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案 淄政复[2021]14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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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1]147号
申请人任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第三人孙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的张公(潘)行罚决字〔2021〕102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潘)行罚决字〔2021〕102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5月18日下午11点左右,我接到我单位员工李某某的电话,说他在张店潘南路某某饭店送餐具过程中,被另外那家餐具厂老板的员工,孙某某开车,故意将他开的车撞坏,并且孙某某对其大声辱骂,手里还拿着一把铁钩,指着其本人,要对其进行殴打,接到电话后,我就赶紧往现场赶,待我赶到现场后,孙某某对我大声辱骂,制造事端对我进行百般挑衅,我在被他激怒的情况下,忍无可忍打了孙某某一下,我同事张某某因辱骂他也忍不住,踢了孙某某一脚,我们打架的违法行为,我们俩人都承认这个事实,孙某某被打后,没有丝毫外伤,潘庄派出所的出警民警来了以后,问明情况后,准备将我们双方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在警车上,孙某某接到一个电话后,就幵始装病,说自己受伤多么厉害,要求到医院看伤,派出所民警就让孙某某先行去医院了,我和张某某被带到潘庄派出所以后,我们俩就从头到尾,整个事情的经过都跟办案民警说了,并且把我们的态度也跟办案民警说了,我们的车是被孙某某故意撞坏的,并且孙某某在现场大声辱骂我们,手里拿着凶器(一把铁钩)指着李某某,要对其进行殴打,我们是在被百般挑衅之下,才动手打的他。并且整个案发过程都有监控录像,我们觉得这是因为同行业竞争才发生的事情,潘庄派出所的民警只要依法、公平的进行调解和处理,我们觉得也不是什么大事,也就没放在心上,但从民警胡某某接手这个案子开始,我们的噩梦随之开始了。我要反映以下几个问题:1、整个事情,都是对方百般挑衅,对方有明显的过错,并且我们的车辆是被孙某某故意撞坏的,这个现场全程都有监控证实,但胡某某费尽心思,把案发现场的监控进行裁剪,并且只拷贝了我们动手的那一小段监控录像,我多次跟胡某某提出,希望他综合案发现场的整个监控录像,而不是只截取我们动手的那一小段录像,并且孙某某开车故意将我们的车辆撞坏,胡某某根本就没有进行调查,只是随口跟我们说,人家孙某某不承认,我就想问问,嫌疑人一句不承认,公安机关就没办法了吗?现在潘庄派出所只对我和张某某进行了处罚,而作为挑事方的孙某某,没有受到一丁点惩处,这正常吗?2、2021年6月23日上午,我接到胡某某的电话,通知我到潘庄派出所签写拘留决定书,但在我接到电话前,对方已经给我打来电话,在电话里仍然是百般挑衅,说要给我摆桌酒席贺贺,我被拘留一事,我就纳闷了,我还没有接到被拘留的通知,作为对方当事人,已经提前知道我被拘留的事情了,这正常吗?并且我从一些小道消息打听到,这件事,本身就是个圈套!他好几个周边的朋友都跟我说过,说孙某某和潘庄派出所的关系不一般,孙某某也跟身边的人多次吹嘘,说这事就是要弄我!所以,我现在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整个事情,就是人为策划的。3、事情发生以后,胡某某多次催促我,让我抓紧时间和对方协商调解,否则就要拘留我,我也抓紧通过我个人关系,找了一些孙某某的朋友,私下里问过他,看看他有什么条件!我可以尽量满足他,但孙某某根本不和我见面,让他所谓的表哥和我见面,我和他表哥见面以后,他表哥的原话,说这个事不简单,不是一起打架的事情这么简单,我问他有什么不简单的?不就是动了几下手吗?我问他表哥有什么条件?他表哥说不和我们绕弯子了,他说想把这事处理好,只有两个条件:第一就是让我把我经营的餐具厂低价卖给他们;第二就是他们餐具厂要在我的餐具厂入大股占大头。当时我就笑了,我觉得这两个条件都是不现实的,所以我很坚决的拒绝了他的无理要求。后来我才知道,孙某某所谓的表哥,和潘庄派出所的关系不一般,人家自己就在外面吹嘘,他表哥和他们厂老板,把关系都给他找好了,只要我不答应,这事潘庄派出所必须弄我!4、胡某某作为案件主办人,从不把我们双方叫到派出所进行调解,只是让我自己想办法,我也跟胡某某说过我的态度,对方医药费花了三千元钱,我也愿意积极配合赔偿对方1-2万的赔偿款,但胡某某明显的袒护对方,直接拒绝给我们双方组织调解,只是反复强调,协商不成就拘留我,我跟胡某某提出,孙某某一点外伤没有,怎么在医院花费的三千元钱,该不该到医院去找大夫核实一下,孙某某是不是存在过度治疗、无理治疗,在没有任何伤情的情况下,仍然在医院住院治疗,这是不是孙某某耍无赖的更好证明!5、整个办案过程,胡某某明显的偏袒对方,在对张某某进行询问前,胡某某单独找到李某某、张某某,要求李某某、张某某按照他说的进行陈述,李某某、张某某说只按事实来说,胡某某就火冒三丈,大声斥责他们,说不按他说的,就要拘留我们,我想问问,这是不是所谓的逼供、诱供?