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复议高青县人民政府案

发布日期:2021-03-26 09:59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0]30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高青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1号《行政答复书》不服,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1号《行政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0年1月12日,在申请人与唐坊镇李孟德村委会土地承包纠纷(2019)鲁0322民初2421号一案中,高青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2月13日为被告李孟德村委违法出示虚假证据,公然作伪证,证明:在2017年4月至2018年5期间,其未收到申请人就建设养猪场事项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的相关申请。但是在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唐坊国土所于2018年3月26日为申请人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中明确说明,已收到申请人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上述《证明》严重违背事实真相,公然做伪证,严重违法。2020年1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查处违法作证申请书》申请查处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及有利益输送。依法查明事实真相,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0年2月11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高青县人民政府行政答复书(2020)1号,称不属于其职权范围。此答复书明显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0年1月2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查处违法作证申请书》,答复人收到上述申请后,对该申请内容进行了调查,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行政答复,并于当日将﹝2020﹞1号《行政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2020年2月11日,申请人收到该行政答复书。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认为答复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答复人认为,申请人在《查处违法作证申请书》中申请的“1、依法查处被申请人在法院为唐坊镇李孟德村委会出示虚假证据,作伪证的违法行为;2、依法对被申请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及有利益输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事项,不是答复人的职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可知,答复人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所实施的监督,为内部层级监督。申请人要求:依法查处高青县自然资源局在法院为唐坊镇李孟德村委会出示虛假证据,作伪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是高青县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答复人依据上述规定答复申请人:你公司的该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要求:依法对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及有利益输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是高青县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答复人依据上述规定答复申请人:你司的该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答复意见,答复人作出的《行政答复书》程序合法,依据正确、事实清楚,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查处违法作证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依法查处高青县自然资源局在法院为唐坊镇李孟德村委会出示虚假证据,作伪证的违法行为;2、依法对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及有利益输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依法将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0年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2020﹞1号《行政答复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该答复书主要内容为:1、你公司申请:“依法查处被申请人在法院为唐坊镇李孟德村委会出示虚假证据,作伪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公司的该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2、你公司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及有利益输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之规定,你公司的该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2020年2月11日,申请人收到该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查处违法作证申请书》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该申请的EMS邮单复印件(邮单号:1115290465377);

二、被申请人﹝2020﹞1号《行政答复书》及向申请人邮寄该通知书的EMS邮单复印件(邮单号:1193048758690)。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查处违法作证申请书》中要求查处高青县自然资源局在民事诉讼中出示虚假证据、作伪证的申请事项一,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查处违法作证申请书》中要求对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及有利益输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申请事项二,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作出﹝2020﹞1号《行政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事项均不属于其职权范围,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1号《行政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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