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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政务中心司法行政窗口:证据保全公证助维权、促发展

发布日期:2017-12-01 14:00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高青县某公司向山东省高青县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经询问得知,该公司将其单位商铺的消防工程项目承包给了另外一家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施工公司在消防工程未完毕的情况下停工退出,影响到商户的正常入驻,致使该公司损失惨重。为了留存证据、继续施工挽回损失,该公司特来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处依法对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受理了该公证事项,并于当天到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整个保全过程持续三个多小时,公证人员详细记录每一处细节,确保公证的证明效力,助力该企业成功维权。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证明活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普遍加强,证据保全类公证事项需求也日益增加,我们也将尽心竭力,为当事人成功维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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