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忽视立案 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

发布日期:2020-06-11 17:14 浏览次数: 字体:[ ]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某县公安局 

110,申请人从四川打工回来。被申请人找到申请人,以他曾经和邻居殴斗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下达了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立案受理后,向被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其处罚案卷中的立案审批表上的日期有涂改痕迹,明显将“2改为“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经审查,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六个月内发现了申请人违法。因此,复议决定撤销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

 

【焦点问题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那么申请人从四川打工其曾经和邻居殴斗显然不属于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公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如果说六个月内发现的,公安机关必须有立案材料等证据证明。如果没有立案材料等证据证明,则视同没有发现,公安机关就不能实施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办案体会】 

歌曰:六个月内没发现,不再处罚看立案。及时受理并登记:报案举报或投案。行政机关必须重视执法文书的规范使用,当然不能忽略其中的立案材料,更不可随意涂改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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