在对我的询问时,我多次提出,我要求看着案发的全部监控录像进行陈述,但胡某某坚决不让我看完整录像,说前面的那段他也不听,他只听我讲,我打人的那段,2021年6月23日上午,我被通知到潘庄派出所签写拘留决定书时,胡某某又拿出一份行政告知笔录让我签字,我说我不签,他说不签就不让你,我被逼无奈,只能在告知笔录上签上我的名字,并且按照他的要求,在告知笔录上写上了2021年6月19日的日期,从派出所出来以后,我就打电话咨询了律师,在电话里,律师明确告诉我,潘庄派出所严重违反办案程序,先进行处罚,再进行告知,我这才意识到我被胡某某忽悠了!我赶紧再到派出所找胡某某,要求在处罚告知笔录上写现在的日期,胡某某连哄带吓,就是不给我改,我说我自己签的字,为什么不能更改?胡某某说这是分局法制科的要求,我从潘庄派出所出来以后,接着去了分局信访部门,在信访部门,我把事情跟信访部门说了以后,民警联系胡某某,胡某某让我再次回派出所找他,我回去以后,胡某某还是坚决不让我改,并且吓唬张某某,说他是党员,如果不改,他被拘留的事情他就不通知纪委部门,如果改,他就把张某某被拘留的事通知纪委,我就纳闷,这个可以作为交换的条件吗?纵观整个事情,胡某某在歪曲事实、事实不清等前提下,仍然给我申报拘留,我咨询过律师,我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在调查清楚后,对我进行治安罚款(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但在胡某某的“坚持”下,我如他们愿被拘留,这里面,是不是存在司法腐败?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2021年5月18日11时17分许,我局潘庄派出所接孙某某电话报警,称在张店区潘南路某某门口被两名陌生男子殴打。潘庄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刻出警赶至现场,并对案件及时进行受理。先后对双方进行询问,并对证人依法进行询问取证,对孙某某伤情进行鉴定,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并依法延长了办案期限,查清了该案的事实:2021年5月18日11时17分许,在张店区潘南路某某门口,因琐事孙某某被张某某和任某某两人殴打。根据上述事实我局于2021年6月19日依法告知了任某某拟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年6月23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任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二、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于法无据。任某某称我局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幅度明显不当且偏重于法无据。该案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受案后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根据我局询问张某某、任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及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结合张店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孙某某伤情的检验说明,证实在张店区潘南路某某门口,因琐事孙某某被张某某和任某某两人殴打。该案事实清楚且我局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另申请人所主张的孙某某故意损毁车辆情节,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告知等相关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而任某某在申请书上对此予以否认,明显与事实不符。我局对任某某的处罚亦适当,符合裁量标准。综上所述,任某某殴打他人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量处适当,请求维持决定。 第三人称:2021年5月18日上午11点左右,我在潘南路某某送货完事正要离开,被某某餐具厂的老板李某某(他一直自称是老板)遇到,他正好在里面的那家小四川送货,是他通过供应低价从我的客户中抢去的店,同时他还在我原有的客户中通过低价格抢占了义乌的某某酸菜鱼、某某烧烤、大某某、某某烧烤等等数十个店,起初确实因为气愤很早的时候通过一次电话询问情况为什么针对我的客户,他说各凭本事,我就是便宜,自从2021年5月份某某餐具厂成立以来,一直针对我们厂的客户用低于市场价的手段恶性竞争,其他同事还收到过李某某的电话,诱惑他们出售各自的客户,每家店给500块钱,时至8月初,某某餐具厂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从我们厂至少抢占了三四十家客户,可我厂领导始终未对他厂做出任何不当行为。