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淄博市司法行政系统权责清单 (2024年版)》的通知 | ||
---|---|---|---|
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2984/2024-543866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4-08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司法局 |
关于印发《淄博市司法行政系统权责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司法厅鲁司〔202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淄博市司法局对我市司法行政系统权责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淄博市司法行政系统权责清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权责清单事项,及时进行认领调整,依法履行职能,全力服务法治淄博建设。
附件:淄博市司法行政系统权责清单(2024年版)
附件
淄博市司法行政系统权责清单(行政许可)
序 |
部门 |
事项 |
事项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 |
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 许可 |
行政 许可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
市 |
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 |
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 |
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 |
行政 许可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
市 |
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3 |
指导、监督全省公证工作 |
公证员执业许可 |
行政 许可 |
1.【法律】《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市 |
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县 |
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
||||||
4 |
指导、监督全省司法鉴定工作 |
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行政 许可 |
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
市 |
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
5 |
指导、监督全省司法鉴定工作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行政 许可 |
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
市 |
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
6 |
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行政 许可 |
1.【法律】《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 |
市 |
受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7 |
指导、监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核准 |
行政 许可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市 |
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
县 |
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
淄博市司法行政系统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序 |
部门 |
事项 |
事项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 |
指导、监督全省律师 工作 |
对律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
市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县 |
警示谈话、提出处罚建议、受委托调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
||||||
2 |
指导、监督全省律师 工作 |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的 处罚 |
行政 处罚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
市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县 |
警示谈话、提出处罚建议、受委托调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
||||||
3 |
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 |
对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市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县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
直接实施责任: |
|
||||||
4 |
指导、监督全省公证工作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法执业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 |
警告、罚款、停止执业、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 |
指导、监督全省司法鉴定 工作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市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
6 |
指导、监督全省司法鉴定 工作 |
对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市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
7 |
指导、监督全省司法鉴定 工作 |
对未经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市 |
指导、 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县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直接实施责任: |
|
||||||
8 |
指导、监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市 |
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四十二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
县 |
警告 |
直接实施责任: |
|
淄博市司法行政系统权责清单(行政检查)
序 |
部门 |
事项 |
事项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 |
指导、监督全省律师 工作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进行监督 |
行政检查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市 |
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
||||||
2 |
指导、监督全省公证 工作 |
对公证员、公证机构及公证协会进行监督 |
行政检查 |
1.【法律】《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市 |
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司法部令第101号发布)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
||||||
3 |
指导、监督全省司法鉴定 工作 |
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协会进行监督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编制和执业监督,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指导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省司法鉴定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协会,依照法定职责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
市 |
负责本行政区域鉴定机构、人员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鉴定机构、人员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
||||||
4 |
指导、监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市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的指导、 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四十二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
县 |
负责本区域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的 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
||||||
5 |
负责拟定全省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 |
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一)……;(二)组织、指导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 |
市 |
负责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
淄博市司法行政系统权责清单(行政奖励)
序 |
部门 |
事项 |
事项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 |
负责拟定全省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 |
对山东省“X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六)按照规定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表彰和奖励。(七)法治宣传教育的其他工作。” |
市 |
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鲁办发〔2012〕17号)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擅自举办或不按批准项目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责令其撤销表彰事项,并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以开展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以及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的,限期全额退还,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
|
2 |
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评比表彰奖励工作 |
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 奖励 |
行政奖励 |
【规范性文件】《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15年8月发布):“山东省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47项)第24项: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周期:3年)”。 |
市 |
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
|
淄博市司法行政系统权责清单(行政确认)
序 |
部门 |
事项 |
事项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指导、监督全省律师 工作 |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 颁发 |
行政确认 |
1.【部委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9月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市 |
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9月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发放、管理执业证书的工作中,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申请行使 |
淄博市司法行政系统权责清单(行政备案)
序 |
部门 |
事项 |
事项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 |
指导、监督全省律师 工作 |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备案 |
行政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
市 |
收件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依申请行使
|
淄博市司法行政系统权责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序 |
部门 |
事项 |
事项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 |
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 |
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 考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1.【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五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
市 |
组织实施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七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依职权行使 |
县 |
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依职权行使 |
||||||
2 |
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 |
跨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 |
其他行政权力 |
【部委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二十条:“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
市 |
受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依申请行使 |
3 |
指导、监督全省公证工作 |
公证员变更执业 机构 |
其他行政权力 |
【部委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第二十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市 |
初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申请行使 |
县 |
初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依申请行使 |
||||||
4 |
指导、监督全省公证工作 |
公证员 |
其他行政权力 |
1.【法律】《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
市 |
提请免职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职权行使 |
5 |
指导、监督全省司法鉴定 工作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四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编制名册的重要依据。” |
市 |
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审查,司法鉴定机构年度 考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职权行使 |
县 |
司法鉴定人考核、司法鉴定机构考核 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依职权行使 |
||||||
6 |
指导、监督全省司法鉴定 工作 |
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改、恢复执业 申请 |
其他行政权力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可以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设立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业。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执业条件,可以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执业条件以及整改期满不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
市 |
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申请行使 |
7 |
指导、监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的年度考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
市 |
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依职权行使 |
县 |
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依职权行使 |
||||||
8 |
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
其他行政权力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市 |
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依申请行使 |
县 |
审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依申请行使 |
||||||
9 |
负责全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
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部委规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第十六条:“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 |
处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9月司法部令第141号公布)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从事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并视情节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时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考试责任事故或者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等严重违纪问题的考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保密规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考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在考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工作中,有对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报复或者诬陷等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
依职权行使 |
10 |
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 工作 |
行政复议申请 |
其他行政权力 |
1.【法律】《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通过, 2023年9月修订)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市 |
履行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法定 职责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通过, 2023年9月修订)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
依申请行使 |
县 |
履行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法定 职责 |
直接实施责任: |
依申请行使 |
淄博市司法行政系统权责清单(公共服务)
序 |
部门 |
事项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 |
指导、监督全省法律援助 工作 |
法律援助申请 |
公共服务 |
1.【法律】《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二十八条:“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第二十九条:“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市 |
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依申请行使 |
县 |
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
依申请行使 |
||||||
2 |
负责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公共服务 |
【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市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依申请行使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依职权行使、依申请行使 |
||||||
3 |
指导、监督公证工 作 |
公证申请 |
公共服务 |
1.【法律】《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市 |
各公证处审查、受理公证申请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依申请 |
县 |
公证处审查、受理公证申请 |
直接实施责任: |
依申请 |
淄博市司法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