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复议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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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0]172号
申请人某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其生产设备、拉走生产物料、停水停电等破坏生产经营行为违法,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生产设备、拉走生产物料、停水停电等破坏生产经营行为违法;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的及其设备等合法财产并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停产停业、设备设施等各项损失暂主张1.09亿。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租赁濒临破产企业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和两条旋窑生产线、宝山126变电站并签订以租代购的租赁合同,申请人投入5000万左右巨资进行生产改造,申请人与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实际履行,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解除。1、2006年3月1日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甲方)与某建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整体租赁甲方位于淄博市张店区潘南路东首、甲方原中日线厂区及附属建筑物,租赁期限从2006年3月1日至2026年3月1日,每年3月1日前交齐当年租金36万元;2008年1月22日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甲方)与某建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甲方无偿将其126变电站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30年。2、2008年5月10日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甲方)与某经贸有限公司(乙方)、隽某(丙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份,约定乙方整体租赁甲方位于淄博市潘南路东首公司内的两条旋窑生产线;从某经贸有限公司与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中的约定可以看出,宝山建材在收取中钢经贸2600万元租金后,宝山建材总厂的所有权归属于中钢经贸所有。其他事项约定,甲方所欠乙方的货款93万元及水泥3000吨,抵顶租金,租金的支付从复产后计算。3、2011年7月1日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瀚坤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竞买协议一份,竞拍取得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债权700万元以及利息,2011年7月26日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交接清单一份,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以及抵押物清单交付给某建材有限公司。4、2012年7月13日,淄博市张店区中小企业局收取申请人转账支票一张,金额200万元,收据中注明“代宝山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收取某建材有限公司预付款”。2014年10月24日,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给某建材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二份,收取设备房屋场地使用费共计300万元。 二、申请人已投入大量的起动、复产资金,在多方努力下于2012年已正常生产并创造盈利,并安置原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的百余名下岗职工,因政府(淄博市人民政府或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为了达到卖地等目的,自2018年10月份以来,在没有任何书面告知的情况下,政府领导带领当地公安、数百名特警和城管、拆迁人员等非法掠夺申请人设备设施、物料等合法财产,工作人员被殴打和驱离工作岗位,厂房等建筑物被强制拆除,生产设备和物料非法处置导致申请人合法财产被掠夺一空。1、申请人某经贸有限公司、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的租赁协议尚未解除,申请人自2006年签订租赁合同至今已经投入巨资进行生产运营,申请人与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的租赁协议未解除,申请人的合法经营受宪法和法律保护!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即便破产清算,无论是淄博市人民政府、张店区人民政府、破产受理法院还是破产管理人都无权拆除申请人的建筑物和设备,也不能非法处置申请人的合法财产。2、2010年7月31日,在张店区政府领导主持下,对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财产进行由四个单位参加的盘点后,全部交由申请人承包经营,并将所签订《租赁经营协议》复产后缴费,变更为每年缴费100万元(区政府领导杨维华主办)。3、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是淄博市张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属企业,而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具有组织事实所属企业破产、清算、终结和终结后管理服务工作职权,因此,可以推定借对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之机对申请人合法建筑物、设备设施等进行拆除或处置主要是政府行为。 综上,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任何机关包括被申请人都无权拆除申请人合法经营的厂房、设备设施等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在没有任何书面告知的情况下,申请人的合法财产被非法处置,至今没有一个部门对非法拆除申请人的建筑物、设备设施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特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望能够公正处理,维护山东省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复议事项不是答复人所为。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强制拆除生产设备、拉走生产物料、停产停电等行为”并非答复人所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陈述与实际情况不符。2、答复人没有返还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义务,也不应该对申请人予以赔偿。3、答复人作为一级国家机关,在处理任何事务时,都会按照法定程序严格依法进行,手续齐全,程序完善。 二、申请复议事项属于民事纠纷,并且法院己经作出相应判决。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强制拆除生产设备、拉走生产物料、停产停电等行为”发生在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依法变现破产财产阶段,申请人将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及其破产管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及其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说明申请人对其提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属于民事纠纷,系明知的。2、申请人只是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的承租人,其厂房、设备等物品在破产阶段应该依法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进行破产登记,如果有必要,还应该依法进行析产及财产权属确认,但申请人并没有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在维护自身权益上存在重大过错。3、法院已经通过审判程序对申请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依法审理,并依法作出生效法律判决,对申请人的纠纷处理完毕。 三、申请复议事项不是行政行为,申请人提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申请复议事项不是答复人所为,更不属于行政行为,申请人提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1日,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甲方)与某建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整体租赁甲方位于淄博市张店区潘南路东首、甲方原中日线厂区及附属建筑物,租赁期限从2006年3月1日至2026年3月1日,每年3月1日前交齐当年租金36万元;2008年1月22日,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甲方)与某建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甲方无偿将其126变电站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30年;2008年5月10日,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甲方)与某经贸有限公司(乙方)、隽某(丙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整体租赁甲方位于淄博市潘南路东首公司内的两条旋窑生产线。