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复议案例

发布日期:2020-06-11 17:11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情简介:某市国土资源局经调查发现某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某镇某村集体土地进行厂房建设和地面硬化的违法行为,2016年6月23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向某有限公司下达书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书,通知该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016年9月22日,某有限公司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某国土责改字【2016】14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处理结果:2016年9月27日,某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某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争议焦点: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

案卷评析:本案中,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某认为其已经与某镇某村村委会达成了土地租赁协议,所以其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某市国土资源局在向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时未履行听证的义务,也未告知其有权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应当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第44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某市国土资源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责令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应当在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该行为是被申请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程序性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综上,某市人民政府认为,某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28条第2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决定作出后,申请人未再提起诉讼。

办案体会: 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最关键的问题是要明确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所指向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程序性行为则不应当列入行政复议的范围,这是因为程序性行为只是行政行为形式的一种,具有程序性和手段性的特点,且往往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所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本案中,被申请人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是被申请人为下步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行为,该通知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将来可能发生的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但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因此,该通知不属于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某市人民政府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管辖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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