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某某复议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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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0]193号
申请人仇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申请人“查处申请”所要求其履行的职责。 申请人称:由于淄博瑞晟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不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不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在申请人房屋已经被强拆、被灭失、周边无类似房产交易的情况下,作出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评估报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及《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于2020年9月22日向被申请人挂号信邮寄(挂号信邮件编号为:XA76649187937)《查处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签字接收了申请人的申请,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已过,被申请人至今不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这种行政不作为属于懒政怠政的渎职行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查处,不属于答复人的法定职责,仇某某应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监督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负责本辖区土地估价行业的指导和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备案及监督管理”。被答复人仇某某反映的房屋涉及的征收和评估是周村区政府实施的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应该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不属于答复人的法定职责。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未对其进行立案,又因本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调整、传递材料延误等原因,对不属于法定职责的查处请求,未进行书面回复。虽然上述处理程序有此瑕疵,但是未对被答复人仇某某产生实质的权利义务产生损害。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违法和责令查处没有实质意义,请求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查处淄博瑞晟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9月23日,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该申请书。 在行政复议举证期限内,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其就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作出调查处理的有关证据。至申请人提起此次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查处申请》及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邮件编号:XA76649187937)。 本机关认为: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查处淄博瑞晟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举证期间未向本机关提交其就申请人的查处申请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证据,无法证实其依法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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