五十条; |
35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
36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 4.没有违法所得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民政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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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8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笫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9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笫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0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 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1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2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3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笫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4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5 |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6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财政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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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要求备案或者备案不符合法定条件 |
在限期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财政部令第86号通过,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
48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年 7 月通过)第三条、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9 |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 年1月通过,2017 年 11 月修正)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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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2012年12月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
51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公布,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 |
52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 |
53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六条 |
54 |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 |
55 |
企业违反《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7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2021年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 |
56 |
企业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7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2021年2月修订)第四十五条 |
57 |
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7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2021年2月修订)第四十六条 |
58 |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2011年7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第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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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
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除外)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60 |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公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十条 |
61 |
未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 |
在限期内改正 |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公布,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62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公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63 |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按规定清理伐区 |
在限期内纠正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64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公布,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
65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
在限期内汇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公布,2017年4月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
66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
在限期内改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67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68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公布,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69 |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公布,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
70 |
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公布,2015年11月修订)第八十六条 |
71 |
土地承包发包方未按规定申办林权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林权证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21年7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2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十九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
73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在限期内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十九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
74 |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
75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公布,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
76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公布,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77 |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8年4月公布,省政府令第316号)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公布,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8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公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公布,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9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
1.首次被发现; 2.尚未发掘出古生物化石; 3.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公布,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公布,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生态环境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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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
1.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 2.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日均值未超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0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正)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81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1.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 2.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 3.超标倍数≤0.1倍; 4.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8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
1.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表; 2.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83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1.首次被发现; 2.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3.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84 |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
1.首次被发现; 2.焊机不超2台; 3.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85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
1.首次被发现; 2.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3.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
1.《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通过,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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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1.《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年11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87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未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或者售后服务机构未开展售后服务;或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或未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1.《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88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
在限期内改正 |
1.《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89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违反《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在销售场所明示相关证书等材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0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向买受人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 |
在限期内改正 |
1.《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1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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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6年2月市政府令第98号通过)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2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拒绝或者阻挠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增加不利于公积金贷款条件 |
在限期内改正 |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6年2月市政府令第98号通过)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3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下列违法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在限期内改正 |
1.《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21年5月修正)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4 |
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维护更新,以及未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报废 |
在限期内改正 |
1.《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21年5月修正)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5 |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且没有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和使用年限 |
在限期内改正 |
1.《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21年5月修正)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6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在限期内改正 |
1.《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21年5月修正)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7 |
燃气经营企业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燃气管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1.《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21年5月修正)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8 |
建设单位未同步敷设地下管线金属标识和信标;以及未经工程测绘将地下管线覆土 |
在限期内改正 |
1.《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2016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9 |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且未消除安全隐患,或者未进行安全处置 |
在限期内改正 |
1.《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2016年10月通过)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0 |
建设单位未移交竣工档案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1.《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2016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1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5 年 1月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2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58号,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3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49号,2020 年 2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4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 年 12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47号,2016 年 9月修正)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3 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5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 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66 号)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6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7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年 9月通过,国务院令第 641号)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8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年 9月通过,国务院令第 641号)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9 |
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 3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10 |
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 3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3 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11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 3月通过,住建部令第77号,2018年 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3 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12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13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通过,住建部令第142号,2015年5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14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15 |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16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5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交通运输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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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1.首次被发现; 2.擅自占用公路1平方米以下; 3.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18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19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1.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2.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20 |
损坏、挪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21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和影响公路畅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等危害后果,仅轻微影响公路畅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22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23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损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九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24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25 |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26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
1.自行及时拆除,或改造后不遮挡公路标志且不妨碍安全视距;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27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28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29 |
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没有影响桥梁检修工作,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30 |
除公路建设需要外,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未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31 |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未危害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安全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32 |
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 |
1.首次被发现;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未对公路通行造成影响,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33 |
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34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1.超限小于1000千克,或交通运输部门以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超限5%以下; |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通过,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修改)第四十三条; |
