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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明确法律意义让维权更有力

发布日期:2021-12-31 09:48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有位女士到山东省高青县公证处咨询协议书公证的相关事宜,公证员向其了解了具体情况,经了解,该女士自孩子出生后一直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和老人,由于其丈夫的工作需要长期出差,夫妻二人聚少离多,双方感情逐渐破裂。近期该女士的丈夫向其提出离婚,她打算接受丈夫的提议,但又对财产处理的问题心存顾虑,于是前来咨询。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申请离婚登记,须先经历 “离婚冷静期”。公证员告知该女士,在完成离婚登记前他们夫妻双方既可以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也可以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两者的区别在于:(1)生效时间不同。离婚协议生效时间是发给离婚证之日,在离婚登记完成前离婚协议不生效,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签字即生效,不因离婚与否而发生变化;(2)约定的范围不同。离婚协议可以对财产、双方自愿离婚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约定,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对财产(包括婚前取得的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

公证员就两种协议书向当事人进行了充分告知,希望当事人能够与其丈夫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协商,在明确法律意义的前提下作出决定,让维权更有力。(通讯员:陈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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