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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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2984/2016-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6-08-26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司法局 |
淄博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6—2020年)
为实现党的十八大关于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纲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为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一个定位、三个着力”的总体要求,着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监督和问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经过不懈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
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三)基本原则。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淄博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
(四)衡量标准。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制度建设质
量显著提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为民服务更加便捷高效,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全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权责明确、结构优化、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政府职能体系基本形成,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均等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根本转变。
重点任务:
1. 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推进各级政府组织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市县两级政府执行职责。
主要措施:
(1) 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法定职权,明确事权,确保各级政府权限明确、分工合理、权责一致。
(2) 2016年,梳理同一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厘清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
(3) 2019年前,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将职能相近、职权交叉重叠的机构进行重新整合,精简机构。
(4) 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按照决策、执行与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调整机构内部分工,相对集中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力。
2.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凡是市场能调节、社会能自律、基层能自治、公民能自主的领域,政府都要退出。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理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深化“三最"城市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许可行政行为,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今后不再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
主要措施:
(5) 2016年起,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制度,根据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取消、调整和变更等情况,及时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
(6) 2016年起,加大取消和下放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力度,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7) 2016年起,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8) 2017年,建立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后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行政事项的重要依据。
(9) 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改革。
3. 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
主要措施:
(10) 2016年,市、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完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清理,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11)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12) 严格执行国家、省收费目录清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4. 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推进公平准入,严禁和整治市场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厘清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
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形成有利于投资创业和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与社会环境。
主要措施:
C13)2016年,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加快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
(14) 2016年起,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
(15) 2016年,健全完善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整合全市诚信评价资源,构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
(16) 2016年起,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推广随机抽查,探索“智能”监管。
(17) 2017年,健全完善商贸物流市场、金融市场和人力、信息、技术、土地、矿产资源等要素市场制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8)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
5. 创新社会治理。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动由刚性管理向刚柔相济方式转变,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等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让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更加广泛地参与到公共事务管理中来。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职责,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探索一业多会,强化行业自律,增强自治能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
主要措施:
(19) 2016年,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要求,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逐步实现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分离,强化行业自律,增强自治功能。
(20) 2016年,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各项制度。
(21) 2017年,健全和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监督检查等制度,配套管理办法及相应政策基本建立。
(22) 着力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发挥基层各类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
(23) 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
^24)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25)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6. 优化公共服务。明确各级政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创新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方式,建立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和规则,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要引入竞争机制;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改革财税体制,全面保障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力支持。
主要措施:
(26)2016年,编制和实施就业、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事业、民政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专项规划。逐步扩大公共服务财政投入规模,增强县以下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27) 2016年起,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不断探索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28) 2016年,健全和完善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化、法定化。
(29) 2017年,通过制定便民手册等方式,健全和完善各项服务制度,实现公共服务的规范化。
(30) 2017年,实行社会服务支付方式便捷化。将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方式引入公共服务收费领域,实现公共服务网络化、便民化。
(31) 2017年,健全完善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能力。推行政府购买、管理合同外包、特许经营、优惠政策等方式,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社会充分参与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7. 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制度,实现生态淄博建设的持续化、法治化。统筹推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力推进节能减排,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城乡环境质量全面改善,自然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生态文明的观念更加牢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基本形成。
主要措施:
(32) 持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33)2016年,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2017年,完成生态环境安全立法。
(34) 2016年起,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展领导干部环境审计工作,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35) 持续推进生态绿化,积极构建生态水系,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到2017年,生态安全防控体系基本形成。
(36)2017年,完成对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基本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37) 2017年,编制淄博市国土空间整体利用规划,明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实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实现能源、水、土地等自然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38) 2017年,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目标:加强和改进政府制度建设,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根本利益,政府制度建设的质量明显提高。
重点任务:
8.持续提升政府立法质量。紧密结合淄博实际,科学确定政府立法项目,使地方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府立法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和审议机制,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不协调的市政府规章。
主要措施:
(39) 全面贯彻《立法法》,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提供制度保障。
(40) 建立完善立法项目征集、评估和论证机制,科学制定和实施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41) 2016年起,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协调指导,提前参与起草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起草部门难以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而主管部门