135 |
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通过,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改)第四十条; |
136 |
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通过,2019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六条; |
137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1.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主动补审;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
138 |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 |
1.经责令改正后主动及时清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四十二条; |
139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行为 |
1.非故意损坏航标及其辅助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7号公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140 |
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 |
1.非故意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7号公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
141 |
触碰航标不报告 |
1.非故意触碰航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通过,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
142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
1.船舶悬挂的国旗轻度污染、破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
143 |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
1.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垃圾储存器(有盖垃圾桶或垃圾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条; |
144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
1.船舶有关文书记录不完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条; |
145 |
船员在船舶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船员证书 |
1.主动配合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通过,2020年3月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
水行政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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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标志物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
147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补办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
148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在限期内缴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2.《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1995年10月通过,2018年8月修正)第十七条 |
149 |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通过,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50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3.符合供水发展规划,在限期内补办手续或者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拆除 |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51 |
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52 |
节约用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或无故停用 |
1.在限期改正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1.《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18年8月修正)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农业农村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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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 |
在期限内开发利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 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
154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通过)第二十八条 |
155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七条 |
156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 |
在限期内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五条 |
157 |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 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58 |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 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59 |
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免疫质量评估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
160 |
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五十六条 |
161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4号通过,2018年4月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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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 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畜禽委托屠宰协议; 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 |
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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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省政府令第328号通过)第三十六条 |
163 |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1.首次被发现; 2.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档案载明事项不全;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64 |
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植物检疫登记 |
1.在限期内补办登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2年4月省政府令第140号通过)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65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66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后停止使用; 3.在限期内补办相关手续;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67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68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69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70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期限内拆除养殖设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 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71 |
违犯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出售;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72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六条; 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通过,2021年2月省政府令第34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73 |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纪录 |
1.首次被发现; 2.记录大部分完整,但未按照规定保存能缺少记录时长不足6个月; 3.在限期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298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74 |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 |
1.首次被发现,企业主动纠正和挽回影响; 2.产品质量合格,或者含量相差20%以内接近合格,或者存在微量的残留、交叉污染等;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7 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75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7 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76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养殖场(户)事先不知情使用了不合格兽药产品,发现问题主动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20年3月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商务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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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
178 |
家庭服务机构未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未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不妥善处理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
179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
180 |
家庭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181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
182 |
经营者未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登记;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
183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184 |
经营者收购、销售法定禁止收购、销售的旧电子电器产品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185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6年商务部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
186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6年商务部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
187 |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6年商务部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
188 |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11月公布,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 |
189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法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
在限期内改正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5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
190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5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五条 |
191 |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 |
在限期内改正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12月公布,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 |
192 |
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达不到其水泥生产能力90% |
在限期内改正 |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3年1月公布,2020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 |
193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 |
在限期内改正 |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3年1月公布,2020年9月修正)第十六条 |
194 |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瞒报、拒报生产和使用数据 |
在限期内改正 |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3年1月公布,2020年9月修正)第十七条 |
195 |
特许人违反说明和报告义务 |
1.非主观故意; 2.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96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行为 |
1.在限期内改正; |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2月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第一百零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改)第七十一条; |
文化和旅游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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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在限期内办理备案手续;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98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或未按规定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99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相应事项的;或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等告知事项的;或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的;或未按规定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00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批准文件编号,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01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0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0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04 |
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
1.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均为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仅调整行程顺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05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通过,2016年12月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06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
1.首次被发现;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07 |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未按规定参加培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1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08 |
旅游经营者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09 |
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10 |
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11 |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履行辅助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12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13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文物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14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
1.首次被发现; 2.立即移交并与档案相符;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15 |
在长城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文物破坏和其他危害后果 |
1.《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卫生行政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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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
在限期内补办校验手续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
217 |
医疗机构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的行为 |
在限期内改正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2月卫生部令第84号通过)第四十九条 |
218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4.没有违法所得 |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219 |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4.没有违法所得 |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
220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4.没有违法所得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6月修改)第二十七条; |
221 |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一)(二)(三)(四)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通过)第四十四条; |
222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
223 |
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224 |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卫生部令第85号发布,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
应急管理(地震)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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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五条 |
226 |
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 |
227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 |
228 |
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四条 |
229 |
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
230 |
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重大建设工程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3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七条 |
231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32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33 |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
1.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或者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轻微影响,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34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审计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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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被审计单位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通过,2010年2月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市场监管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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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05年10月修订,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
237 |
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
238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未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239 |
公司未按规定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
240 |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241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
242 |
合伙企业解散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243 |
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
244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245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通过,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
