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期 (民法典来了 居住权首次入法)胡友谊 马钦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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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来了 居住权首次入法 近日,备受瞩目的民法典分编(草案)正式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提请审议。分编草案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其中,物权编用一章对居住权进行了专门性规定。居住权制度引入物权编,对我国“住房难”的问题带来重大利好,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等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如何理解居住权的功能 所谓居住权的功能,是指为实现“住有所居”的目的,居住权所有应当发挥的具体作用。在现实生活中,要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居住权应当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宽泛的适用范围,具体而言,居住权还可发挥以下功能: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以房养老”提供制度支持、保障拆迁安置中的居住权益等。 “采取居住权的模式来提供住房保障,在无需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又能限制居住权人对住房的处分,可以有效解决经济适用房产权不清、利用保障性用房牟利等现实问题。考虑到以房养老正成为养老经济模式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居住权制度的设立可提供法律支撑,在应对老龄化方面的确正对其路、恰逢其时。”据介绍,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这就意味着该权利只能为特定权利人所享有,而不可转让由他人享有或由他人继承,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还规定了居住权原则上具有终身性、无偿性等特点。 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居住权不可为租赁权所替代 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都是对他人房屋所享有的使用权,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过程中,有观点认为居住权的功能完全可以被租赁所替代,因而无须在民法典中增设居住权制度。“租赁是无法取代居住权制度的。”律师提到,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是支配权,居住权人对房屋具有较强的支配力,而作为债权的租赁权支配力比较低。 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是绝对权,必须要通过登记而设立,这样就可以对抗房屋所有权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能基于物权请求权来保护自己权利。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居住权,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诸如这些赠与房产给子女的父母的权益。然而,作为债权的租赁权是相对权,其设立不需要采取登记的方式,除了在买卖不破租赁的场合具有对抗效力,其他情形仅能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与租赁权对比来看,法律对其居住权的保护强度更大。 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是人役权,以满足居住人生活居住的需要为目的,其既可以以合同的方式设立,也可以以遗嘱的形式设立;租赁权的设立必须基于租赁合同,而租赁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租赁权的取得必须以支付租金为条件;居住权人向房屋所有人所支出的费用通常要低于租金的数额,其经济负担因此较轻。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是人役权,附随于特定的权利人而存续,法律不规定其存续的最长期限;权利人可以对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改善,并且能够长期、稳定地享有这种改善利益。然而,租赁权则不是一项长期、稳定的权利。 综上所述,在同样满足生活居住需求的功能之下,与租赁权相比,居住权在整体上能提供对权利人更优的保护,更有利于实现权利人的需求。民法典物权编增设居住权是在租赁之外,为解决当事人的生活居住实际需要提供更多的选择,能更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实际利益。 居住权如何取得 目前关于居住权的取得方式,多数观点认为可分为法定取得、约定取得、遗嘱遗赠取得三种。本次物权编草案并未明确居住权是否可通过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亦未明确居住权是否可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 法定取得的方式一般应限于发生在家庭内部,这是出于家庭伦理及公序良俗原则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直接以法律形式固定化、具体化的制度规则。约定取得主要指通过合同约定取得居住权,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合同约定取得居住权可适用于公租房,老年人利用房屋“倒按揭”的养老方式,以及“离婚同居”等情况,适用范围较大。“通过遗嘱、遗赠方式取得居住权是目前学界与实务界都较为认可的观点。法院裁判也应属居住权产生的重要方式之一。”律师告诉记者,基于法院裁判取得居住权的优点在于有利于案件双方的利益平衡,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弊端在于不同案件由于主管法官不同,其判决结果也将不尽相同,所以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作出必要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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