没有提出立项要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法律关系复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直接组织起草。
(42) 进一步强化对立法草案送审稿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查论证。
(43) 根据上位法的修改、废止情况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等要求,做好政府规章清理工作。
(44) 建立政府立法数据库,制定政府立法技术规范,加强政府立法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
9. 完善立法方式。创新政府立法草案起草方式,实行立法起草“多元化”,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创新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方式,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创新立法评估方式,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主要措施:
(45) 2016年起,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做重复性规定。
(46) 健全完善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制度,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立法草案都要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建立健全公众立法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探索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激励机制。
(47) 健全立法草案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48) 2016年,创新政府立法草案起草机制,探索通过委托方式进行立法草案的起草。
(49) 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50) 2016年起,建立市政府法制机构与相关政府部门联合举办政府规章颁布实施新闻发布制度。
(51) 2016年起,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机关对实施满一定期限后的政府规章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探索建立第三方立法评估工作机制。
(52)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政府规章。完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启动机制,规章实施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论证后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53) 编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汇编。做好政府规章解释工作。
10. 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统一公布制度。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主要措施:
(54) 2016年起,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登记、公布、备案等制定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实施。
(55)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56)2016年起,完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评估制度。制定机关要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要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57) 2016年起,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镇政府和区县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58) 2016年起,建立规范性文件纠错的长效机制,对超越权限、内容违法、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或上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政府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59) 2016年,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和方法,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发现应当报送备案而不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责令限期报送备案。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
(60) 2016年起,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每年组织检查一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依法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查申请。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目标: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决策质量显著提高,决策效率切实保证,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得到及时纠正,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制度和机制基本形成。
重点任务:
11.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启动机制。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凡属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应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主要措施:
(61) 2016年起,建立重大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科学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62) 2016年起,政府主要负责人、政府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区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普遍反映的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收集整理,提出决策建议,经市、区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12. 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根据《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要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运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决策权限,健全决策工作规则。
主要措施:
(63) 实行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可以通过公开决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予以反馈。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64) 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应当按照确定咨询论证事项、确定咨询论证专家、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的程序进行。负责部门应当会同承办单位依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修改决策草案,并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n
(65) 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有序引入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相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66) 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决策草案提交决策会议讨论前,应当将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67) 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公众参与意见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完备的基础上,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68)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13. 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市县两级政府全部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聘用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依托政府法制机构为行政决策等政府涉法
事务提供合法性论证意见。完善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决策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切实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到实处。
主要措施:
(69)2016年,完善市、区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议事规则、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保障制度,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70) 2016年,开展市、区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法律顾问聘用工作。
(71) 2016年,开展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聘用工作。
14. 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及责任追究。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监督机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估,探索决策实施部门评估与委托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提高决策评估的科学性。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措施:
(72) 2016年起,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周期要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时限或者有效期确定,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应当分阶段评估。
(73) 2016年起,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并形成决策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决策评估报告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客观评价,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后按规定执行。
(74) 2016年起,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重大行政决策决定,或者因情势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75)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严格追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得到有效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改革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运行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和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重点任务:
15. 健全完善淄博市行政执法网。充实完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和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四大数据库内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淄博市行政执法网络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网上执法,杜绝“线下执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扩大淄博市行政执法网功能,逐步将所有行政执法事项纳入行政执法网;进一步扩大行政执法网的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市、区县和镇办三级行政执法网络全覆盖。
主要措施:
(76) 每年要根据出台和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对四大数据库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77) 2016年起,除特殊事项外,所有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案件都要在淄博市行政执法网办理,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78) 2016年起,逐步扩大淄博市行政执法网应用功能,到2017年,除个别行政执法事项外,所有行政执法事项一律纳入行政执法网。
(79)2017年,实现市、区县、镇办三级行政执法网络全覆盖。
16.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登记制度,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等法定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与证据使用规则,逐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贯彻执行《淄博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若干规定》,探索文明执法新方式,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主要措施:
