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复议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1-06-25 15:05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1]4号

 

申请人贺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关于<依法行政申请书>的答复》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依法行政申请书>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某某业主,2020年1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依法行政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第三人1、2的违法行为。12月2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关于<依法行政申请书>》,被申请人却认为第三人1、2的做法符合当时的标准。并且不顾当时省标图集有完整的防水做法的事实,将造成违法行为的原因归结为省标图集未进行更新。另外《答复中》提及的附图1-4均未提供。

依据山东文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某某楼《建筑设计说明》,其设计依据为《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规定,该通则明确规定地下室平面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规定,而《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规定地下室防水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依据山东众成齐盛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某某楼《建筑做法一览表》,某某楼地下室采用196j002图集地七的设计,该做法名称为“混凝土防潮地面”,适用于一定防潮要求的地面。两公司自设计环节开始就未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擅自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且在施工过程中进一步降低工程质量控制,地下室地面回填土为未做任何夯实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之上覆盖一层塑料薄膜,塑料薄膜之上为5-100的不均匀厚度混凝土,严重偷工减料,是造成25号楼透水塌陷的直接原因,给居住安全带来极大威胁,无视质量安全及公共安全,漠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且该违法建筑通过了竣工验收,被申请人给其办理了相关手续,实属典型的渎职犯罪。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1条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第25条规定,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因此涉案答复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对未按设计要求施工避而不谈,选择性对申请人进行答复,明显包庇涉案违法企业,已严重违法。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申请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2006年12月29日,山东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批准<建筑工程做法>等五项图集为山东省标准设计的通知》(鲁建设字[2006]19号),明确提出:根据山东省建筑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由威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建筑工程做法》(图集号:L06J002)、青岛市建筑计研究院主编的《地下室防水》(图集号:L06J301)、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阳台》(图集号:L06J10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建筑构造》(图集号:L06J125)和《采暖系统及散热器安装》(图集号:L06N902)五项省标准设计现已完成。经审查,以上五项图集达到标准设计深度和质量要求,现批准为山东省标准设计,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做法说明》(图集号:L96J002)、《地下室防水》(图集号:L96J301)《阳台》(图集号:LJ108)、《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构造》(图集号:L96J125)和《采暖系统及散热器安装》(图集号:L90N92)同时作废。因此,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地下室防水》(图集号:L96J301)是现行有效的,根据《地下室防水》(图集号:L96J301)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一款的规定,建筑设计可以直接引用该图集,因此,某某楼设计是符合山东省建筑设计标准的。

二、《地下室防水》L96J301地下室防潮做法,设计选用的适用条件:一是地下室地面高于地下工程防水设防高度。地下工程防水设防高度为地下水位高度加1米(1米即是毛细管水上升的高度)。二是总平面竖向设计合理规划道路和场地的坡度,便于地表水(雨水)的排放。三是单元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设置合理的高差。某某楼设计满足以上条件。

三、依据岩土工程勘查报告书(审查编号051674)提供的数据:本工程地质历史最高水位高程为31.20m,储藏室地面高程为32.62m,历史最高水位低于地下室地面以下1.42m。因省内各地地下水位呈逐年持续下降的趋势,同时地下室地面高于地下工程防水设防高度,地下室地面设计采用防潮地面做法即可满足工程防水要求。依据L96J301图集第60页做法说明,本工程地下室地面做法选用防潮地面,具体做法选用省建筑标准图集L96J002第10页地7。

鉴于上述情况,某某楼为多层住宅带半地下室,半地下室地面设计采用防潮做法符合山东省建筑设计标准。我局请求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依法行政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1、依法调查处理山东众成齐盛置业有限公司和山东文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按国家强制标准要求设计、建设地下室防水工程的违法行为。2、对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司法部门。3、依法将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1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1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依法行政申请书>的答复》,并于12月23日通过EMS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依法行政申请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邮件编号:XA68652039537);

二、被申请人《关于<依法行政申请书>的答复》EMS邮件交寄单收据复印件(邮件编号:1171865396574)。

本机关认为:

根据2006年12月29日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批准<建筑工程做法>等五项图集为山东省标准设计的通知》(鲁建设字[2006]19号),由威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建筑工程做法》(图集号:L06J002)、青岛市建筑计研究院主编的《地下室防水》(图集号:L06J301)、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阳台》(图集号:L06J10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建筑构造》(图集号:L06J125)和《采暖系统及散热器安装》(图集号:L06N902)五项省标准设计现已完成。经审查,以上五项图集达到标准设计深度和质量要求,现批准为山东省标准设计,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做法说明》(图集号:L96J002)、《地下室防水》(图集号:L96J301)《阳台》(图集号:LJ108)、《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构造》(图集号:L96J125)和《采暖系统及散热器安装》(图集号:L90N92)同时作废。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依法行政申请后,告知申请人根据优先选用省标准图集原则,依据L96J301图集第60页做法,涉案工程地下室采用防潮地面做法,具体做法选用省建筑标准图集L96J002第10页地7,符合当时有关标准,同时告知省标新图集L06J301执行日期为2007年1月1日,因此当时的工程延用L96J301省标图集。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供涉案工程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时间,即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工程设计和施工时间在2007年1月1日前还是2007年1月1日后的事实,属于举证不充分,证据不足。

此外,根据申请人的《依法行政申请书》,申请人反映的是涉案工程地下室防水未按国家标准执行,实际施工中存在进一步降低工程质量要求的问题。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只说明了新旧标准的适用,并未对涉案工程是否按照标准要求施工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履职不到位。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关于<依法行政申请书>的答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关于<依法行政申请书>的答复》,责令6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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