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民委员会复议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案

发布日期:2021-03-23 09:39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0]157号

 

申请人某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成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就申请人提出的“请求确认1993年11月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淄政土管(征)(1993)214号征用、出让(使用、划拨)土地批件中所涉及的土地,在征用前土地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的土地确权申请进行确权确认。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7月8日以邮政快递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土地确权申请书》,“请求确认1993年11月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淄政土管(征)(1993)214号征用、出让(使用、划拨)土地批件中所涉及的土地,在征用前土地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于7月9日签收后,至今没有作出具体确权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为此,特依法提出本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是通过EMS快递向时任区长闫某某邮寄土地确权申请书。经调查,区政府未签收该邮件。向邮政速递物流服务公司查询,邮政速递物流服务公司答复未查收到签收凭证,经投递员回忆,此件非本人签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的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申请人通过给据邮件向闫某某区长邮寄土地确权申请书,投递人员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由收件人本人签收,应视为区政府未收到该邮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8日,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请求确认1993年11月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淄政土管(征)(1993)214号征用、出让(使用、划拨)土地批件中所涉及的土地,在征用前土地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根据申请人提供的EMS邮件网上跟踪查询记录,被申请人收发室于7月9日签收。截至9月24日,申请人向我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土地确权申请书》向申请人作出回复

另查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淄川区营业部于2020年10月9日向被申请人出具《关于EMS邮件投递签收情况的查询回复》称:“2020年10月9日我公司接区政府办公室查询EMS邮件1115191983877签收情况,经查询,此件是热敏快递单,没有底联单,因此未查找到签收凭证,经投递员回忆,此件并非本人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土地确权申请书》及EMS邮件交寄单(收据)复印件(邮件编号:1115191983877)

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淄川区营业部《关于EMS邮件投递签收情况的查询回复》。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收到申请人《土地确权申请书》问题。申请人通过EMS邮件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土地确权申请,

根据网上追踪查询显示被申请人收发室已签收了该邮件。被申请人提供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淄川区营业部出具的《关于EMS邮件投递签收情况的查询回复》用于证明其未收到该邮件,但该回复仅能证明该邮件没有签收凭证,且签收人非闫某某(原被申请区长)本人。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前提下,该证据不足以证实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寄发的邮件,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此外,土地确权申请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使申请人未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而是向法定代表人提出,行政机关仍应以及时保障合法权益和减轻申请人负担为原则,转本机关负责相应工作的机构处理,不能以签收人为法定代表人而否定行政机关收到该邮件。因此,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未收到申请人《土地确权申请书》的抗辩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职责问题。

根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土地确权申请书》内容可以看出,涉案纠纷实为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对土地权属有争议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后,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土地确权申请书》,但被申请人迄今一直未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虽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相关法条未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上述程序的期限作出具体规定,但也应根据该办法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因此,被申请人迄今未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确权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书》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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