鉴于此前提下相遇,对方李某某怎肯让我轻易离开,随后将车堵在我车后方(有监控视频为证),来我车跟前言语挑衅,态度极其嚣张,我不愿与其争辩,开车准备离开,因这条路只有后方一个出口,李某某随后驾车堵住出口不让我离开,我准备调头绕开他的车,他却第三次开车又在岀门处堵住我不让出去,我只能把车开到不挡酒店门的地方停下,李某某随后又开车跟上我,(有监控视频为证)第四次堵在我车后面一旁,我的其他客户催货很长时间了,一直在等着我送货过去,着急用,这次他堵着我的南侧,北边的空有三角锥挡着,我下车拿开,准备倒车出去,对方看我准备倒车立马上车将他的车迅速倒在了我的车正后方,(有监控视频为证)第五次堵住我的出路,由于他突然倒车造成我刹车不及时产生了刮蹭,他的车辆无任何重大损失,只是掉点漆未变型,我愿意赔偿给他维修,可他说车是新买的必须赔他辆新车才行,故意讹诈我(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随后他就打电话叫人,在刮车后仅仅三分钟的时间就来了三个社会青年,我不认识他们也只能这么称呼,这么短的时间内就能过来人,我不得不怀疑他是有预谋的行为,故意以及恶意阻止我正常配送从而让我丢失更多的客户,此手段与行为极度恶劣。刚来的这三个人其中一个就是张某某(后来知道名字的),对我指指点点,一直恶语相加,不断恐吓我威胁我,李某某始终要我赔他一辆新车要么别想走,我看他们人多也给公司打电话说明情况请求指示,公司说别给人动手我们尽快过去协调,因为公司管理人员都不在张店,事发突然短时间内来不到,我也只能等着。刮车后15分钟左右,来一开奥迪车的胖子后来知道是任某某,也是真正的某某餐具厂的老板,之前我们从未见过也无任何纠纷,随即将我拽到他车跟前同样是勒索我、讹诈我让我赔他家一辆新车,我肯定不可能同意,随后他把我拉至车后面打我耳光,顿时我脑子就蒙了,从来没遇到过这种事,我也记不清他打了我多少下,当时头很晕就寻思倒地下就不会打我了,结果在我被他打倒之后我也没看到是谁一直在踢我,使劲很大踢的我很疼,期间辱骂声一直不断,扬言以后遇到你送货见你一次打你一次、让我滚出淄博、老子有的是钱、弄死你也就是套房的事等等,当时吓坏了也不敢有任何反抗,正好公司打来电话询问情况,然后让我报警,他们应该是听到我报警后,随即想要驾车离开,正巧赶上过来的民警没有走成,还是因为后方为唯一出口,堵住了他们也出不去,之后的事就都知道了,所有过程都有监控为证,本人绝无编造。我要反映以下问题:问题一:1、对于任某某、张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所指出的我故意开车撞坏李某某的车,有视频监控有证,是他总共五次堵截我,在第五次他故意、迅速将车堵在我正在倒车的途中造成的,并非我有意为之,我也并未对其辱骂,而且我这么多年从来没有威胁、打骂过任何人。任某某来了之后,根本就没有问过我事情的经过,是怎么造成的,直接拉着我,指着刮蹭的地点让我赔他一辆车,他们有那么多人,我怎么敢对他大声辱骂,竟然还说我挑衅他,太可笑了,对于这种故意捏造事实,误导公安机关办案的可耻之徒请求领导加重处罚,我所说的一切真实性都有监控视频为证,随本意见书一同递交。2、对于张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所表述的我对他大声辱骂,制造事端对他进行百般挑衅,亦纯属故意捏造,误导公安机关办案。他说踢我一脚,当时我都己经躺在地上了,之前一直都是任某某在打我,而我也不可能有机会在对张某某挑衅,从张某某到现场再到他说的踢我一脚,最低间隔十分钟以上,我躺在地上的时候脑子都是蒙蒙的,我也不知道他踢了我多少,对于他们所说的我对他们辱骂、挑衅根本不存在。3、我被他们毫无理由的殴打之后,我是有权利去医院检查治病的,医药费的所有开支我都是遵循医嘱,合理合规,随时可接受调査。4、事情发生之后,任某某确实找过我哥哥(同父同母)以及公司领导协商想解决,但对方的态度始终很强硬,压根就没有认知的错误,任某某原话说:你们想要多少钱就说,不就是赔偿多少钱的事吗,商量个价就完事。我们怎么可能同意,对于任某某所说的我哥提出的两个条件简直是胡编乱造、混淆视听,给自己所谓的调解不成、行政复议找借口,任某某和张某某说听到这两个条件当时就笑了,确实很可笑,自己编造的理由不仅好笑还可耻,请他们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我哥提出的条件,在哪个时间通过什么方式提出的证据,如果没有,这是否属于故意诽谤、制造谣言诋毁他人以及故意捏造事实误导公安机关办案,请求领导秉公执法、从重处罚。5、对于任某某、张某某指责的我哥和潘庄派出所关系不一般等等,我们不予解释,我们相信公正、严明的人民警察。问题二:对于这件事的处罚结果我也很不满意,因为这件事处理的太过简单、太轻,虽未对我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但是对我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以及精神伤害。1、整体事件构成原因因李某某引起,是他打电话纠集他人对我进行围堵、殴打,他虽未直接动手,但此事因他而起,而他并未受到任何惩戒,遂申请对主事人李某某进行的有组织、有领导的殴打他人行为进行处罚。