(80) 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81) 落实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听证、集体讨论等制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82) 2016年起,落实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活动,防止随意检查、执法扰民。
(83) 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建立执法办案制约机制,避免执法不公、办人情案等。
(84) 健全行政执法取证规则,规范取证活动,杜绝违法取证行为。
^85)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86)2016年起,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17.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划分市、区县、镇办三级执法权限,整合执法机构,合理配备执法力量,探索市和区只保留一个行政执法层级的改革;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适时推进县域综合执法改革,大幅减少行政执法队伍种类;加快执法重心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探索完善镇办行政执法体制。
主要措施:
(87) 科学划分市、区县、镇办三级执法权限,对现有执法主体分为仅市一级设立,市、区县、镇办三级设立,区县、镇办两级设立三种情况整合行政执法机构。2016年底前制定方案,报省批准后实施。
(88) 2016年起,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力量。
(89)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90) 2016年起,选择部分领域推进市直部门综合执法改革,开展区县综合执法改革试点。2017年,建立以区县为主体的综合执法运行体制机制。完善镇行政执法体制,探索依法授权或委托镇政府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
18.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确认和公布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实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纪律、职业道德和文明执法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
主要措施:
(91) 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在做好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和确认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机构调整,对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管理。
(92) 实施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参加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公共行政法律知识培训和本系统组织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上岗执法。建立执法人员队伍进出管理机制,实行动态管理。2016年年底前,市、区县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
(93)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适应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纪律、职业道德和文明执法教育。
(94) 2016年起,实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听证主持人队伍。
(95) 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96) 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19. 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
主要措施:
(97) 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
(98)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99) 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保障机制,推行岗位定期轮换等工作制度,对长期在一线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考核、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逐步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特点的保障体系,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目标: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政府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制度。严格行政问责,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基本完备。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追究。
重点任务:
20.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人大、政协的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主要措施:
(100) 2016年起,逐步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向人大专题汇报制度。对事关依法行政、重大行政决策、行政管理,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汇报。
(101) 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102) 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103) 各级政府按法定程序向同级人大报备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21. 主动接受司法监督。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及时研究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建议。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制度。
主要措施:
(104) 严格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完善司法建议回复、备案、办理、督查等制度。
(105) 2016年,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
(106) 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工作情况交流,及时了解和解决行政诉讼中反映出的行政执法问题。
(107) 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22.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贯彻《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逐步建立以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为基础,以淄博市行政执法网实时监督为支撑,以社会监督员监督为补充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健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执法监督机构,配齐配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案卷评查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追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运行机制。
主要措施:
(108) 2016年,健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执法监督机构,配齐配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发挥行政执法网的监督功能,定期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通报。2017年,全市聘用1000名左右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109) 2016年,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
(110) 2016年,建立行政执法评议制度,逐步公开评议结果。
(111) 2016年起,逐步完善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制。
(112)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
(113)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23.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建立完善反馈机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
主要措施:
(114) 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115) 建立及时处理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反映问题的协调机制,完善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制度。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对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
(116) 健全完善民意测评机制,定期开展行风政风测评,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24. 强化行政监察和专门监督。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保障和支持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主要措施:
(117)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118) 健全行政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推进问责法治化。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119) 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
(120) 加大对依法行政审计力度,注意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
25. 打造诚信政府。各级政府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机制。严格执行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制度,切实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
主要措施:
(121) 增强公务员诚信意识。2016年,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122) 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决策、决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具体行政行为需撤回或者变更的,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123) 2016年,建立健全服务承诺制度。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制定服务措施、服务标准、服务时限、服务效果,公开向社会承诺,并明确承诺不能实现时应承担的责任。
(124) 2016年,建立行政机关违反诚信原则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行政机关民事、经济合同签订、执行及纠纷管理机制。
(125) 2016年,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补偿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依法调整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126) 2016年,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要求,将行政赔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依法及时核拨。
26. 建设廉洁政府。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厉行节约的有关要求,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健全源头治理预防机制。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监控,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着力建设廉洁型政府。
主要措施:
(127) 2016年,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三公”经费全面公开。进一步完善有关公务接待、公费学习考察、公务用车的具体管理办法,严肃查处奢侈浪费行为。
(128) 2016年起,开展廉洁从政教育,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反腐倡廉理论专题学习。将反腐倡廉教育列为干部培训和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对新任职领导干部和新录用公务员必须进行廉政谈话、廉政教育培训和知识测试。
(129) 2016年,采取组织专门机构会审、专家论证、公开征集意见等形式,对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廉洁性评估。重点评估涉及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人事权等权力部门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从源头上避免产生制度层面的廉洁性漏洞。
(130) 2016年,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选任制度,切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严格执行干部交流、回避、辞职等制度。
