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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司法局:转理念 明方向 抓落实 扎实推进社区矫正法实施

发布日期:2020-04-21 09:16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社区矫正法。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领域首部专门性法律正式出台,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大意义。7月1日起,该法将正式施行。“徒法不足以自行”,当务之急是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工作性质、价值定位,从而实现精准施法。

监管为回归  以刑事执行刚性彰显柔性治理 

该法把社区矫正定性为“刑事执行”而不是“刑罚执行”,一字之差,影响深远。工作理念、原则、方式和要求等都需要随之调整,对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四类罪犯的称呼也由“社区服刑人员”改为“社区矫正对象”。

刑罚的天然属性是惩罚性,而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则是宽严相济。四类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刑罚,体现了刑事执行严厉和惩罚的一面;把罪犯置于社会实行社区矫正,则是其宽缓性的重要体现。社区矫正即是刑事执行活动,又具有社会工作性质。不是在社会上办“监狱”,而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本法每一章、每一条,都体现了社会治理的理念。

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社区矫正综合性强且涉及面广,单靠一个部门难以实现其目标和任务,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发挥作用。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主管;人民法院负责把住“入口关”;人民检察院负责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负责警务保障;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较之于监禁刑罚,社区矫正最大特点和优势就在于可以充分利用社会上的资源开展工作。以社区矫正对象需求为出发点,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开展工作,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达到其回归社会的目的。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申请社会救助、获得法律援助、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落实;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利用自身资源为未成年人、妇女提供必要的帮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工作者以平等的身份与矫正对象沟通交流,更容易获得其信任,有着专门工作人员不可替代地优势;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所在学校贴近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工作、生活,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向和行为表现。

把握好执法界限 掌握好执法分寸  

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对象是罪犯,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是其一体两翼,各有功用、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如何摆正二者关系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永恒的课题。没有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会混乱失序。监管到位,管住人不犯罪,是开展教育帮扶的底线要求。没有教育帮扶的社区矫正则会迷失目标方向,教育到位,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是社区矫正的本质要求。监督管理是基础,教育帮扶是核心和重中之中。

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时,必须依法进行,坚持必要性和适度性。把握好执法界限、掌握好执法分寸,才能站好岗尽好责,不缺位不越位。对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惩罚”,需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依据,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内容,不能随意创设增加。之前工作实践中,部分地区出现的给所有社区矫正对象都戴电子脚环且贯穿整个矫正周期的做法必须坚决纠正。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这是开展矫正工作的基础,必须定期开展。但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生物特征等身份信息和个人私生活、日记、相册、生活习惯、通讯秘密等个人隐私。

坚持执法的必要性和适度性要与执法“宽、松、软”区别开来。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中,有大量体现“严”的一面的规定,如: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定位手环、脚环),实时定位跟踪管理等。这些规定是确保社区矫正秩序持续稳定的“高压线”。高压线必然带电,犯触碰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高压线不得私拉乱接,如个别地方存在片面强调从严监管,不必要地限制社区矫正对象正常工作生活,甚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这就是“法外施刑”,相关工作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开展教育帮扶工作时,要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因素,因人施教,实施个别化矫正,对其“攻心治本”;帮助其修复家庭和社会关系、助其就业就学、帮助其安身立足、实现自食其力发展。这就要求我们要转变“重监管、轻教育”的观念,实现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有机结合、相得益彰,管中有教,寓教于管,管教结合。          

以人为本 实现自我矫正

社区矫正思想是随着刑罚观念从“报应刑”向“教育刑”转变而产生的,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重要体现。社区矫正对象通过自我矫正,自主矫正,以及外力的帮助,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适应社会,以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社区矫正机构等专群结合的工作力量是外因,在关键的十字路口拉一把,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增强其自我管理和自我矫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帮助其找准回归之路,扶上马、送一程。但送君千里,终有一别,社区矫正对象自身才是实现矫正目标的内因,起决定作用。通过社区矫正对象自我矫正,认真反思,重塑自我,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社区矫正的“治本”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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