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忽视立案 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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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某县公安局 1月10日,申请人从四川打工回来。被申请人找到申请人,以他曾经和邻居殴斗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下达了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立案受理后,向被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其处罚案卷中的立案审批表上的日期有涂改痕迹,明显将“2月”改为“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经审查,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六个月内发现了申请人违法。因此,复议决定撤销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
【焦点问题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那么申请人从四川打工其“曾经和邻居殴斗”显然不属于“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公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如果说六个月内发现的,公安机关必须有立案材料等证据证明。如果没有立案材料等证据证明,则视同没有发现,公安机关就不能实施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办案体会】 歌曰:“六个月内没发现,不再处罚看立案。及时受理并登记:报案举报或投案。”行政机关必须重视执法文书的规范使用,当然不能忽略其中的立案材料,更不可随意涂改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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