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某某复议淄博市民政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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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政复〔2020〕101号 申请人国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民政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对申请人反映其父国某某家庭成分‘工商业兼地主’之异议,确认其家庭成分不是‘工商业兼地主’”的职责,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0年6月20日收到。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据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履行。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中,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19年1月18日的《驳淄川区民政局<国某某关于家庭成份问题申诉的调查结果>》,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2019年1月18日,我向被申请人之局党组书记,局长许子森当面递交《驳淄川区民政局对国某某关于家庭成份问题申诉的调查结果》,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收到其履行职责申请后,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在2019年5月18日前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已经超过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 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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