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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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依据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知道行政行为的日期、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等。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他组织: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准文件和负责人证明。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等)复印件。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受委托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代理人条件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为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公函。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携带原件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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