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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司法局: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你了解多少?

发布日期:2020-03-31 13:51 浏览次数: 字体:[ ]

    《婚姻法》各项司法解释的出台让已步入婚姻和即将步入婚姻的男女双方更加关注个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享有与义务分担,更加重视公证在婚姻生活发挥的重要作用。

    近日,多对夫妻走进公证处申请做夫妻财产协议公证,要求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对婚内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明确。通过了解公证员发现,很多人对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认识存在误区。误区一:只有做了公证,这份协议才有效力?公证员解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夫妻本着自愿合法原则私下签订的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的,公证并非协议书生效的必要条件。误区二:经过公证的协议书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公证员解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除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等情形外,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即使经过公证,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误区三:做了公证的协议书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违背协议书约定,可强制执行财产?公证员解答:一方将违约方诉至法院时,可提交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书作为一项证据使用,但不能作为直接执行违约方财产或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的依据,更无权强制第三方遵守约定或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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