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淄政复[2021]124号

发布日期:2021-10-25 11:16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1]124号

 

申请人沙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第三人张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张公(贾)行罚决字[2021]10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8月2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张公(贾)行罚决字[2021]10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叫沙某,原住址在某某一区某号楼某单元***室,2021年5月31日12时左右,某某一区某号楼某单元***室张某某家在午休时间制造噪音,持续时间很久,因家中有脑出血父亲和孩子在午休,为不影响老人孩子休息,我爱人马某某上楼与其协商声音小点,遭到对方漫骂,在理论过程中,张某某从四楼往下猛推我爱人至其跌落,我赶紧将爱人抱住,但因为冲击力太大,在抱住她的同时,重心不稳,左前胸擦到护栏上擦伤,胳膊被其划伤,但我始终并未接触过张某某。民警出警时,我从家中走出来,张某某谎称我对她进行殴打,并将其抓伤,但我并未与其接触,且张某某态度极其嚣张(执法记录仪可见当时她的状态!)

派出所民警将我跟张某某一起带到派出所时,张某某到门口称自己不舒服,于是派出所就将其送往医院了。当时就把我一个人扣在派出所,对方却安然无恙的离开了,我的大脑一片空白!我在派出所录笔录时,警员给我传递的信息是,这是一场邻里纠纷,不是什么大事。我也觉得毕竟对方是我的邻居,以后楼上楼下相处的时间还长(因为我们一开始打算租5年,房东可以作证),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别弄得太尴尬,一定要和解,哪怕我们做一些适当的赔偿;再一个原因是家里有病人需要照顾,不想在这件事上牵扯太多精力。民警跟我说如果不配合就按刑事案件处理,期间另一名民警还说要把我爱人一起抓了!并引导我说张某某胳膊上的伤有可能是我在保护爱人时不小心抓到的,如果是不小心抓到的,不算故意伤害,我因为紧张只能配合他的思路往下说,但我也没有承认就是我抓的。最后没想到的是民警竟然按照故意伤害给我上报处罚。

在这期间,我被贾庄派出所扣留了24小时,期间我曾问民警,为什么对方明明动手了,为什么只关我一个人,派出所没有理睬,我就感觉很不公平了,后来几天之所以没有复议,是因为我们按照派出所警员的意图想与对方协商解决,后来,我们也拿出态度来了,我们很真诚地道歉并且提岀去医院看看老太太。可是大叔没让我们去。派出所让我去调解,我拿了5000元现金当面交给对方,对方不予接受。还有,对方逼迫我们必须尽快搬家,还联合他们村里的人不让我们住在某某的地盘。我们要是有钱,能租房住吗?能租某某的房子吗?不就是因为这边房子老、房租便宜吗?但我们还是在体力几近透支的情况下搬走了,期间我脑 出血的父亲因为过度惊吓还犯过一次病,叫过一次120救护车。再后来事情的发展很让我们惊讶,对方提出让我们赔10万、20万,而且当时派出所对他们还有些纵容。特别是我说家里没有这么多钱时,民警说:你的车挺好的,卖了不就有钱了?

最后,我们对处罚结果有以下申诉:

1、法治社会,公安机关办案首先应该依法办案,请贾庄派出所提供有力的,所谓我故意伤害他人的证据包括不限于笫三方人证及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我故意伤害当事人的影像记录。没有录像,照片,第三方举证的肢体接触,仅凭对方年纪大,一面之词怎么就成我故意伤害?那请当事人提供能够佐证是因为我故意伤害造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伤情报告。公安机关办案凭的仅仅是引导推测语言软暴力恐吓?

2、我身上的伤为什么没有说法?没有直接伤害到我爱人,不算故意伤害,那我应该视而不见的让我爱人从楼上摔下去,然后再根据后果判定是否是治安还是刑事案件?后来网上百度说公安机关是后果论,那么,我在保护爱人的同时受到的伤害算不算后果论?为何不给对方作出处罚?公安执法部门是否能以同情弱者,就如贾庄派出所对我说,对方是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我们就应该从重处罚你,那么请问:年满60周岁的老人就能倚老卖老吗?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故我坚决要求贾庄派出所依法追究对方当事人张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给我妻女包括给我脑出血的父亲所带来的包括不限于精神层面的损失!

3、万般无奈下我对执法民警的工作模式进行了录音,我理解也能体会基层民警的辛苦,每天大事小事忙里忙外,本着保护基层干警的心态,在事情没有正确处理完毕的状态下,我不打算提供该录音,但我保留必要的但不是唯一上级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权利以及在必要时将该证据提供给区纪委,市纪委的贾庄派出所不文明办案,渎职失职,且仅凭有罪推理作出的处罚决定,办案全程录音并要求追究失职之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适用法律适当。2021年5月31日12时49分许,我局接张某某电话报警称:在张店区某某生活一区**室门口,张某某与楼下邻居沙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沙某将张某某打伤并持刀将张某某的防盗门损坏。贾庄派出所于当日对案件及时进行受理,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查明:2021年5月31日12时49分许,沙某因琐事与住在淄博市张店区某某生活一区**室的楼上邻居张某某发生争吵,后在争执过程中导致张某某胳膊受伤,事后沙某又持菜刀将淄博市张店区某某生活一区**室防盗门损坏。以上事实有沙某的陈述和申辩,张某某的陈述、现场照片、马某某的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事实依据。根据上述事实我局于2021年7月8日依法告知了沙某拟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年7月8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以沙某故意伤害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沙某故意损毁财物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菜刀一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沙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并收缴菜刀一把。二、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该案由张某某于2021年5月31日拨打110报警,接警后,我局贾庄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第一时间询问双方案件情况,并对张某某伤情和被损坏防盗门进行拍照固定,根据被侵害人指认,依法将违法嫌疑人沙某口头传唤至贾庄派出所进行询问;先后询问马某某、张某某,并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认定:沙某、马某某因噪音问题与张某某发生争吵,期间沙某用手抓住张某某的胳膊,至张某某胳膊受伤;后沙某又持菜刀将张店区某某生活一区**室防盗门损坏,经询问,双方认定损失价值约八百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据此,我局以故意伤害对沙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沙某故意损毁财物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菜刀一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沙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并收缴菜刀一把。综上所述,沙某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量处适当,请求维持决定。

第三人称:申请人沙某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31日12时49分,第三人通过110电话报警称:申请人与第三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争执过程中申请人导致第三人胳膊受伤,事后申请人又持菜刀将第三人淄博市张店区某某生活一区**室的防盗门损坏,请求处理。贾庄派出所于当日对案件进行受理,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申请人展开调查询问,形成《询问笔录》一份;同日,贾庄派出所对申请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2021年6月1日、2021年7月7日,贾庄派出所先后两次对申请人展开询问调查,形成《询问笔录》两份,申请人在两次《询问笔录》中均认可:其在与第三人发生争执的过程中,伸手抓了第三人的胳膊,并在争执过后持菜刀对第三人的防盗门进行了损坏。2021年6月30日,贾庄派出所以案情复杂为由,申请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同日,经被申请人批准,同意延长办案期限。2021年7月8日,被申请人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形成《研究案件材料》一份。2021年7月8日,贾庄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因申请人提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职权,主体适格。

本案经受案、询问调查、延长办案期限、集体讨论、处罚前告知、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被申请人综合考量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申请人故意伤害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以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菜刀一把;最终决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并收缴菜刀一把。被申请人的处罚符合上述法条规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贾)行罚决字[2021] 1025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贾)行罚决字[2021] 1025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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