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期 (离婚冷静期) 徐文丽李爱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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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 避免冲动离婚 婚姻是夫妻双方建造家庭、互相保险、实现分工的一个契约。契约就需要一个解除机制,这并不可怕。离婚自由就是给绝境中的夫妻一个解除无效契约,重获自由的机会。强行“冷静”很可能让很多本来已经饱受不幸的灵魂再次辗转挣扎,承受更多不必要的苦难。 设置冷静期 避免冲动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我们说的民法典的离婚冷静期,与近年来诉讼离婚中有法院也在探索”冷静期“制度是两个概念。 据统计,我国离婚率已连续16年上升。据民政部最新数据,2019年我国结婚登记接近950万对,登记离婚达415.4万对,其中不乏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律师介绍,设置离婚冷静期,无疑能够避免许多冲动离婚的情况,降低我国的离婚率,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社会问题。现实生活中,不乏男女双方在激烈争吵中选择到民政局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情形的出现。根据诉讼经验,冲动型离婚更多可能存在于较年轻群体。中年人的离婚可能经过了深思熟虑,不论多久的冷静期都很难对他们的决定产生影响,只是徒增婚姻期内无谓的长度。 离婚是个人的婚姻自由,但离婚的原因各有不同。如果因两人性格不合、双方家庭矛盾等问题离婚,设置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可以理解,双方可以在一个月的时间内慎重思考,再决定是否离婚。但如果离婚原因是一方存在家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无疑是给另一方的痛苦延长时间。因此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应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保障离婚自由 防止轻率离婚 古今中外多数国家的离婚立法,对于离婚的态度无不是由限制逐渐走向自由的,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是与当时的宗法家族制度相适应的。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提倡女子“从一而终”,实行限制离婚主义中剥夺妇女离婚权的专权离婚主义。我国古代的离婚有四种方式:出妻、和离、义绝和基于特定事由的呈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离婚制度始创于1950年,对离婚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坚持离婚自由,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保障夫妻享有平等的离婚自由权;确立了行政程序的离婚和诉讼程序的离婚两种离婚方式;对离婚理由作概括性规定;注意保护怀孕、分娩期间妇女的合法权益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等。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在继承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离婚的部分进行了修改、补充,进一步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并完善了离婚的程度。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是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在离婚制度方面有较大的变化和发展。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裁判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探望权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请求补偿权。 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国婚姻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是建国以来离婚法律制度一贯体现的基本精神,也是我国现行离婚制度的突出特征。修改后的婚姻法关于离婚的具体规定,同样贯穿了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这一指导思想。 仅仅只有冷静期的规定是不够的,我们的配套衔接政策规定还需要什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据介绍,近年来的家事审判中,“离婚冷静期”频繁出现。关于离婚冷静期,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40条首次进行了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有律师表示,随着《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落地,法院正式版离婚冷静期也不会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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