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等14人复议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案

发布日期:2021-03-23 10:40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0]167号

 

申请人徐某某等13人。

复议代表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责令马店村村民委员会改正侵害申请人村民合法权益行为违法;请求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纠正马店村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村民权益的侵害行为

申请人称:自1993年8月申请人徐某某父母及其兄弟姐妹迁至马店村以来,在履行“三提五统”等村民义务、享有村民粮补款等权利方面与全体村民平等,但目前马店村正在进行的村民会议表决村集体资产股改方案,对徐某某等14名村民实行差别化歧视性待遇,每人配股0.8股,其他村民每人配股1股,该股改方案没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18)15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的依据,系村委违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精神,私自拟制的违法股改方案,即使正在进行的村民会议表决股改方案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对徐某某等14人仍然构成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之规定,淄博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作为马店村的直接上级政府机关,负有履行责令改正义务。2020年7月7 日,申请人以快递形式向被申请人书面反映情况,要求被申请人立即纠正马店村正在进行的村民会议表决股改方案侵害村民合法权益行为,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责令马店村村民委员会改正侵害申请人村民合法权益行为违法,请求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纠正马店村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村民权益的侵害行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没有收到申请人的邮件,也没有处理该请求事项的法定职能,申请人所申请事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一、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邮件,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能的情况。

申请人徐某某等人向贵单位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20年7月7日的《马店村正在进行的村民会议表决股改方案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情况反映》材料一份及单号为046731951673的顺丰速运运单信息一宗。该顺丰速运运单信息显示的邮寄地址错误,收件人是我办事处党政办公室,预留收件人电话为053****2743,应是固话号码,签收人姓名十分潦草,看起来像是“同事”。经查,我办事处没有收到该邮件,也没有尾号为2743的固话号码,更没有姓名为“同事”的工作人员。不存在申请人称的“未履行法定职能”的情况。

二、本案系马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纠纷引发,涉案的股改方案系马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户代表会议所作出,我办事处无权责令改正。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遵循职权法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有权责令改正违法的村民委员会决定或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法律并未赋予乡一级人民政府干涉其他经济组织内部决议、决定的职能。申请人认为马店村村民委员会的“股改方案”侵害其权益,实际上该股改方案并非由马店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产生。自启动股改以来,马店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每户推选一名代表(即“户代表”),本户成员授权户代表决议股改事项,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户代表会议(下简称“户代表会议”)投票选举产生了马店村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下简称“股改领导小组”)等股改机构,涉案的股改方案系股改领导小组组织户代表会议决议通过。本案系马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纠纷所引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该方案不属于乡一级政府责令改正的范围,对于涉及该决议的请求,答复人无权处理。

三、即使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能,该申请事项也不应得到支持。

1、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乡一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改正的前提是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的政策。即使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属于答复人的法定职能,因缺少对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权配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明确的政策指引,答复人无依据对该股改方案是否合法作出认定。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四条第(十)项及《山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第四条第(二)项均明确要求“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高新区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认为:“股权设置办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决定”。马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关于申请人配股0.8股的股权设置方案,综合考虑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迁入迁出状况及对集体资产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并由该合作社2/3以上户代表决议通过,该方案内容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农村相关政策及当地实际情况,是合作社全体成员意志的体现,并不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贵单位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7日,申请人徐某某通过顺丰速运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马店村正在进行的村民会议股改方案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情况反映》,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纠正马店村村民会议对徐某某等14名村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电子存根显示,该邮件填写的邮寄地址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鲁泰大道105号甲1号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收件方为党政办公室,收件方电话为:053****2743,签收底单签名为“同事”。

另查明,被申请人住所地为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107号,被申请人党政办及其他办公室并无尾号为“2743”的固定办公电话号码。被申请人2020年3月-11月的收件登记表也无收到申请人邮寄申请的登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徐某某《马店村正在进行的村民会议股改方案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情况反映》

二、申请人顺丰速运电子存根和签收底单复印件(运单号:046731951673);

三、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证号:11370300004218197G);

四、被申请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机关通讯录》复印件;

五、被申请人2020年3月-11月《收件登记表》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申请人徐某某通过顺丰速运向被申请人提交《马店村正在进行的村民会议股改方案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情况反映》,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纠正马店村村民会议对徐某某等14名村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但从申请人提交的顺丰速运电子存根和签收底单与被申请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机关通讯录》相互印证,申请人寄送的地址和收件人电话均与被申请人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不符,且根据被申请人出具的2020年3月-11月《收件登记表》显示,并无申请人的来件登记。因此,对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邮件的主张,本机关予以采信。据此,申请人应当在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满60日起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前提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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