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公职律师职称制度的建议办理答复
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1301179
建议人:
主办单位: 淄博市司法局
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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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内容

王明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公职律师职称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关心和提出的宝贵建议。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进行了专门调查研究,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对口协商,现答复如下:

我市是公职律师工作试点较早的市。早在2003年4月,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周村区作为全国公职律师工作试点2017年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淄司〔2017〕83号),在我市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2021年7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细化公职律师的招录、教育、培训等,进一步完善了公职律师管理机制,并确立了2025年前,市及区县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的目标。近年来,全市各公职律师单位,注重发挥公职律师作用,在地方性法规制定、推动依法行政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较好作用,成绩突出。

目前,我市律师职称评审工作依据《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司〔2020〕99号)文件的标准条件执行。《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专职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七条规定,申报三级及以上律师职称需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是由司法行政机关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颁发的,公职律师没有律师执业证,取得的是律师工作证,不符合申报条件。经请示省司法厅,答复目前省厅还未出台公职律师评选职称的相关政策。

对提案中提及的江西省司法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江西省律师职称申报条件》中的规定,“除具有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身份的律师不能申请律师职称外,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不具有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身份的法律援助律师均能申请律师职称”。此规定未提及公职律师可以申报律师系列职称,目前我市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不具有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身份的法律援助律师也可申报律师系列职称。

再次感谢您对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适时提出有关建议。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淄博市司法局

                                                    2022729

《关于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公职律师职称制度的建议》提案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