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期 (单身女性冻卵争议 法律要跟上脚步)王允莲 孙治国 | |||
|
|||
单身女性冻卵争议 法律要跟上脚步 2019年12月23日上午,北京朝阳区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全国首例因“冷冻卵子”而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一个小时,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因拒绝为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服务,现年31岁的未婚女性徐枣枣(化名)以“侵害一般人格权”为由,将北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告上了法庭。一时间,拒绝为单身女性冻卵是否有违生育权的争论在网络发酵。 未婚“冻卵”被拒 作为“北漂”的徐枣枣,今年31岁未婚,从事着新媒体工作正处于事业的上升阶段,若贸然离开岗位结婚生子,背后的代价过于沉重。用徐枣枣的话说,生活在快节奏的一线城市里,她常陷入焦虑的泥潭,房租、生活成本、个人追求……都是压在肩上的重担。她开始打算在最佳生育年龄完成冻卵,而这或许能成为未来几年里的一剂“后悔药”,能让她在未来也能享有优生优育权。 2018年11月,徐枣枣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生殖医学科咨询冻卵事宜,并通过医院一系列检查确认其身体正常、卵子健康,但徐枣枣的冻卵需求被院方拒绝。医生告诉她,根据规定,医院无法向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技术。因为未婚被拒绝冻卵,在徐枣枣看来,这是对单身女性的性别歧视,更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在向多个法院请求立案被拒后,今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最终受理了这起全国首例因“冷冻卵子”而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冻卵”是指在女性较佳生育年龄时,人工提取成熟的卵子加以冷冻保存,等到将来想生育的时候将卵子解冻,通过体外授精技术配成胚胎后再植入身体,以达到“在未来生孩子”的目的。律师介绍:冻卵作为一种辅助治疗手段,对于两类人群,第一类是有癌症风险的或者已经罹患癌症的,第二类是从事高危职业的人群,比如消防员以及辐射、放射性、重度污染相关的危险行业的从业者,为了保障他们之后的生育安全,可以考虑提前冻卵。 律师说法:单身或未婚女性理应享有冻卵权利 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看,单身女性(或未婚女性)理应享有冻卵权利。但是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规范》(卫科教发〔2003〕176号)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造成了单身女性无法使用精子库、冻卵等人工辅助生殖相关技术行使自己的生育权。然而,上述规定不仅没有其法律依据,而且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应该了解,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既包括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包括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虽然中国立法中对单身女性生育权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模糊的规定。但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只要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的部分,就是人们的自由空间。可见,在中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律师表示,在中国现行《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中,关于自精保存者的条件中明确提到可以出于“生殖保险”的目的,即男性可以保存精子以备将来的生育,并没有要求他已婚。一方面允许单身男性冻精,另一方面禁止单身女性冻卵,涉嫌性别歧视,有违男女平等。从情理角度,在现代社会,女性的地位已经几乎比肩男性。女性可以从事几乎所有的职业,冻卵和其他相关的辅助生育的技术的最大好处就是帮助这部分女性延长其生育的窗口期,帮助她们完成当母亲的愿望。社会应该尊重一部分有能力的女性选择另外一种养育小孩方式的权利。 律师建议:上述提到的一起影响性诉讼,虽然是个案的私利救济,但背后有公共意义的讨论价值。个人的诉讼本身也代表了一个群体的诉求,是一个值得讨论的社会现象,也有立法和修法的倡导意义。原卫生部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已经有较为明显的滞后性,亟需根据社会现实做出修改和调整。 (晚报记者商萍萍 通讯员牟晓慧)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