(131) 2016年: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经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赔偿的,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32) 2017年,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廉洁政府社会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每年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开展一至二次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干部廉洁指数测评机制。
(133)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六)建立透明、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体系
目标: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准确公开政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信息,确保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公正规范、方便快捷、诚实守信、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和廉洁高效的行政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满意度显著提升。
重点任务:
27. 建立高效便民的行政服务体系。完善市、区县和镇办三级便民服务体系,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办事公开,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主要措施:
(134) 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
(135) 2016年,完善市、区县和镇办三级便民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实行上下联动、覆盖城乡的便民服务网络。
(136) 逐步扩大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范围,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都要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行政效率。
(137) 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办理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咨询电话和监督渠道。
(138) 2016年,建立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效能评估等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139) 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2016年实现部门间的横向联通和上下级的纵向贯通。
(140) 2016年,规范医院、学校、交通、电信、水电煤气、金融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便民服务,公开服务承诺,明确收费项目,畅通监督渠道。
(141) 加强行政审批的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效率。开通行政审批质量回访评价信息系统,以信息化实现行政审批现代化。
28.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主要措施:
(142) 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程序、结果、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及处理情况。2016年,办事公开制度得以全面落实。
(143) 2016年,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价格和收费、征地拆迁等领域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144) 2016年,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在公开内容、形式、程序、时间、监督方式、考核奖惩等方面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实现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
(145) 2017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公众申请政府信息的答复率和及时率均达100%。
(146) 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147) 2017年,建立政务微博、微信等网络问政平台,提升政府网站服务功能,畅通政府和公众互动渠道,提供全面快捷的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148) 进一步完善通过各种媒体回应社情民意的机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注。
(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目标: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有效推进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完善信访、仲裁等工作制度。便民快捷、运行有效、成本低廉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更加完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重点任务:
29.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防机制。建立健全舆情汇集分析机制。对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苗头和隐患,各级各部门要建立预防、处理和回应机制,制定应对措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
主要措施:
(149) 建立和完善对网络舆情的收集和研判制度,及时汇总、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信息,加强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预警监测。
(150) 对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土地和房屋征收、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和行政争议的领域要重点排查,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
(151) 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30. 建立多方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健全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
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相衔接的联动机制。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主要措施:
(152) 2016年起,探索建立由政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多方参与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153) 2016年起,逐步建立政府法制与政法、信访、司法衔接机制,解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衔接问题和行政复议诉讼问题,确保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与司法制度有效衔接。建立完善政府法制机构与信访沟通联系和案件移交办法,及时协调处理涉法涉诉案件。
(154) 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和协调作用,实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
(155) 2016年,各部门要依法对涉及本单位的矛盾纠纷积极进行调解。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纠纷,由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
(156) 2017年,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在原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资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157) 2017年,理顺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进一步规范并严格遵守行政裁决程序。积极探索在具备条件的区县开展集中行政裁决权工作。
31. 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全面贯彻《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实现人员装备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提高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158) 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由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集中行使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权,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单位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决定的模式。
(159) 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2016年,:县级以上政府推行立审分离、现场调查、公开审理、集体研究等制度,规范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探索案件分类规范和管理,依法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160) 2016年起,引入约谈、通报、责令整改、督办等办案纠错手段,提高办案实效。加强行政复议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161) 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委员咨询论证作用和参与案件审理的作用。
(162) 2016年起,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制度。
C163)2016年,实行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新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县级以上政府要确保行政复议案件由三名以上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办理。
(164) 坚持行政复议全面审查原则,逐步扩大听证审理范围。探索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制度改革。
(165) 2016年起,加快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行政复议网上申请、网上办案、网上公开。
32. 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配齐配强行政应诉人员,提高经费和装备保障水平,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案件败诉报告制度,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通报、公告、行政问责等制度,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主要措施:
(166) 2016年,市、区县政府建立与行政应诉相适应的专业化行政应诉机构,实行应诉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注重选拔、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队伍。定期举办行政应诉理论与实务培训班,提高行政应诉工作人
员办案的能力,实现行政应诉工作队伍专业化与规范化。
(167) 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技能和质量。
(168) 2016年,建立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探讨依法行政、行政诉讼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研究协调解决重大、复杂的行政争议案件。
(169) 2016年,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备案通报制度。区县政府和市直部门法制机构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内行政应诉情况,市政府法制机构每季度通报一次行政应诉情况。
33. 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主要措施:
(170) 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切实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
(171) 逐步完善网上受理信访制度,提高信访效率。建立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执法监督相衔接制度,引导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72) 2016年,建立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针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
34. 促进仲裁工作发展。规范仲裁程序和裁决行为,确保仲裁案件依法公正裁决,发挥仲裁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173) 推进仲裁工作和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仲裁。
(174) 探索建立仲裁发展促进会,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八)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目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显著增强。
重点任务:
35. 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主要措施:
(175) 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把能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177) 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178) 2016年,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
36. 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培训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将通用法律、专门法律列入培训计划。突出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主要措施:
