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复议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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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0]155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恒大正承世家A区5-1阳光房”行政行为不服,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11月18日,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变更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11月18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强拆“恒大正承世家A区5-1建设阳光房”的过程中的执法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我是恒大正承世家A5-1的业主,于2020年8月11日收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执行拆除封闭阳台的公告书,8月12日,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到我家里进行封闭的阳台强制拆除。在现场家人表达封闭阳台是房屋漏水所作的补救措施,起因是房屋存在严重漏水质量问题,他们对此不予理会,当天将其中1层的阳台进行了拆除。8月14日,在众多业主的多次要求下,由高新区执法局牵头联合房管局、质监站、恒大召开协调会,会上执法局领导胡某某明确表态“只谈维修不谈赔偿”,根据每家的具体情况出具维修方案,“方案出来咱拆,方案不出来咱不动”。胡某某代表的是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我们业主本着相信党,相信政府,一直等待执法局承诺的方案。8月30日,接到执法局人员电话,告知于8月31日将对我家再次进行强拆,业主表明到此时并未看到任何关于自家的维修方案,继续拆除违背他们8月14号对我们做出的承诺。8月31日,在我们全家无一人在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对我家进行了强拆。强拆的过程中我们发现:1、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全程未出示身份证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2、强制执行决定公告中列明的执法人员是两名,但在实施强拆过程中只有一名公告中的执法人员在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3、强拆时当事人未到场,按规定应邀请见证入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现场未见其制作,事后我们要求查看现场笔录,也未得到响应,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九款之规定;4、现场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超出施工现场,非法私闯业主卧室,拆除业主室内监控,损坏业主财物,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5、执法过程中,4名穿城管制服的人员未经业主允许,翻墙进入业主院中,在院内聊天、抽烟、荡秋千,严重破坏执法人员的执法形象,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6、拆除依据的是淄高新管执(城执强公字[2020]第90314号),其引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依据是不存在的法律,此公告无效;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但城执强公字[2020]第90314号公告中明确:责成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来实施强制拆除,这种责成委托不合法。综上所述,依据没有的法律进行了强拆,且执法的过程出现严重的违法行为,业主请求依法判定淄高新管执(城执强公字[2020]第90314号)公告无效,被申请人在对恒大正承世家A区5-1建设阳光房在强拆过程中执法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必要前提是被申请人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本案相关公告及拆除行为均不是答复人所做出,其他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也跟答复人无关,答复人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贵单位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答复称:一、申请人所建阳光房为违法建设,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申请人在淄博高新区恒大正承世家小区A区5-1号房屋上加盖的阳光房,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职权部门的认定,申请人私自加盖的阳光房为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全方位授权管理的实施意见》之规定,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权对申请人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我单位作为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高新区管委会安排与四宝山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拆除了涉案房屋,涉案拆除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合法。高新区管委会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发现涉案房屋存在楼顶加盖阳光房的违法行为,经高新区自然资源局复函证实涉案房屋为违法建设,高新区管委会于2020年8月3日作出并向李某某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告知李某某建设的阳光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令自行拆除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于2020年8月4日作出并向李某某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李某某于2020年8月6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于2020年8月6日作出并向李某某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其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未拆除的将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并向李某某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责令其于2020年8月11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未履行的将责成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8月12日强制拆除。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并公告《强制执行决定公告》,限期李某某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因李某某未按期拆除违法建设。高新区管委会于2020年8月12日组织我单位及相关部门采取了对其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联合执法行动。2020年8月30日建设单位对李某某家中的渗漏部分进行修复后,其仍不配合拆除违法建设,故于8月31日对其违法建设实施了第二次强制拆除行动。执法人员在强制拆除过程中着装严整、持证执法,符合法律规定。我单位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共派出4名行政执法人员及邀请社区网格员作为见证人实施强制拆除,执法人员进入李某某后院,是对其后院区域进行安全警戒(现场启动了大型吊装设备),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符合法律规定。拆除违法建设的行为程序合法,方法适当。高新区管委会下达各项文书,并送达、组织依法拆除,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三、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申请人的违法建设行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高新区管委会对申请人作出、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实施强制拆除,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答复人依据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相关法律文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本案申请人李某某系恒大正承世家小区A区5-1号房屋的业主,其在楼顶加建阳光房。2020年1月2日,淄博高新区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恒大正承世家小区部分居民搭建问题(名单中包含本案申请人李某某位于恒大正承世家A区5-1阳光房)向淄博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征求意见,淄博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作出复函称:“来函中提到的恒大正承世家小区曹某等42户居民在楼顶加建阳光房、张某等5户居民封闭别墅露台、周某搭建挡雨棚问题,位于《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经查询曹某等42户居民在楼顶加建的阳光房、张某等5户居民封闭别墅露台、周某搭建挡雨棚问题未包含在该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中。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2020年8月3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李某某作出淄高新管执(城执拆告字〔2020〕第90314号)《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告知书的主要内容是:“2020年7月22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你(单位)位于恒大正承世家A区5-1立案调查。经查,该阳光房位于恒大正承世家A区5-1,本机关已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淄博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查档复函证明,该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规划文件,且未办理任何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现依据本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2020年8月3日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阳光房。”后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20年8月4日、8月6日、8月10日、8月11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公告》,责令申请人李某某于8月11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阳光房,逾期仍未履行的,将责成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8月12日对违法建设实行强制拆除。8月12日,8月31日,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李某某在恒大正承世家A区5-1加建的阳光房分两次实施了强制拆除。 此外,经本机关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调查,查明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执法,对申请人建设的涉案阳光房实施了强制拆除。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11日向申请人李某某下达《强制执行决定公告》,责令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本案被申请人于8月12日、31日强制拆除申请人的涉案阳光房时,《强制执行决定公告》尚未超过法定复议、起诉期限。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涉案阳光房违反了法定程序,鉴于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2日、31日强制拆除申请人“恒大正承世家A区5-1阳光房”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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