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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防纠纷、增底气、护权利之利器---保全证据公证

发布日期:2021-10-29 16:16 浏览次数: 字体:[ ]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相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的活动。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社会需求的发展,保全证据公证作为防纠纷、增底气、护权力之利器在人们的维权诉讼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首先,保全证据公证书是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其次,保全证据公证书的证明力高于其他一般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10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94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最后,保全证据公证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办事成本。

最近几年来,在山东省高青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当事人越来越多,包括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房屋现状保全、企业无故停工后工程建设进度现状保全、侵犯名誉权的网页证据保全、网络数据保全等等。保全证据公证的应用形式也呈现多样化,常见的有: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购买行为保全证据公证、现场保全证据公证、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保全证据公证、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保全证据公证、清点物品保全证据公证等。保全证据公证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法院的后续执行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保障,我们希望有需求的当事人能够了解并正确使用证据保全公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自己的证据更有力。(通讯员:陈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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