(179) 2016年起,市、区县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培训班每期不少于5天。
(180) 2016年起,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
(181) 2016年起,每年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初任公务员集中法治培训不少于20学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40学时。
(182)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把党校、行政学院作为法治培训的主要基地。
37. 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避免埋钉子、留尾巴,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主要措施:
(183) 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
(184)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
目标: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制定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为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提供组织保障。
重点任务:
38. 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
主要措施:
(185) 2016年起,各级党委要定期研究法治政府建设,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86)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39. 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按年度编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实施。加大法治政府建设的经费保障力度。
主要措施:
(187) 2016年,各级各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将法治政府建设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188) 2016年起,各级政府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政府部门每年至少四次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
(189) 各级政府应设立法治政府建设专项经费,保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经费支出。
(190) 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0. 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定期报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对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落实。要自觉接受社会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主要措施:
(191) 2016年起,每年第一季度,各级政府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各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41. 完善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研究制定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积极创新法治政府建设的监督指导方式,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主要措施:
(192) 2016年,制定完成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各级党委要把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与任免和奖惩挂钩。
(193) 2016年起,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194) 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195) 2016年起,各级政府每年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42. 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作用。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
主要措施:
(196)2016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经费与其新形势下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197)2016年,建立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198)2016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法制工作负责机构及工作人员。
(199) 2016年起,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职业能力培养,探索建立准入制度,推进法制机构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
43. 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宣传和理论研究活动。把依法行政宣传纳入全市各新闻单位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浓厚法治社会氛围。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并把理论研究成果运用到依法行政实践中,为依法行政的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持。
主要措施:
(200) 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201) 积极组织好12•4宪法日、3•22全市依法行政宣传日以及其他法治宣传活动。
(202) 通过新闻媒体、行政机关网站、简报等媒体广泛宣传依法行政。
(203) 加大对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每年确定1至2个研究重点,形成理论成果,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
(204) 积极开展涉及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淄博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
年)》任务措施分工方案
2.淄博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2016—2020年)
附件1
《淄博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6—2020年)》任务措施分工方案
序号 |
任务措施 |
分工安排 (除分别负责外,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 |
1 |
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
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2 |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3 |
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
市编办、市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4 |
加强市场监管 |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民银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淄博银监分局、市金融办负责 |
5 |
创新社会治理 |
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6 |
优化公共服务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7 |
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能 |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负责 |
8 |
持续提升政府立法质量 |
市法制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序号 |
任务措施 |
分工安排 (除分别负责外,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 |
9 |
完善立法方式 |
市法制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10 |
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
市法制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11 |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启动机制 |
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12 |
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
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13 |
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 |
市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14 |
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及责任追究 |
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15 |
健全完善淄博市行政执法网 |
市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16 |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17 |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
市编办、市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18 |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序号 |
任务措施 |
分工安排 (除分别负责外,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 |
19 |
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
市财政局,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20 |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人大、政协的监督 |
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21 |
主动接受司法监督 |
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22 |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
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23 |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24 |
强化行政监督和专门监督 |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25 |
打造诚信政府 |
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26 |
建设廉洁政府 |
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27 |
建立高效便民的行政服务体系 |
市法制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28 |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
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序号 |
任务措施 |
分工安排 (除分别负责外,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 |
29 |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防机制 |
市综治办,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30 |
建立多方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
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31 |
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
市法制办、市编办负责 |
32 |
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
市法制办、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33 |
完善信访工作制度 |
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负责 |
34 |
促进仲裁工作发展 |
市仲裁办负责 |
35 |
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法制办,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36 |
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培训制度 |
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37 |
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
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38 |
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
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序号 |
任务措施 |
分工安排 (除分别负责外,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 |
39 |
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
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40 |
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 |
市政府办公厅,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41 |