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因经营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0年1月14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2011年3月16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2020年11月9日,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作出《某生态公司破产财产移交事项说明》,称为加快推进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工作,尽快安置职工,2017年12月29日,经张店区人民法院同意,破产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发出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张店水泥厂)设备拍卖公告,定于2018年1月10日上午9点30分公开拍卖。2018年8月8日,破产管理人委托淄博市拍卖行有限公司进行第三次拍卖,最终由邹平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1817万元人民币竞买成功。在竞买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付清成交款的情況下,隽某以设备产权纠纷为由阻拦破产企业与竞买人交接拍卖资产,并租赁大巴车、卡车堵在厂区门口,阻止竞买人进厂,双方发生多次冲突,竞买人拨打110报警。2018年8月28日,破产管理人与隽某的委托人在张店区信访局进行了约谈,告知其破产企业设备已依法拍卖完毕,关于隽某主张其投资的设备不在此次拍卖范围内,管理人已对其主张投资的设备进行了留存,留存的设备明细书面送达了隽某的委托人。另外,管理人还告知隽某的委托人,若隽某还有其他投资的设备,请隽某提供相关证料,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由于隽某的阻拦,竞买人竞得设备两个多月后仍然无进场取得设备,给竞买人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竞买人多次到区政府上访,要求保护竞买人合法权益,协调解决竞买设备外运问题。为加快企业破产清算进度,早日安置600余名企业职工,2018年10月17日,破产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与设备竞得人在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拍卖资产的移交工作,张店区法院工作人员在现场向隽某亲属宣读了破产文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有关司法文书,告知其拍卖合法。为防止出现骚乱和社会治安事件,区公安部门派出治安干警到宝山生态公司现场维持秩序。 另查明,某建材有限公司、某经贸有限公司以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为被告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告与二原告之间共有、混同的财产,并归还属于二原告的财产;2、立即停止被告的违法拆除行为,赔偿给二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复产的财产和设备损失44766000.00元;2、判决原告对购买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抵押给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323619.88元;3、判决被告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多交付的租金3863700.00元;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生产经营利润损失32120000.00元;5、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原材料、水泥熟料损失251300.00元;6、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306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某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材有限公司、某经贸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3民终315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1、被上诉人依据2010年7月31日《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现场全部资产清点交接清单总目录》,对于其中的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进行了评估拍卖,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处置的财产有其共有混同财产,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对其要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2、上诉人对于取得的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的抵押权,可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处理,上诉人主张取得对于抵押物的所有权无法律依据。3、对于熟料损失,双方对于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阻止上诉人拉运熟料的事实无异议,管理人认为熟料的所有权不明,因此阻止上诉人拉运,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自2008年一直在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经营至2017年,《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现场全部资产清点交接清单总目录》中未有本案所涉熟料,被上诉人自2017年控制厂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该熟料归其他人所有,可以认定该熟料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阻止上诉人拉运,熟料经报废无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对于该部分损失管理人应予赔偿。对于熟料的吨数双方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结合上诉人提供的淄博鲁中水泥厂出具的证明,本院对于上诉人主张的457吨价值25130000元熟料款酌情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某建材有限公司、某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判决: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6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二、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赔偿某建材有限公司损失251300.00元。三、驳回上诉人某建材有限公司、某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某经贸有限公司、隽某为被告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10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306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某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租赁费人民币1935万元;二、被告隽某对被告某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隽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某经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其他的诉讼请求。某经贸有限公司与隽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3民终3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其生产设备、拉走生产物料、停水停电等破坏生产经营行为违法。但申请人提交的民事合同、收据、照片、2018年1月9日、2018年10月17日视频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实施了其所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向本机关并提交了民事判决书、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作出的《某生态公司破产财产移交事项说明》,对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情况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的设备依法拍卖后,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设备竞得人,于2018年10月17日进行了拍卖资产移交工作。但拍卖资产的移交属于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处置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其生产设备、拉走生产物料、停水停电等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并非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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