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司法局2015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984/2016-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16-03-29 发布机构: 淄博市司法局

淄博市司法局2015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201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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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司法局2015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我考核情况统计和年度报告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编制本报告。
    一、概述
    2015年以来,市司法局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和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深化信息公开,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全年,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以及报纸、广播、电视、微博等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信息174条,全部为主动公开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制定印发《淄博市司法局信息网络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健全完善包括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在内的网站管理制度,及时维护、检查、更新网站内容。加强对专(兼)职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知识的专业培训,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尤其加强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加强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工作,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与网上办事相结合,健全完善办事公开程序,切实提升工作效能。
    三、发布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互动交流情况
    2015年,通过网站互动平台、政务微博、广播等,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加强政民互动交流,及时回复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咨询投诉、意见建议。通过市电台政风行风热线、律师说法等栏目解答群众法律咨询、介绍服务便民措施。通过门户网站受理监督投诉事项24起、咨询事项5起;受理政务微博咨询28个。对涉及司法行政业务的事项,及时导入处理流程,督促有关职能科室依法及时处理、反馈;对于不属于司法行政职能范围的咨询投诉,及时提出合理建议意见,答复率达到100%,办理率达到100%。
    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继续按照政办发[2014]10号文件要求,扎实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一是深化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公开。按照建设“三最”城市要求,认真梳理行政审批项目,确定保留1项行政审批项目和9项服务事项,明确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等。制定编印服务指南,在各法律服务中心、服务机构摆放,在门户网站公布,及时发布服务信息公告。二是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和政府责任清单信息公开。认真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报送市编办审核同意后,统一登记、统一向社会公布。三是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局门户网站公开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一是做好政策解读。结合自身职能,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备案的规定释义以及司法鉴定等相关知识做出了详细解读,并在政府网站“政策解读”一栏中公开。与市广播电台合作开办《法在身边》以案释法节目,结合刑九修正案、行政诉讼法修订等热点事件,及时进行法律法规解读释义。
    二是加强平台建设。加大各项投入,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开设多个宣传专栏,构建起全方位、多角度的信息公开平台。用好市局门户网站和“淄博司法行政”新浪、腾讯政务微博,及时上载更新信息,加强与网友沟通互动,了解网友诉求,积极主动发布正面信息。密切关注各大媒体、论坛有关本单位的报道及相关言论,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着手筹备开发司法行政手机APP软件,探索利用微信平台加强信息公开工作。
    2015年,我局通过各类信息公开平台,共主动公开信息174条,其中公开规范性文件3个,发布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成绩查询等公告5个,公开涉及“法治淄博”建设、公证法律服务等方面的重点工作部署、进展情况等信息24条,公开其他日常工作动态142条。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
    2015年度,我局未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七、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未收任何费用。
    八、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诉讼情况
    2015年度,我局未发生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
    严格按照市政府和我局制定的有关制度落实保密审查工作,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根据公文的内容,在发文单上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复查无误后,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发布。从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至今,我局未发生过失密、泄密情况。
    十、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推进措施和落实情况
    认真指导市鲁中公证处、市法律援助中心等直属事业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目前,各直属单位普遍建立健全了信息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了具体负责人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市鲁中公证处利用单位网站、淄博晚报案例宣讲、淄博电台行风热线、街头法制宣传、在办证大厅放置电子查阅台、设置咨询台等多种方式公开办证事项、程序及收费规定。市法律援助中心设置便民服务窗口,将法律援助有关条例规定、值班制度、工作流程图、受援人权利义务、各案件受理点地址电话等信息制作成展板,统一规范悬挂上墙。在窗口等候区摆放宣传资料架,提供法律援助申请指南及服务手册,供来访人员免费取阅。还通过报纸、电视、公交广告、微信、微博等新型载体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公开服务事项。
    十一、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信息公开工作总体依法顺畅开展,但公开时效还需进一步提高、公开形式有待进一步丰富。下一步,一是加强《条例》和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的学习和宣传,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主动公开意识,完善信息公开管理和考核制度,保证信息公开工作深入、持续、高效地开展。二是进一步丰富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提高公众关注度,增强工作实效。
 
    附件: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2016年2月15日
 
 
 
 
附件
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填写)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174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3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3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129
     2.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12
     3.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0
     4.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33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3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0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2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0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1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
0
     1.当面申请数
0
     2.传真申请数
0
     3.网络申请数
0
     4.信函申请数
0
  (二)申请办结数
0
     1.按时办结数
0
     2.延期办结数
0
  (三)申请答复数
0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0
     2.同意公开答复数
0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0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0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0
          涉及商业秘密
0
          涉及个人隐私
0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0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0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0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0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0
四、行政复议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五、行政诉讼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六、被举报投诉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0
  (二)被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七、向图书馆、档案馆等查阅场所报送信息数
 
0
  (一)纸质文件数
0
  (二)电子文件数
0
八、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0
九、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0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1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1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4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0
     2.兼职人员数
4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0
十、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1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1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