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复议高青县人民政府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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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19]56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高青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高征公告〔2019〕5号《高青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不服,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24日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并于5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高征公告〔2019〕5号《高青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高青县高城镇程家村合法土地承包人,拥有合法建造的鸡舍、住房及配套设施,该土地位于高青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设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自承包后一直合法使用。2019年3月开始,被申请人非法对该处土地进行征收,未出示任何文件,也没有任何补偿方式。2019年4月24日,申请人向高青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高青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14日答复,告知申请人涉案土地征收手续正在组卷申报。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附有被申请人作出的高征公告〔2019〕5号《高青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和高青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高青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河西村委会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该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申请人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行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征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征收过程应当进行公告。被申请人末经公告,未组织听证,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且征地程序严重违法。三、本案土地在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明确指出“因该项目的征地手续正在组卷申报,其他政府信息正处于制作过程中,属于过程性信息,暂无法公开。”该公告主要事实依据不足,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四、该公告文件的作出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高征公告〔2019〕5号《高青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作出拟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是按照相关土地征收的程序规定,在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之前,应当履行的行政程序。拟征收土地公告的目的是为了告知土地所有权人和用地单位,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等事项,且告知不得在拟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栽种、修建建筑物等。发布拟征收公告时,相应的勘测定界工作尚未组织实施完成,申请人是否是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尚不确定。且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系征地批复作出前的程序性、阶段性行为,并不是最终行政决定,不产生行政征收的结果效力,故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二、被申请人依职权作出拟征收土地公告,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等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应由其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并且被申请人已在所在河西村(原程家村)范围内将拟征收土地公告进行公示,也在山东省征地信息查询系统中进行了公示。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高征公告〔2019〕5号《高青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被申请人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其他事项等内容,并告知对公告发布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进行公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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