246 |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通过,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247 |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通过,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
248 |
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1年9月通过,2018年1月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249 |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7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250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251 |
广告用字未按规定使用规范汉字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通过)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252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253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
254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255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256 |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
257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258 |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259 |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260 |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261 |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
262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
263 |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五条、第十七条 |
264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六条、第十七条 |
265 |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不符合规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七条、第十七条 |
266 |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4年4月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七十一条 |
267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通过,2009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268 |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通过,2009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
269 |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公布,2015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270 |
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公布,2015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
271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通过,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72 |
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月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99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修订)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73 |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通过,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74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1.首次被发现; 2.属于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明码标价不规范,但有证据证明事先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且非主观故意;未能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但有证据证明因厂家对产品产地、规格等内容进行调整后未及时发现并进行调整;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的位置不够醒目;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10月通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75 |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76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77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78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核验、登记义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七条、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79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报送有关信息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80 |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81 |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或者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 3.未对消费者造成实质危害; 4.没有违法所得 |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82 |
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用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广告是广告主在其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网店发布;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九条、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83 |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用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广告内容中有关等级的表述是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定的产品分级用语,或者有关荣誉的表述是依据国家规定评定的奖项或者荣誉称号; 3.内容客观、真实;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九条、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84 |
广告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 |
1.首次被发现; 2.引证内容有出处,且真实、准确;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85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对广告主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 2.专利真实有效;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86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
1.首次被发现; 2.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87 |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1.首次被发现; 2.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通过,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88 |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89 |
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 |
1.首次被发现; 2.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五)项情形;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90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91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92 |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 |
1.首次被发现; 2.被委托企业已经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条、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93 |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94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
1.违法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20年11月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95 |
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严侵害消费者权益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 3.没有违法所得 |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96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1.首次被发现; 2.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97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保存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通过,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98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6号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99 |
专利代理师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6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00 |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1.首次被发现; 2.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通过,2020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通过,2010年1月国务院令第569号第二次修订)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01 |
无需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1.责令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后及时办理;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第二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02 |
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百零五条; |
303 |
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运行技术障碍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2019年1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04 |
未委托维护保养单位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2019年1月通过)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05 |
未按照规定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或未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电梯钥匙,或未按照规定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2019年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06 |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四十二条 |
307 |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未按规定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登记;或未按规定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或药物临床试验结束后未登记临床试验结果等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通过)第一百一十六条 |
308 |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国务院令第727号通过)第六十一条 |
309 |
已备案化妆品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且该备案资料不涉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 |
在限期内改正 |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国务院令第727号通过)第六十五条; |
310 |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通过)第五十七条 |
311 |
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
1.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次修订)第八十四条;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七十一条; 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八十一条; 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六十四条; 5.《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发布)第五十八条; 6.《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12 |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履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 |
1. 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次修订)第九十二条; |
313 |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 |
1. 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次修订)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14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 |
1.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国务院令第727号通过)第六十七条; |
体育行政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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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2.没有违法所得;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16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全民健身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2.没有违法所得;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17 |
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
责令改正(规定期限内改正并签定承诺书)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2014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2018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第二十八条 |
318 |
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2.没有违法所得;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2018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统计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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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20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医保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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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322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虽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追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通过)第一百零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323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不满 14 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虽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追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通过)第一百零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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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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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
在限期内改正(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除外)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
325 |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
在限期内改正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
326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 |
在限期内改正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
327 |
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
在限期内改正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十条 |
328 |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29 |
对有违法行为的地方金融组织的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 2.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行为符合裁量基准的轻微情形; 3.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了纠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30 |
对被处罚款的融资担保公司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 2.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行为符合裁量基准的轻微情形; 3.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了纠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城市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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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粪便、废弃物、污水,乱扔瓜果皮、烟蒂、玻璃瓶(渣)、纸屑及其他包装物,乱抛动物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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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32 |
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电线杆或树木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挂、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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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33 |
在临街建筑的阳台、窗外堆放、摆设或吊挂有碍市容和公共安全物品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34 |
饲养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35 |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又不自行拆除;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或者设置方案、设置规范要求;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设置人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 |
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 |
《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2013年2月通过,2020年8月修正)第三十四条 |
336 |
未按照规定备案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户外广告破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 |
在限期内改正 |
《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2013年2月通过,2020年8月修正)第三十五条 |
337 |
设置人未按照牌匾设置规范设置牌匾或者牌匾污渍明显、残缺破损 |
在限期内改正 |
《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2013年2月通过,2020年8月修正)第三十六条 |
338 |
建筑物、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洁义务,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污迹明显、严重变色,损害城市容貌;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色调、造型或者设计风格 |
在限期内改正 |
《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2013年2月通过,2020年8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
339 |
违反《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二十、二十四、三十一、三十四条禁止性规定 |
情节轻微,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后 |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6年3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