2、对方总共五人围堵我,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寻衅滋事罪请求领导重新认定,围殴我的过程中,旁观群众有很多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光天化日之下,五个人围殴1个人,还是在被打倒在地的前提下仍然未放弃,始终用脚狠狠的踢在我身上,如果仅仅只是处罚其中两个动手的人,其余三人均无责,这个社会秩序是否正常。3、我被他们无故殴打之后,对方至今未对我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始终未对我有过任何歉意,请求公安机关给予公正的处理。4、对方在申请行政复议中,对我的行为无端捏造事实、制造谣言,对我的名誉和身心又一次的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请求公安机关给予公正的处理。5、殴打我的其中1人张某某,作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竟然光天化日之下参与而且还是主动参与殴打他人,其行为和性质是否符合一名党员的作风,我们始终跟党走、听党话,却有这么一名党员对一名毫无还手之力的群众拳打脚踢,如果这也仅仅只是治安拘留2-3天的处罚,那这个社会的公平在哪!我党的威信在哪!6、胡某某警官作为案件主办人,整体事件经过清楚,其案件的性质定性避重就轻,如果此事仅仅只是殴打他人,那这个社会是否还有良序,如果100个人围堵1个人,其中只有2个人动手打了那1个人,其余98个人无责,就像这个事件一样是否合理。纵观整个事件,无故殴打他人的任某某、张某某,以及主事人李某某,帮众2人名字不详,此5人在事件的过程中,均是有组织、有纪律的出现在现场,参与到围堵、殴打他人之中,此类事件如果仅仅只是处罚动手的2人,而不对整件事情定性, 公众良知均不可安。 经审理查明: 2021年5月18日11时许,在淄博市张店区潘南路某某门口,第三人被申请人、张某某殴打,同日被申请人受案。2021年5月18日、2021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对张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2021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调查。2021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对李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2021年5月25日、2021年6月2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询问调查。2021年6月7日,张店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关于对孙某某被伤害案的检验说明》,第三人伤情不构成轻微伤。2021年6月17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延长办案期限。2021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等。2021年6月22日,被申请人组织对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2021年6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公(潘)行罚决字〔2021〕102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并于2021年6月24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伤情检验说明、集体研究案件记录、事发现场监控录像、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违法行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本案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职权,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检验说明、事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认定申请人存在殴打第三人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经受案、询问调查、延长办案期限、集体讨论、处罚前告知、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潘)行罚决字〔2021〕102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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