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路艳、袁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2984/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司鉴罚字[2021]2号
路艳、袁丁: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131号淄博博华会计司法鉴定所
我局收到关于博华司鉴字[2020]第0901号鉴定报告书鉴定材料来源不合法的书面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们二人是博华司鉴字[2020]第0901号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在2020年8月25日至9月8日办理该司法鉴定时,对鉴定材料进行了现场提取,但在该案鉴定档案材料中并没有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的提取记录及签名,此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上述行为有博华司鉴字[2020]第0901号鉴定报告书及其档案、《调查笔录》、《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必须符合该规定。淄博博华会计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是在山东省境内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司法鉴定所和批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必须遵守《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称《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包括会计类司法鉴定。《条例》第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适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国家规定的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即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因此,你们作为会计类司法鉴定人必须遵守《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我局在处理投诉时,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3月25日下午17点前提供鉴定材料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告知了逾期不提供视为没有该证据。你单位逾期没有提供该证明材料。
我局认为,你们作为本案的司法鉴定人没有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进行鉴定。2021年4月2日我局已向你们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们进行陈述和申辩,你们在限期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但进行了书面申辩。经复核,你们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且不影响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认定。你们违法情节较轻,现依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们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履行方式和期限:无。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