完善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
市委组织部、市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42 |
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
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法制办负责 |
43 |
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宣传和理论研究活动 |
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附件2
淄博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2016-2020年)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法治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考核。
第三条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坚持分类考核、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
第五条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分为区县政府考核和市政府部门考核。
市政府部门考核又分为综合类部门考核和执法类部门考核。
第六条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包括: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执法法治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监督等内容。
第七条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采取日常检查计分和年终综合评分相结合,内部考评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 日常检查计分。市政府法制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各区县和市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计分。
(二) 自查自评。各区县和市政府部门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查自评,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区县、本部门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三) 年终考评计分。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依据日常检查计分和自查自评情况,结合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等因素,对各区县和市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年终考评计分。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的分数纳入对各区县和市政府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对于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各区县、市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1.淄博市区县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2. 淄博市综合类市级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
3. 淄博市执法类市级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
淄博市区县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4 2 |
—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15分) |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和工作机制(5分) |
是否制定区县政府的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
1分 |
制定区县政府的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得1分。 |
|
区县政府常务会议是否专门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 |
1分 |
区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的,得1分。 |
|||
是否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专门的调研和工作指导 |
1分 |
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专门的调研和工作指导的,得1分。 |
|||
是否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委办局进行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 |
1分 |
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委办局进行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的,得1分。 |
|||
是否按时向市政府和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区县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
1分 |
按时向市政府和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区县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得1分。 |
|||
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 的培养(4分) |
是否举办本区县领导干部法治专题讲座 |
1分 |
举办2次本区县领导干部法治专题讲座的,得1分。 |
||
是否按要求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是否按要求组织本级政府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 |
1分 |
落实的,得1分。 |
|||
是否组织本区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 |
2分 |
每年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集中法治培训不少于20个学时的,得1分;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不少于40个学时的,得1分。 |
|||
营造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6分) |
及时报送本区县法治政府建设信息 |
4分 |
按《淄博市政府法制宣传工作考核规定》(淄府法发C2016D24号)折算记入。 |
4 3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15分) |
营造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6分) |
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本区县法治政府建设经验及做法 |
1分 |
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依法行政的,得1分。 |
|
组织或参加宣传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活动 |
1分 |
组织或参加宣传依法行政活动的,得1分。 |
|||
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13分) |
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度建设(4分) |
是否制定本区县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2分 |
制定本区县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得2分。 |
|
是否明确本区县的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 |
2分 |
明确本区县的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的,得2分。 |
|||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 (9分) |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是否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等程序 |
5分 |
本指标为累加得分。每履行一个程序的,得1分。 |
||
是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机制 |
2分 |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机制的,得2分。 |
|||
是否存在应当履行重大行政决策而没有履行的情况 |
2分 |
根据提供决策目录事项及会议记录确定相应分值。 |
|||
规范性文件管理(15分) |
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建 设(2分) |
是否建立本区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
1分 |
建立本区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得1分。 |
|
是否建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
1分 |
建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的,得1分。 |
|||
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实施(7分) |
是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
1分 |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的,得1分。 |
||
是否建立本区县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公布机制,是否按时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
3分 |
建立本区县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公布机制的,得0.5分;按时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得2.5分。 |
|||
是否按要求和时限对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进行意见反馈 |
2分 |
按要求和时限对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的,得1分;进行意见反馈的,得1分。 |
4 4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规范性文件管理(15分) |
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实施(7分) |
区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规定报市政府备案,且备案信息填写真实 |
1分 |
区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市政府备案的,得0.5分;备案信息填写真实的,得0.5分。 |
|
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审查(6分) |
对规范性文件,是否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登记、编号 |
4分 |
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登记、编号的,得4分;属于规范性文件未按程序登记编号的,每件扣1分。 |
||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超出职权范围、违反上位法规定、违法增加相对人义务或限制相对人权利等情形 |
2分 |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超出职权范围、违反上位法规定、违法增加相对人义务或限制相对人权利等情形的,得2分。存在其中一种情形的,不得分。 |
|||
行政执法的法治化(20分) |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4分) |
是否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按照工作方案完成工作且有情况反馈 |
1分 |
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的,得1分。 |
|
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并对社会公布 |
3分 |
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的,得2分;对社会公布的,得1分。 |
|||
加强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6分) |
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
2分 |
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得2分。 |
||
是否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认真实施 |
2分 |
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得2分。 |
|||
是否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并认真实施 |
2分 |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得2分。 |
|||
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 督(10分) |
是否按照要求组织执法部门及时修改行政执法网所有数据库的数据工作,且有专人负责 |
1分 |
按照要求组织执法部门及时修改行政执法网所有数据库的数据工作,且有专人负责的,得1分。 |
||
是否严格执行网上办案、网上监督、网上服务 |
6分 |
严格执行网上执法的,得6分;10个以上部门没有执行网上执法的,不得分。 |
4 5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行政执法的法治化(20分) |
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 督(10分) |
是否完成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并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 |
1分 |
完成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得0.5分;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的,得0.5分。 |
|
在年度行政执法工作中,是否出现重大违法过错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2分 |
