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复议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 淄政复[2021]18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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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1]180号
申请人贺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第5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第57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张店区联通路某某号某某家园某某号楼的业主,于2020年7月29日依法向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张店区联通路8号某某家园某—某号住宅楼(三期)竣工图的相关信息,包括总平面布置图、竖向布置图、设计总说明书、建筑竣工图、结构竣工图、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图、工程概况表、工程竣工总结等。2020年8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0)第27号,认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不包括施工图相关信息,在履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行政职能过程中,没有获取该信息,竣工图的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该答复书被淄博市政府复议判定维持;后经某某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行初70号《行政判决书》判定被申请人重新答复;2021年9月1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5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信息。竣工图相关信息应属于竣工档案内容,该信息为施工单位制作并应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移交至城乡建设某某馆,你可以持相关合法证明向城乡建设某某馆申请城建档案利用服务以获取此信息。依据《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城乡建设某某馆本身作为被申请人的下属机构,由被申请人管理,涉案信息依法应由被申请人公开。事实是经周某某局长协调,在审图中心获得了25号楼施工图,在施工未经变更的情况下,该套图纸可以认定为竣工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副局长协商由其提供一套该图纸复印件,相关施工图与竣工图的复议诉讼由申请人撤回;但李某某局长声称其分管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信息公开工作,他说了就算,他说不公开就不公开,拒绝了申请人的提议,拒不公开其已获得的涉案信息。李某某局长将其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给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树立了反面典型,抹黑了政府形象,欺下瞒上,与周某某局长依法依规、积极向前推进解决问题的要求唱反调,其行为严重违法,申请人保留对李某某局长进一步投诉举报的权利。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7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张店区联通路8号某某家园某—某号住宅楼(三期)竣工图的相关信息,包括总平面布置图、竖向布置图、设计总说明书、建筑竣工图、结构竣工图、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图、工程概况表、工程竣工总结等相关信息。2021年8月11日,我局收到山东省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鲁0303行初70号,责令我局于法定时限内重新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2021年9月6日我局起草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第57号并于2021年9月9日寄发,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我局对该项目工程验收档案进行检索,未检索到相关信息。竣工图相关信息应属于竣工档案内容,该信息为施工单位制作并应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移交至城乡建设某某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某某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建某某馆保管的档案包括城市建设各方面的档案,面向社会,为公众服务,具有公共某某馆的性质,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国家某某馆。因此,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第57号中答复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将应保存该信息的单位及联系方式提供给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9日,贺某某通过挂号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张店区联通路某号某某家园某-某号住宅楼(三期)竣工图的相关信息,包括总平面布置图、竖向布置图、设计总说明书、建筑竣工图、结构竣工图、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图、工程概况表、工程竣工总结等。8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0]第27号),告知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我机关申请复议。11月13日,我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淄政复[2020]150号),维持了上述答复书。申请人仍然不服,向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7月30日,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1]鲁0303行初70号),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上述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该判决书于8月6日送达被申请人。9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第57号),以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信息为由,告知信息不存在。同时告知竣工图信息属于竣工档案内容,为施工单位制作并按照规定移交至城乡建设某某馆,你可以持相关合法证明向城乡建设某某馆申请城建档案利用服务以获取此信息。该答复书于9月9日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9月10日收到上述答复书。 另查明,被申请人通过检索温馨家园某楼-某楼程档案卷内目录》,未检索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0]第27号);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淄政复[2020]150号); 四、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鲁0303行初70号);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第57号)及EMS《邮件交寄单(收据)》(邮件编号:1115267250977); 六、19#楼-26#楼《工程档案卷内目录》。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 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公开:张店区联通路某号温某某园某—某号住宅楼(三期)竣工图的相关信息,包括总平面布置图、竖向布置图、设计总说明书、建筑竣工图、结构竣工图、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图、工程概况表、工程竣工总结等。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检索了某楼-某程档案卷内目录》,未发现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事实认定清楚,符合上述规定。此外,根据《全国某某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1992年1月27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 国档发[1992]3号)的规定,各级国家某某馆,是归中央或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与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文化事业或科学技术事业机构。包括综合某某馆和专门某某馆。大、中城市设置城市建设某某馆,收集管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档案及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及有关资料。据此,市城市建设某某馆属于市级国家专门某某馆,其档案的查阅复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本案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竣工图信息属于竣工档案内容,为施工单位制作并按照规定移交至城乡建设某某馆,申请人可以持相关合法证明向城乡建设某某馆申请城建档案利用服务以获取此信息,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经本机关向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核实,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判决书》([2021]鲁0303行初70号)的时间为2021年8月6日,根据该判决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但被申请人作出并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第57号)的时间为2021年9月9日,已超出上述规定的法定期限,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第57号)超出法定期限,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的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撤销该答复并责令重新答复并无实际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第57号)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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