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2人复议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马尚派出所 淄政复[2021]12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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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1]125号
申请人李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马尚派出所。 第三人张店区马尚街道某某庄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马)行终止决字[2021]1000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8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马)行终止决字[2021]1000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称:1、李某某是代表**号祖宅的所有相关户主,提出**号祖宅屋顶瓦片被损坏以及断电、断水、围房堵路等事实。另外,瓦片损坏是故意为之,是事实。瓦片被损坏后,我们找到村主任要求给予修缮,解决围房堵路问题未果,我们才向派出所报警。在某警官的帮助下,经过一段时间后,相关人员只是对损坏的瓦片进行了修缮,其它的未作任何改善。2、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为什么只字不提把土推到房子周围,比我们的院子高出近2米及把土堆在墙上去以及强行断电、断水、围房堵路的违法事实……。3、某某村委,拒不依法解决**号祖宅宅基地确权的实际问题,对我们祖宅实施的强行断电、断水、堆土围房、破坏房子等一系列违法事实……,公安机关的处理结论令我们无法接受。 被申请人答复称:李某某某某村**号祖宅房顶瓦片被损坏一案,经民警出警查看现场、制作报案人询问笔录、受理案件、后期走访张店区马尚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情况,经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某和工地施工现场负责人张某某证实,系张店区马尚街道某某村旧村改造过程中进行施工作业时,由施工人员(具体施工人员已无法查实)在操作装载机作业失误造成,并未发现人为故意损坏瓦片的事实和证据,后经民警协调某某村委会和施工负责人已将损坏的瓦片进行了修缮复原。据此,该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处理的故意毁坏公私财务类的治安案件,马尚派出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至于李某某反映的其房屋遭到堵路、断水断电等行为,经民警了解系某某村原村民李某某与村民李某某兄弟二人的某某村**号祖宅所占宅基地,在旧村改造拆迁补偿过程中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存在矛盾争议,民警已告知当事人其房屋遭到的堵路、断水断电等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其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9条、《城市供水条例》第22条等法规条例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查处,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某反映的某某村未向其出示过施工许可手续、违规施工问题,民警已告知其应向住建部门或者安监部门举报反映相关情况。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7日8时10分许,申请人报警称,2021年4月上旬,其某某村**号祖宅房顶边缘大约十几片红色瓦片被损坏,具体损失价值不详。被申请人即出警到达现场。查看现场未发现监控和目击证人等证据,对破坏瓦片的房屋进行了拍照。被申请人多次走访第三人张店区马尚街道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情况,经第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某和工地施工现场负责人张某某证实,系第三人张店区马尚街道某某村旧村改造过程中进行政府规划道路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具体施工人员已无法查实)在操作装载机作业时造成树木倒斜砸坏申请人祖宅房顶边缘的瓦片,并未发现人为故意损坏瓦片的事实和证据,后经被申请人协调第三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和施工负责人已将申请人祖宅损坏的瓦片进行了修缮复原。被申请人依据案件的事实,作出并依法送达张公(马)行终止决字[2021]1000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因李某某某某村**号祖宅房顶瓦片被损坏案一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走访某某村、现场修缮情况录像、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申请人祖宅房顶瓦片被损坏,系第三人张店区马尚街道某某村旧村改造过程中,施工人员在操作装载机作业时造成树木倒斜砸坏申请人祖宅房顶边缘的瓦片,非人为故意损坏瓦片,后经被申请人协调第三人某某村委会和施工负责人已将申请人祖宅损坏的瓦片进行了修缮复原。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并无不当。 本案被申请人经受案、询问调查、现场拍照、延期办案期限审批、作出并送达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等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马)行终止决字[2021]1000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马)行终止决字[2021]1000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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