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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法律援助帮家暴受害者依法“还击”

发布日期:2021-08-31 17:07 浏览次数: 字体:[ ]

夫妻在婚姻生活中都会因为一些家庭中的琐事产生争吵,一般争吵只会动动嘴皮,不会动手打人,但也有的丈夫会对妻子大打出手,甚至成为生活中的常事,这就属于家庭暴力了。面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如何维权呢?

【案例回顾】

近日,高青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来访咨询的农村妇女王某。王某的丈夫有酗酒恶习,酒后动辄对王某拳脚相向,刚开始时王某总想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同时也碍于面子从不向别人透漏此事,但如此反反复复好几年了,其丈夫从未有悔改之意。近日王某鼓起勇气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寻求正确的维权途径。

【案件承办】

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王某的讲述,对其遭遇深表同情,同时耐心劝导:遭受家暴别沉默,否则等于变相助长施暴者的嚣张气焰,鼓励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给对方有力“还击”,让他明白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工作人员通过与王某沟通得知,王某婚后一直是全职家庭主妇,没有生活来源,工作人员当即按照程序进行审批,顺利为其办理了援助手续,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搜集家暴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审理中。

【律师支招】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因此,定义“家庭暴力”显得尤为重要,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旨在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的裁定。

(1)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受害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均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二、遭遇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遭受家暴起诉离婚要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家暴的事实: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如果有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请求证人当庭作证。

(2)在家庭暴力发生时,一定要选择报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历。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法援提示】

家庭暴力之所以受到特别关注,是因为它不仅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遭遇家庭暴力一定要及时解决,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给对方有力“还击”。(通讯员:池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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