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淄政复[2021]138号

发布日期:2021-10-28 10:42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1]138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82日作出的淄公张(交)行罚决字[2021]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8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淄公张(交)行罚决字[2021]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0年7月20日10点左右本人去某某茶城去买茶叶,在到达茶叶店后20分钟左右看到几位交警在茶叶店对面停车场附近转悠,随后我出去问了问情况,交警问:这车是你的吗?我说:是,去年我朋友抵账给我的。交警让我出示行驶证、驾驶证,我说行驶证没给我,只有驾驶证,交警接过驾驶证说:你的车辆和车牌不符,需要带你及车辆去趟张店交警大队落实情况。于是跟随交警去了张店交警大队。到张店交警大队后进了铁骑队办公室,办案民警简单问了问:你的车是自己买的吗?我说:不是,是去年在青岛一朋友抵账给我的,要求过户他说过不了户,10月份之前车辆需要上架审车,到时候给我钱,他把车开回去。办案交警说:你的车涉嫌挪用车辆号牌,扣12分罚2000元,我给你开罚单你去窗口办理。我说:车在我这放了好几个月了,况且到世纪花园违章处理处查询过违章,不应该是挪用车牌。交警从电脑上查了查车辆信息后告诉我,你的车和车牌号查不到任何信息,因是外地车牌,需要邮寄车辆信息所在地做鉴定,你的驾驶证和车辆需要暂扣你先回去,到时候电话通知你。于是我回去了。2020年8月、9月,去了张店交警大队两次问了问车辆情況,他们一直让我等信息,说到时候电话通知你。直到2021年3月份铁骑队给我打电话说你的车辆号牌是假的,需要扣13分罚款2050元。我说,警官,我现在在外地出差,回去后第一时间去交警大队配合你们落实车辆详细情况,于4月份去了趟交警大队铁骑队,与某中队王警官做出了详细口述,并做了签字画押。5月、6月,百般焦急等待交警大队回复信息,并打了12345热线反应了情況。交警大队给我回电让我稍安勿躁,再等等。2021年8月5号张店区交警大队给我打电话说,行政拘留通知书下来了,需要行政拘留。

为此,本人陈某申请行政复议,撤销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如下:1.在朋友把车辆抵押给我之前,确实是去了张店区世纪花园违章处理处查询过车辆确实有违章。2.本人确实驾驶过此车辆。3.若知道车辆有问题,为何第一次去张店交警大队不接受处理,还同意做车辆牌照鉴定。4.在车辆从查处到处理阶段一直积极配合交警大队。车辆来源如下:14年去青岛看望部队首长期间在与战友吃饭时认识一做工程朋友,接触近5年,每次去青岛一起相聚感觉做的不错,17年春节前找我借钱,借给他17万。18年4月份找他要钱,因工程款资金不足导致无法偿还,说先把车抵押给我,车刚审完,到时候给我钱我把车给他。19年5-6月份他找个司机从青岛开车把车送到某某停车场,然后带我去的世纪花园违章处理中心查看车辆信息,结果显示有在青岛的违章,我便收下车钥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7月14日2时37分许,陈某驾驶伪造车号为鲁B*****(真实号牌为鲁U*****)的奔驰轿车在联通路与北京路路口被监控设施记录,2020年7月20日该车被民警查获。2021年3月23日,申请人陈某到张店交警接受调查并处理交通违法,民警依法使用一般程序对陈某使用伪造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并开具了淄公张(交)行罚决字[2021]1017号《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理由和依据。(一)违法事实清楚。2020年7月14日2时37分许,陈某驾驶车号为鲁U*****(悬挂鲁B*****号牌系伪造)的奔驰轿车在联通路与北京路路口被监控设施记录,经交警支队研判该车涉嫌伪造号牌,2020年7月20日该车被民警查获。因该车所悬挂号牌涉嫌伪造,根据青岛车管所复函及青岛瑞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证明陈某所驾驶奔驰轿车鲁B*****号牌系伪造。2021年3月23日,申请人陈某到张店交警大队铁骑队接受调查,陈某陈述该车系顶账车其接受该车时车辆悬挂鲁B*****号牌,无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车辆交付后陈某未驾车到车辆管理所查验车辆信息,办理过户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陈某明知在该车无行驶证、登记证书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陈某的行为构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道路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二)程序合法。事发之后张店交警大队民警多次联系陈某到队接受处理,陈某均未配合调査,2021年3月23日,申请人陈某到张店交警大队铁骑队接受询问,民警制作询问笔录,陈某供述其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事实。询问调查工作结束后,民警制作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处罚告知笔录,告知陈某拟作出行政处罚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陈某的陈述和申辩,告知笔录由陈某签字确认,我局制作了淄公张(交)行罚决字[2021]1017号《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般程序规定,民警履行了受案、调查、告知等程序,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陈某。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该行政行为合法。(三)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本案中,民警对申请人陈某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申请人陈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三、结论。综上所述,申请人陈某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张店分局对陈某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淄博市人民政府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4日2时37分,申请人驾驶悬挂号牌为鲁B*****号奔驰轿车行驶至北京路与联通路路口,被电子监控抓拍。2020年7月20日,该车被查获。查获后,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将鲁B*****号车牌与协查函邮寄至车辆所在地青岛市车管所,2020年7月22日,青岛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出具协查函复函及鉴定结果,经青岛地区机动车号牌的唯一厂家青岛瑞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鉴定,鲁B*****号不含青岛地区机动车号牌专用防伪暗记,非青岛瑞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证明申请人所驾驶奔驰轿车鲁B*****号牌系伪造。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查询车辆识别代码,确定该车原号牌为鲁U*****。2021年3月23日,申请人到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接受调查,申请人陈述2020年7月14日2时37分,其驾驶该车顺联通路北京路路口由东向西行驶,该车系顶账车,其接受该车时车辆悬挂鲁B*****号牌,无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书,车辆交付后也未驾车到车辆管理所查验车辆信息,办理过户手续。2021年3月23日,被申请人制作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辨,告知笔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2021年5月13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再次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2021年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淄公交(张)行罚决字[2021]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是:2020年7月20日10时06分,民警根据线索将停放在某某小商品城停车场的悬挂号牌为鲁B*****(伪造号牌)的小型汽车查扣。陈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陈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陈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本机关认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本案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具有对申请人作出拘留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违法现场照片、过车记录、协查函复函及青岛瑞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证明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申请人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符合以上法律的规定,所作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将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申请人。但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直至2021年8月2日才作出涉案淄公张(交)行罚决字[2021]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超过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淄公张(交)行罚决字[2021]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存在违法,但该程序违法不足以导致本案处罚决定被撤销,依法应予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淄公张(交)行罚决字[2021]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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