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淄博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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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2984/2020-511173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司法局 |
为了加强政府规章管理,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市政府印发了《淄博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淄政字〔2020〕8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制定《办法》,有其必要性和现实针对性。
一是规章立法后评估需要有专门的制度进行规范。我市自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以来,市政府颁布了一百余部规章,经过多年来的持续清理,现行有效的有60部。由于目前我市没有专门的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在规章修改、废止等方面存在不科学、不规范的问题,需要从制度上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行为。
二是国家和省对规章立法后评估提出新要求。近几年,国家和省加大了对规章立法后评估力度。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明确要求,“要定期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省政府对规章立法后评估也专门规定,要求把规章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参考。贯彻落实这些规定,需要制定配套办法。
三是法治政府示范创建需要建立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去年以来,省政府将规章立法后评估列入法治政府创建指标体系,需要通过制定办法,加强和规范规章评估工作。
二、起草情况
建立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际举措,也是优化我市政府立法流程再造的一项创新性措施。为做好办法草案起草工作,市司法局组织了广泛调查研究,征求了规章实施部门的意见,并积极借鉴外地市的经验,对办法草案作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1条,重点对下列事项作了规定:
(一)明确了规章立法后评估定义、评估原则和工作机制。《办法》提出了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定义(第二条);明确了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等五项原则(第三条);建立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配合部门和单位在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中的体制机制(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二)明确了评估主体。根据部门“三定”和职责法定原则,规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规章立法后评估的主管机关,规定规章实施部门作为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实施机关;对于有多个实施部门的规章,由主要实施部门作为立法后评估的实施机关;对于实施部门不明确的规章,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协调确定立法后评估的实施机关(第四条、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并借鉴先进地市经验,对委托评估作了规定(第十二条)。
(三)明确了评估情形。《办法》规定,对于实施5年以上的、或者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或者拟作出重大修改的、或者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反映出较多问题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反映较多问题和意见建议等情形的现行规章,将纳入评估范围实施评估(第七条)。
(四)明确了评估启动程序。考虑到规章立法后评估与规章的“立、改、废”密切相联,《办法》规定,在征集年度政府立法建议项目时,同步征集规章立法后评估建议项目。立法后评估建议项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汇总论证,统筹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新年度立法计划一并部署安排(第九条)。
(五)明确了评估内容、程序和方法。《办法》规定,规章立法后评估内容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等6个方面(第十三条);规定了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程序以及可采取的方式方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法草案》坚持开门立法听民意,对公众参与规章立法后评估作了规定(第十六条)。
(六)明确了评估结果的运用。《办法》规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向市政府报告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继续执行、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建议。对于经评估拟作出修改或者废止的规章,将按照我市政府立法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十九条)。
《办法》还对评估审查、评估报告、评估保障等事项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