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某复议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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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0]139号
申请人鲁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对山东鑫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核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0年9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对山东鑫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的股东发起人变更核准行为。 申请人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020年8月18日核准山东鑫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下称鑫涟设计公司)股东变更事项:由山东鑫涟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变更为张某某。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进入鑫涟设计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股10%,后因为公司的经营变更,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离开鑫涟设计公司。离开后申请人将股权转让给鑫涟设计公司。因申请人不再担任鑫涟公司的任何职务,离开后多次要求鑫涟设计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2020年8月18日鑫涟设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通知我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2020年8月23日申请人为确认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在网上查询才得知,本次变更仅是其将山东鑫涟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转给了1939年出生,已经82岁的张某某,并未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申请人得知后立刻在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柜台查询了本次变更的记录,发现在申请人承诺一览的签字并非本人签字,申请人认为山东鑫涟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代理人伪造申请人签字,以虚假材料及签字变更登记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法。此次变更行为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1、山东鑫涟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变更材料为伪造,其行为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2、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使用的网上登录注册身份验证系统,程序存在审批漏洞。在申请人未到场的前提下,办事人员及系统均未提示到场人办理的具体事宣,代理人提交的签字材料及申请均未通过网络与申请人确认。3、山东鑫涟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伪造签字、利用网上远程登录验证的漏洞,进行了本次变更,变更后的张某某出生于1939年,将注册资本2600万元的公司股权以0元价格,转给耄耋老人,而该公司名下尚有近千万的贷款和债务。其变更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性,受让人是否到场签字,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尚不可知,该局在没有现场确认的前提下贸然进行变更显然存在不当。4、山东鑫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是由山东鑫涟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李某)投资控股的公司,从2020年5月开始经营困难,出现逾期银行贷款、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目前,鑫涟设计公司员工已经解散,被拖欠员工工资的职工正在办理劳动仲裁,李某变更股东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责任,侵害职工利益,同时也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鉴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山东鑫涟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该局并据其材料变更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提请复议,望依法撤销为盼! 被申请人答复称:本机关作出的审核通过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理由如下:一、2020年8月18日,山东鑫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涟工程)委托代理人车某某代表公司向本机关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变更事项行为:1、公司股东由山东鑫涟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张某某。2、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3、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备案。并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申请材料:1、变更登记材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3页)该材料有公司委托代理人车某某和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的签字并加盖该公司公章;2、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表1份(1页)该材料盖有该公司公章;3、股东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该材料有张某某本人签字及公司委托代理人车某某的签字;4、转让股权、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司股东决议1份(1页)该材料有公司原法人股东的公章和原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新股东的签字及该公司公章;5、股权转让合同1份(2页)该材料有原法人股东的公章和原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现股东的签字及该公司公章;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1份(5页)该材料有新股东的签字及该公司公章;7、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经审查,鑫涟工程提供的上述材料符合公司变更登记的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二、本机关受理该变更登记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鑫涟工程提供的文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鑫涟工程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且因鑫涟工程本次申请变更登记的事项根据《关于企业变更和备案登记实行身份实名验证的公告》规定系属于需要“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进行实名认证的事项,故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实名认证确认程序,申请人对此变更登记也进行了确认。另外,申请人曾于2020年8月4日,该公司变更股东和公司类型时已下载并使用过市场监管总局开发的“登记注册验证登记身份”APP的功能及认证后果明确知悉。经本机关审查认为鑫涟工程此次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人员也进行了实名认证,本机关依法当场予以办结变更事项,并核发变更后的新营业执照。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的鑫涟工程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8日,山东鑫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车某某至被申请人处申请办理股东由山东鑫涟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张某某的股东变更登记。代理人车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同意股权由山东鑫涟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张某某的公司股东决议、山东鑫涟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的股权转让合同等材料。被申请人对车某某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股东变更登记条件。被申请人将山东鑫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录入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该业务系统变更登记“人员实名认证处”显示:授权委托人车某某、自然人股东张某某、法定代表人鲁某某均进行了实名认证,认证状态为“认证通过”。被申请人当场作出核准股东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后鲁某某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股东变更登记核准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关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名认证程序,设置有“人员实名认证”栏目,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变更和备案登记实行身份实名验证的公告》要求,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前,需对自然人进行身份实名验证,实名验证人员范围包括:(一)申请变更、备案登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二)变更、备案后新增的自然人,包括股东(投资人、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经理;(三)因注册资本变更和股权转让等发生股权变动的原股东(投资人、合伙人)。 又查明,人员实名认证方式为下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发的“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在APP上设定“办理有效期”,进行身份验证。用户首次安装“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时,系统跳转至系统使用须知页面,强制阅读5秒,强制阅读内容共5项,其中第3项内容用加粗黑色标注,该项的主要内容是:“此项十分重要请务必了解:通过注册验证后,请在APP的‘账号管理’界面对‘是否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选项进行设置。当您将选项置为‘是’、并在‘有效期’范围内时,登记注册机关认为:您表达了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业务的真实意思,将继续为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业务。否则,企业登记业务将不能办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请您在办理完企业登记注册业务后,尽可能及时将选项置为‘否’,进一步降低被冒用身份的风险。下次办理业务前,随时登录账号进行设置即可。” 用户注册账号并登陆APP,即进入“账号管理”界面 ,点击“是否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栏目,选择“是”,跳出提示信息,内容是:“此操作务必保证为自身真实意思表达。若选择‘确定’,请慎重设置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截止日期,本次验证在截止日期前有效(有效期每次设置最长为10个自然日),您可以随时登陆进行调整,超期将无法继续办理相关业务。身份信息验证完毕,请及时退出系统,以避免个人身份信息泄露。”,用户点击“确定”按钮,即可设置有效期。选择有效期后,需进行刷脸认证,认证通过,界面即时显示用户设置的“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截止日期”,办理登记有效期设置成功,退出登录即可。 以上事实有山东鑫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截图、新版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用户手册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该条例第二十七第一款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本案中,山东鑫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车某某到被申请人处申请股东由山东鑫涟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张某某的股东变更登记,并提交了股东变更登记的相关申请材料。被申请人经审查,山东鑫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被申请人又经核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中的变更登记“人员实名认证处”情况,系统显示:车某某、张某某、鲁某某均进行了实名认证,被申请人当场作出核准山东鑫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规定,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山东鑫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股东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并对实名认证情况进行确认后,作出核准股东变更登记,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以山东鑫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鲁某某”签字系伪造,且被申请人未与其进行确认为由,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股东变更登记核准行政行为,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对山东鑫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核准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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