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复议高青县人民政府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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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0]159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高青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高青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高征公告[2020]2号)不服,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作出的《高青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高征公告[2020]2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高青县青城镇大张家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的土地,一直合法耕种。2020年5月份,高青县青城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强行将申请人承包地上的附属物、青苗等清理进行非法占用。给申请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总打影响,财产损失巨大。申请人的承包地在本次征收范围内。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知被告作出了《高青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高征公告[2020]2号)。申请人认为,该征收文件直接侵害额申请人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行公告。 三、被申请人拟征收的土地没有给申请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安置,严重侵害申请人的权益。 四、该征收文件主要事实依据不足,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 五、该征收文件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涉案拟征收的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系交通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的情形。 二、拟征收公告属于政府征收土地程序钟的预先告知行为,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 三、拟征收土地公告所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 四、申请人的复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高青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高征公告〔2020〕2号),并于当日在青城镇青平社区村委会公示栏内张贴该公告。该公告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高青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其他事项等内容,并告知对该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的承包地,在拟征收范围内。 另查明,根据高政发[2017]39号《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田镇街道办事处等9个镇(办)行政村(居)规模调整方案的批复》要求:撤销大张家庄等15个行政村,新设青平社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高青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高征公告〔2020〕2号)复印件、该公告张贴照片; 二、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高青县青平镇青平社区村民委员会关于《高青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高征公告〔2020〕2号)已张贴及新设青平社区《证明》。 本机关认为: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人民政府拟征收申请人所在村的土地,依法作出了《高青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高征公告〔2020〕2号)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公示栏进行了发布。该公告载明了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等内容。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高青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高征公告〔2020〕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高青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高征公告〔2020〕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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