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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司法局:分期付款买手机引发纠纷 人民调解帮维权干戈化解

发布日期:2017-04-13 15:03 浏览次数: 字体:[ ]

 

    时下,学生市场成了不少手机卖场瞄准的对象,他们只需有身份证、学生证,不用抵押担保就能办理手机分期付款,而且实际还款额远高于手机价格。近日,高青县人民调解服务中心就调解了一起因学生家长不同意为孩子偿还手机分期贷款而引发与卖家的消费纠纷。
    李某某是本县某中学的学生,五个月前,刚满16岁的他瞒着父母在本县一手机大卖场购买了一款价值2000元的手机,他告诉商家自己是某中学某班级的学生,并且向商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商家便与他签订了一份手机分期付款的合同,约定分12期付完,每期付款260元,共计3120元。手机拿回后,第一个月李某某从生活费中挤出了100多元,又骗妈妈说买学习资料又要了近100元,还清了月供。随后几个月就再也没钱还了,在卖家的几次追讨下无奈只得告诉了妈妈。
    李某某的妈妈张女士非常生气,随后找到手机卖场的老板,她生气的说:“学校本来就不让孩子带手机,怕影响孩子学习,你们反而卖手机给孩子,这不是坑害孩子吗?而且手机的还款价格远远高于手机价格,这更让人接受不了。我一定去告你们!” 李某某的妈妈坚决要把孩子的手机退给卖场,但卖场老板表示退回手机可以,但加上贷款利息和滞纳金还有每个月额外的管理费等,还需要交纳将近1800元。于是,双方发生了争吵,最后来到高青县人民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通过调解员向双方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最终张女士同意以手机原卖价2000元的价格买下了手机,扣除孩子的付款后,余款当场付清,手机大卖场放弃其他赔偿要求。
点评:李某某与手机大卖场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表面上是双方自愿成交的行为,但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即超出了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范围。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在本案中:李某某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显然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即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其能否生效皆取决于李某某监护人的态度,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追认该合同有效,也可以拒绝追认使合同无效。事件中,既然张女士不同意儿子购买该手机,即拒绝追认,故该买卖合同无效。
    最后提醒广大未成年学生消费者在消费前,一定要量力而行,切莫盲目追从。对于分期付款消费要谨慎办理,如需要办理分期付款消费,一定要有家长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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