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复议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政府案

发布日期:2021-03-26 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0]49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桓台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桓台县唐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桓台县唐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使用土地的批复》(桓政土(使用)[2020]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桓台县唐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使用土地的批复》(桓政土(使用)[2020]1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桓台县唐山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有相应的宅基地。近年,某村开展了城边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主要内容为拆除全体村民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重新建设新的楼房分配给全体村民。申请人房屋也在本次改造项目中被拆除。

2020年2月份,申请人为了解本次改造项目的相关合法性,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获悉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作出了《关于桓台县唐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使用土地的批复》(桓政土(使用)[2020]1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系用于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故该批复是否合法,与申请人作为被“拆迁”的宅基地权利人以及可能入住该楼房的村民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根据土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法应当进行土地征收后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涉嫌没有法律依据、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且超越职权。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申请人的宅基地不在批复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与该批复不存在利害关系。

二、被申请人作出用地批复的事实依据充分。2019年11月,桓台县唐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提交旧村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同时提交了发改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评意见、唐山镇政府审核意见、某村旧村改造相关会议资料、拆迁公告、公示照片图片。

三、被申请人作出用地批复,程序合法。批复的条件和批准权限符合土管法的规定。

四、该建设规划符合《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三人称:桓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桓政土(使用)[2019]7号、8号、及[2020]1号《关于桓台县唐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使用土地的批复》,同意答复人使用本村建设用地分别为1.2931公顷(合计19.4亩)、2.1420公顷(合计32.13亩)、1.3549公顷(合计20.32亩),用于唐山镇某村城边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上述使用土地面积共计4.7916公顷(71.874亩),申请人张经洪已拆迁的宅基地不在该使用面积和规划范围之内。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桓台县唐山镇某村拥有宅基地一处,东至张经坤(昆)墙外皮,南至张经会北屋后墙外皮,西至本户墙外皮,北至本户北屋后墙外皮。用地面积263.5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08.50平方米。该宅基地所在位置不在《关于桓台县唐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使用土地的批复》(桓政土(使用)[2020]1号)批准的用地范围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原桓台县土地管理局于1991年8月5日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二、被申请人《关于桓台县唐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使用土地的批复》(桓政土(使用)[2020]1号);

三、涉案批复《唐山镇某村旧村改造项目勘测定界图》;

四、桓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用地批复涉及地块及申请人宅基地所在位置的《卫星云图》

五、桓台县唐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

六、复议机关向申请人询问其宅基位置的《通话录音》光盘。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的宅基地不在《关于桓台县唐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使用土地的批复》(桓政土(使用)[2020]1号)所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因此,申请人与本案《关于桓台县唐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使用土地的批复》(桓政土(使用)[2020]1号)具体行政行为本身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受理条件。至于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因旧村改造项目被拆除,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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