在年度行政执法工作中,未出现重大违法过错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得2分。 |
|||
政府信息公 开(10分) |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2分) |
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机构及工作人员 |
2分 |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机构及工作人员,得2分。 |
|
规范性文件的公开(2分) |
除法定事由外,是否公开所有依法应该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
2分 |
除法定事由外,公开所有依法应当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的,得2分。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 目录的公开(2分) |
是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
2分 |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得2分。 |
||
主动公开相关信息(2分) |
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按规定主动公开内容 |
2分 |
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按规定主动公开的,得2分。 |
||
回应群众申请信息公 2分) |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按规定予以答复和回应。 |
2分 |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规定予以答复和回应的,得2分。 |
||
行政行为监 督(19分) |
行政调解(3分) |
建立行政调解、行政裁决机制 |
2分 |
调解机制健全的,得2分。 |
|
开展行政调解培训、宣传工作 |
1分 |
落实的,得1分。 |
|||
行政复议(11分) |
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开展扎实有效 |
2分 |
按照制度规定开展工作的,得1-2分。 |
||
行政复议保障有力 |
1分 |
人员、场所、经费、设施、设备符合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得1分。 |
|||
专职复议人员培训考核 |
1分 |
定期培训考核的或参加培训的,得1分。 |
|||
行政复议受案渠道畅通 |
1分 |
无被法院判决及上级机关责令受理案件的,得0.5分;建立网上受理案件途径的或在网站上公布受理电话、受理地址的,得0.5分。 |
4 6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行政行为监 督(19分) |
行政复议(11分) |
复议卷宗整卷符合规定 |
1分 |
卷宗符合规定的,得1分。 |
|
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意见书和建议书 |
1分 |
履行决定、按照法律规定落实意见书以及对建议书落实情况进行反馈的,得1分。 |
|||
准确登记行政复议信息管理系统,按时报送相关报表及分析报告 |
1分 |
准确登记并按时报送的,得1分。 |
|||
行政复议决定书说理性强 |
2分 |
当事人诉、辩理由归纳适当的得0.5分;认定事实部分客观实在的,得0.5分;说理部分说理充分、透彻、全面,符合三段论要求的,得1分。 |
|||
复议听证 |
1分 |
复议案件听证率30%以上的,得1分。 |
|||
行政应诉(5分) |
准确登记行政应诉信息管理系统,按时报送相关报表及分析报告 |
1分 |
准确登记并按时报送的,得1分。 |
||
按要求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 |
2分 |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50%以上的,得1分;100%的,得2分。 |
|||
履行生效的司法文书 |
2分 |
全部履行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整改(8分) |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整改措施(4分) |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评估或反馈意见,是否提交法治政府建设整改报告,整改措施具体全面并落实 |
4分 |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评估或反馈意见,提交法治政府建设整改报告的,得2分;整改措施具体全面并落实的,得2分。 |
|
法治政府建设整改报告的公开(4分) |
是否向社会公开法治政府建设整改报告 |
4分 |
向社会公开法治政府建设整改报告的,得4分。 |
淄博市综合类市级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16分) |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和工作机制(5分) |
是否制定本部门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
2分 |
制定本部门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得2分。 |
|
是否对区县对口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专题的调研和工作指导 |
2分 |
对区县对口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和工作指导的,得2分。 |
|||
是否按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本部门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 |
1分 |
按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本部门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的,得1分。 |
|||
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的培养(4分) |
是否举办本部门法治专题讲座 |
2分 |
举办2次本部门法治讲座的,得2分。 |
||
是否按要求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法治培训 |
2分 |
按要求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法治培训的,得2分。 |
|||
营造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7分) |
是否为本部门工作人员举办法治培训 |
2分 |
每年本部门工作人员集中法治培训的,得2分。 |
||
是否按照要求报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信息 |
2分 |
按《淄博市政府法制宣传工作考核规定》(淄府法发C2016D24号)折算记入。 |
|||
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依法行政,组织或参加宣传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活动 |
3分 |
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依法行政,组织或参加1次以上依法行政宣传活动的,得3分。 |
|||
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 (28分) |
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度建设(10分) |
是否制定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5分 |
制定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得5分。 |
|
是否明确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并提供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目录 |
5分 |
明确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的,得3分;提供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目录的,得2分。 |
|||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 (18分) |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是否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集体决策等程序 |
10分 |
本指标为累加得分。履行一个程序的,得2分。总计为10分。 |
4 8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28分) |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 (18分) |
是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机制 |
4分 |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机制的,得4分。 |
|
是否存在应当履行重大行政决策而没有履行的情况 |
4分 |
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的,不得分。 |
|||
规范性文件管理(19分) |
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建 设(4分) |
是否建立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
2分 |
建立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的,得2分。 |
|
是否建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
2分 |
建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的,得2分。 |
|||
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实施(8分) |
是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
2分 |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得2分。 |
||
是否建立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 |
2分 |
每年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得1分;公布清单的,得1分。 |
|||
是否按要求、时限对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进行意见反馈 |
2分 |
按要求、时限对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的,得1分;进行意见反馈的,得1分。 |
|||
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且备案信息填写真实 |
2分 |
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得1分;备案信息填写真实的,得1分。 |
|||
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审查(7分) |
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登记编号 |
5分 |
按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编号的,得5分;未登记编号的,每件扣1分。 |
||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超出职权范围、违反上位法规定、违法增加相对人义务或限制相对人权利等情形 |
2分 |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超出职权范围、违反上位法规定、违法增加相对人义务或限制相对人权利等情形的,得2分;存在其中一种情形的,不得分。 |
|||
政府信息公 开(14分) |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2分) |
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机构及工作人员 |
2分 |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机构及工作人员,得2分。 |
4 9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政府信息公 开(14分) |
规范性文件的公开(4分) |
除法定事由外,是否公开所有依法应该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
4分 |
除法定事由外,公开所有依法应该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的,得4分。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 目录的公开(2分) |
是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
2分 |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得2分。 |
||
主动公开相关信息(2分) |
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按规定主动公开内容 |
2分 |
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按规定主动公开的,得2分。 |
||
回应群众申请信息公开(4分) |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按规定予以答复和回应。 |
4分 |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规定予以答复和回应的,得4分。 |
||
行政行为的监督(15分) |
行政调解的法治化(4分) |
是否建立行政调解制度 |
1分 |
建立行政调解制度的,得1分。 |
|
是否开展行政调解培训、宣传工作 |
1分 |
开展行政调解培训、宣传工作的,得1分。 |
|||
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工作模式推进是否有创新 |
2分 |
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工作模式推进有创新,且有实质效果的,得2分。 |
|||
行政复议的法治化(6分) |
是否按法定期限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
2分 |
按法定期限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得2分。 |
||
是否履行上级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建议书 |
2分 |
履行上级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建议书的,得2分。 |
|||
在配合上级复议机关办理案件中,是否存在组织、协调与配合工作不力的情形,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发生等影响社会稳定 |
2分 |
在配合上级复议机关办理案件中,不存在组织、协调与配合工作不力的情形,得2分。 |
|||
加强行政应诉工作(5分) |
是否按要求报送本部门行政应诉统计报表和情况分析报告 |
1分 |
按要求报送本部门行政应诉统计报表和情况分析报告的,得1分。 |
||
本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按要求落实出庭应诉制度 |
2分 |
本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要求落实出庭应诉制度的,得2分。 |