340 |
违反《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使用、移动、迁建、损坏市政工程设施 |
情节轻微,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后 |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6年3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
341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一条; |
342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五条; |
343 |
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
消防安全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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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管理规定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第六十六条 |
345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在限期内改正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4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 |
346 |
公众聚集场所未悬挂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未按照规定制定、公布、实施消防安全制度;所属人员行为不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未按照规定组织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六十九条 |
347 |
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未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或者维修保养自动消防系统;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自动消防系统值守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七十条 |
348 |
在居民住宅区内占用消防车通道;拒不配合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职责;据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七十二条 |
349 |
火灾高危单位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后未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设立的消防安全组织不符合规定,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的人员配备数量明显不能适应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未及时传送、报告有关消防工作信息,或者报告虚假信息、隐瞒重大消防工作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3年7月发布,省政府令第263号)第四十七条 |
350 |
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室内装修、装饰,未按消防技术标准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可燃物品仓库的电气设施、线路未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单位发生火灾后,未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估,继续使用或者生产经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依照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执业规范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淄博市消防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12年4月修订)第五十五条 |
351 |
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
在限期内改正 |
《淄博市消防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12年4月修订)第五十六条 |
352 |
人员密集场所未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依法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为消防设计备案或者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对象的工程,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相关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材料;多产权公共建筑产权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公共消防安全工作;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消防安全检查事项 |
在限期内改正 |
《淄博市消防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12年4月修订)第五十八条 |
353 |
市政消火栓建设安装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未履行检查、维护和管理职责;接到市政消火栓损毁保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的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维护;未按规定提供市政消火栓档案资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淄博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2015年6月通过,市政府令第96号,2019年12月市政府令第109号修订)第十五条 |
气象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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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2020年3月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正)第十八条 |
355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2020年3月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正)第十八条 |
356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通过,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6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 5.《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57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包括不按规定播发、刊登,增播、插播,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拒不传播或者不及时传播等情形)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通过,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 3.《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58 |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 |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 2.《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59 |
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 |
1.《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60 |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税务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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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6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6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64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65 |
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66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2019年第48号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
367 |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
368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
369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
370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
371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372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373 |
拆本使用发票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374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375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376 |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377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378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379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
380 |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
381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
382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2月公布,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正)第五十四条; |
383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2月公布,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正)第五十六条; |
384 |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 |
1.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
黄河河务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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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
在山东黄河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386 |
未经批准擅自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除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以外的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恢复原状费用预算在一万元以下; 3.自行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通过,2018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87 |
在山东黄河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
1.首次被发现; 2.种植面积100平方米以下; 3.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清除完毕;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88 |
在山东黄河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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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3.倾倒、弃置50立方米以下;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89 |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山东黄河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
1.首次被发现; 2.投资额在三万元以下; 3.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90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山东黄河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 |
1.首次被发现; 2.投资额在三万元以下; 3.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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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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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2012年12月修正)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2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2012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3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4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修订)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5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6 |
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修订)第六十三条; 2.《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7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8 |
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9 |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10 |
用人单位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交通运输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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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通过,2020年7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订)第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12 |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通过)第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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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发布,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14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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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发布,2021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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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发布,2021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17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发布,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46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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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发布,2021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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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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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
1.首次被发现; 2.已发布考级简章但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3.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20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21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22 |
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23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24 |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
1.首次被发现; 2.索取金额为二百元/人以下且总额不超过二千元,并立即退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25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1.首次被发现; 2.未载明事项为2项以下; 3.未因未载明此事项造成危害后果; 4.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26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1.首次被发现; 2.仅造成旅游者财产权益受到轻微损害; 3.立即退还费用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27 |
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征集文物十件以下; 3.未征集被盗等涉案文物;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提供非法征集文物的证据,有立功表现 |
1.《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医保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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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通过)第一百零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29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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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2.《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通过)第一百零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城市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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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不按规定进行消毒、消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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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31 |
不按规定设置、维护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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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32 |
不按规定设置广告、标语、标牌、橱窗、画廊、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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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33 |
不按规定管理施工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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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34 |
下水道、化粪池冒溢,造成环境污染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35 |
不执行“门前三包”、清扫保洁等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或不按规定的时间、质量进行清扫保洁、清除积雪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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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36 |
未经批准改变临街房屋使用性质、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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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37 |
在城区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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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38 |
违反《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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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6年3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
黄河河务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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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山东黄河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
1.违反批准界限、位置之一; 2.主动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 3.工程设施建设未严重影响防洪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40 |
在山东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垃圾、渣土、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 |
1.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2.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倾倒、弃置5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 |
1.《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通过,2018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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