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复议沂源县人民政府案

发布日期:2021-03-22 10:19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0]136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沂源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沂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源征公告〔2019〕9号)不服,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沂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源征公告〔2019〕9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山东省沂源县悦庄镇尧洼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住宅。近期申请人被告知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将面临拆迁,但是没有出具任何合法的征收手续。申请人向沂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按照该局的回复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査询到上述《沂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源征公告(2019)9号)文件。申请人认为该公告文件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的财产,与申请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法、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申请人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破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该公告文件“拟征收(回收)士地补偿标准”依据的文件已经失效。该公告未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张贴,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知道该公告内容时,该公告依据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己经失效。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文件相比,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偏低,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申请人未得到合法的补偿安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根据上述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但是申请人未得到合法的补偿安置,在此情况下,政府部门强行征用申请人的土地,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四、征地报批前,相关政府部门未履行告知听证的法定义务,侵犯了申请人的听证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以及《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当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因此在该征地报批前,政府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听证,履行告知听证的法定义务,政府部门未履行相关义务,侵犯申请人的听证权,该批复理应撤销。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沂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源征公告(2019)9号)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依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特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的申请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规定:“……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本案中,2019年11月25日,沂源县政府作出“源征公告〔2019〕9号“《沂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同日,沂源县人民政府在沂源县悦庄镇尧洼村村村委公开栏张贴该公告,公告载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据此,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如对该公告有异议,应当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从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可以看出,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已超过法定60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二、沂源县政府作出的“源征公告〔2019〕9号”《沂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为过程阶段性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和可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由此可见,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不包括行政主体在作出最终行政决定过程中针对程序性事项所作的决定和处理。程序性事项所作的行为以及过程性行为虽具有一定法律意义,也会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但它的法律效果是依附并被最终的行政决定所吸收,除非过程性行为具有独立的价值且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后,还要履行组织勘测定界、进行现场调査、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并由各方共同确认、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示、依申请组织听证、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编制土地征收方案连同有关材料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告土地征收批文、足额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等一系列程序,才能完成集体土地征收”。由此可见,拟征收土地公告是市、县人民政府准备进行土地征收的文件,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只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的一个过程性、阶段性行为,该公告发布后能否最终产生征收土地的法律效力还有赖于后续一系列的程序,该公告通常不会直接对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利益产生影响,不具有可诉性和可复议性。实施土地征收涉及多个阶段性行政行为,沂源县政府作出的“源征公告〔2019〕9号”《沂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只是上述阶段性行政行为之一,沂源县人民政府在发布公告时,批准该项目用地有权机关尚未批准征收,在有关土地征收未被批准前,该拟征收土地公告具有不确定性,并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三、沂源县政府作出的“源征公告〔2019〕9号”《沂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为优化区域路网布局,提高干线公路通行能力,扩展城市发展空间,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山东省住建厅于2017年8月18日为S229沂邳线沂源芝芳至张良段改建工程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7年9月19日发布S229沂邳线沂源芝芳至张良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山东省发改委于2017年12月13日批复,同意建设S229沂邳线沂源芝芳至张良段改建工程。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发改委于2018年11月7日批复S229沂邳线沂源芝芳至张良段改建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批复和审查意见,沂源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作出“源征公告〔2019〕9号”《沂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公告载明了“一、拟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二、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三、其他事项。”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复议期限,沂源县政府作出的公告行政行为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和可诉性,沂源县政府作出的公告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沂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源征公告〔2019〕9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被申请人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拟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其他事项等内容,并告知对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当日在征收土地涉及的悦庄镇尧洼村公开栏予以张贴公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沂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源征公告〔2019〕9号)

二、在悦庄镇尧洼村张贴该公告的照片;

三、征收、收回土地公告、公示情况表;

四、悦庄镇尧洼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沂邳线项目拟征收公告张贴情况的证明》。

本机关认为: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拟征收土地公告以公告方式送达,对拟征收土地公告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公告张贴照片、公告公示情况表、悦庄镇尧洼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在悦庄镇尧洼村公开栏内依法张贴《沂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源征公告〔2019〕9号),且公告中明确告知了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及申请的法定期限,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已于2019年11月25日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提起请求撤销《沂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源征公告〔2019〕9号)行政复议申请,显然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六十日的复议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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