|||
是否履行行政诉讼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司法建议 |
2分 |
全部履行行政诉讼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司法建议的,得2分;有一件不履行的,得1分。 |
5 O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整改(8分) |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整改措施(4分) |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评估或反馈意见,是否提交法治政府建设整改报告,整改措施具体全面并落实 |
4分 |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评估或反馈意见,提交法治政府建设整改报告的,得2分;整改措施具体全面并落实的,得2分。 |
|
法治政府建设整改报告的公开(4分) |
是否向社会公开法治政府建设整改报告 |
4分 |
向社会公开法治政府建设整改报告的,得4分。 |
淄博市执法类市级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
5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13分) |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体制和工作机制(3分) |
是否制定本部门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
1分 |
制定本部门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得1分。 |
|
是否对区县对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专门的调研和工作指导 |
1分 |
对区县对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专门的调研和工作指导的,得1分。 |
|||
是否按时向市法制办提交本部门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 |
1分 |
按时向市法制办提交本部门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的,得1分。 |
|||
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 的培养(3分) |
是否举办本部门法治专题讲座 |
1分 |
举办2次本部门法治讲座的,得1分。 |
||
是否按要求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领导干部法治培训 |
1分 |
按要求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法治培训专题研修班的,得1分。 |
|||
是否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 |
1分 |
年内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集中法治培训不少于20个学时的,得0.5分,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40个学时的,得0.5分。 |
|||
营造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7分) |
及时报送依法行政工作信息 |
5分 |
按《淄博市政府法制宣传工作考核规定》(淄府法发C2016D24号)折算记入。 |
||
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依法行政 |
1分 |
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依法行政2篇以上的,得1分。 |
|||
参加全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宣传活动等 |
1分 |
按要求参加的,得1分。 |
5 2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11分) |
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度建设(4分) |
是否制定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2分 |
制定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得2分。 |
|
是否明确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 |
2分 |
明确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的,得2分。 |
|||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7分) |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是否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集体决策等程序 |
5分 |
本指标为累加得分。履行一个程序的,得1分。 |
||
是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机制 |
1分 |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机制的,得1分。 |
|||
是否存在应当履行重大行政决策而没有履行的情况 |
1分 |
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的,得1分。 |
|||
规范性文件管理(15分) |
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建 设(2分) |
是否建立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
1分 |
建立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的,得1分。 |
|
是否建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
1分 |
建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的,得1分。 |
|||
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实 施(6分) |
是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
1分 |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的,得1分。 |
||
是否建立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是否按时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
3分 |
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得2分;公布清单的,得1分。 |
|||
是否按要求和时限对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进行意见反馈 |
1分 |
按要求和时限对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进行意见反馈的,得1分。 |
|||
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规定报市法制办备案,且备案信息填写真实 |
1分 |
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市法制办备案的,得1分。 |
|||
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审查(7分) |
对规范性文件,是否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登记编号 |
5分 |
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登记编号的,得5分;属于规范性文件未按程序登记编号的,每件扣1分。 |
5 3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规范性文件管理(15分) |
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审查(7分) |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超出职权范围、违反上位法规定、违法增加相对人义务或限制相对人权利等情形 |
2分 |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超出职权范围、违反上位法规定、违法增加相对人义务或限制相对人权利等情形的,得2分。存在其中一种情形的,不得分。 |
|
行政执法的法治化(18分) |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3分) |
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并向社会公告 |
3分 |
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的,得2分,向社会公告的,得1分。 |
|
加强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5分) |
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
2分 |
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得2分。 |
||
是否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3分 |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得2分,建立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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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 督(10分) |
是否按要求及时修改完善行政执法网所有数据库数据工作,且有专人负责 |
1分 |
按照要求及时修改完善行政执法网数据库数据工作,且有专人负责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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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在淄博行政执法网实现网上办案 |
6分 |
严格执行网上执法办案的,得6分,发现有网下执法办案的,不得分。 |
|||
是否完成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自查工作,并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 |
1分 |
完成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自查工作的,得0.5分; 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的,得0.5分。 |
|||
在年度行政执法工作中,是否出现重大违法过错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2分 |
在年度行政执法工作中,未出现重大违法过错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得2分。 |
5 4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政府信息公 开(14分) |
加强部门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2分) |
是否建立部门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并配有专职人员 |
2分 |
建立部门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并配有专职人员的,得2分。 |
|
规范性文件的公开(4分) |
除法定事由外,是否公开所有依法应该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
4分 |
除法定事由外,公开所有依法应该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的,得4分。 |
||
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和 目录的公开(2分) |
是否编制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
2分 |
编制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得2分。 |
||
主动公开相关信息(2分) |
应当公开的部门信息要按规定主动公开内容 |
2分 |
应当公开的部门信息,按规定主动公开的,得2分。 |
||
回应群众申请信息公开(4分) |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部门信息,要按规定予以答复和回应。 |
4分 |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部门信息,按规定予以答复和回应的,得4分。 |
||
行政行为的监督(19分) |
行政调解(4分) |
建立行政调解机制 |
2分 |
调解机制健全的,得2分。 |
|
开展行政调解培训、宣传工作 |
1分 |
落实的,得1分。 |
|||
按要求报送行政调解材料 |
1分 |
按要求报送的,得1分。 |
|||
行政复议(10分) |
行政执法文件提供行政救济渠道 |
2分 |
行政执法文件中有行政救济渠道的,得2分。 |
||
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意见书和建议书 |
4分 |
履行决定、按照法律规定落实意见书及对建议书落实情况进行反馈的,得4分。 |
|||
准确登记行政复议信息管理系统,按时报送相关报表及分析报告 |
1分 |
准确登记并按时报送的,得1分。 |
|||
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按要求参加复议的 |
3分 |
行政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100%的,得3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行政行为的监督(19分) |
行政应诉(5分) |
准确登记行政应诉信息管理系统或按时报送相关报表及分析报告 |
1分 |
准确登记并按时报送的,得1分。 |
按要求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 |
2分 |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50%以上的,得1分;100%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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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生效的司法文书 |
2分 |
全部履行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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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工作的整改(10分) |
依法行政工作的整改措施(5分) |
根据依法行政工作评估或反馈意见,是否提交依法行政工作整改报告,整改措施具体全面并落实 |
5分 |
根据依法行政工作评估或反馈意见,提交依法行政工作整改报告的,得2分;整改措施具体全面并落实的,得3分。 |
依法行政工作整改报告的公开(5分) |
是否向社会公开依法行政工作整改报告 |
5分 |
向社会公开依法行政工作整改报告的,得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