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复议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淄政复[2021]1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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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1]129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淄自然规划公开告知[2021]8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7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淄自然规划公开告知[2021]84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张店区联通路某某家园25号楼4单元的业户,2019年8月12日申请人所居房屋的地下室进水,地面下陷严重,至今未得到合理解决。申请人从有关部门获取的相关信息得知,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在建设某某家园三期工程时,存在违法占地的行为。2021年7月1日,申请人依法向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某某家园三期工程的下列相关信息: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2、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3、土地四至范围;4、卫星图斑;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记录;6、宗地图。2021年7月2日,被申请人签收,2021年7月2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淄自然规划公开告知[2021]84号),认为某某家园三期工程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土地四至范围及宗地图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告知申请人该项内容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申请人依据《淄博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提起涉案信息公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与不动产登记混为一谈,错误地认为涉案信息属于特定行业管理而不予公开,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某某家园无卫星图斑,依据《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关于做好自然资源常态化遥感监测季度变化图斑数据接收使用工作的通知》涉案信息自2020年4月起通过自然资源卫星遥感服务平台向各省级卫星应用技术中心属地化推送自然资源常态化遥感监测季度变化图斑数据,此项工作的开展,是部、省、市、县(乡)卫星应用技术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标志。早在2017年5月18日,鲁中晨报就有《张店“卫星图斑”显威 拆除违法建设》的报道,可见被申请人声称无卫星图斑,实属认定事实错误。 被申请人拒不提供相关信息,明显为了掩盖自身为违法企业办理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违法行政行为,也为了包庇违法企业违法占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 被申请人答复称: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合法。在本案中,2021年7月2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某家园三期工程的下列相关信息: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2.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3.土地四至范围;4.卫星图斑;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记录;6.宗地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648号)要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家园三期工程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某某家园三期工程土地四至范围、某某家园三期工程宗地图等均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故答复人告知申请人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7条、第98条规定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查询。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家园三期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答复人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复印件一份。鉴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该房屋建设时还未公布,故提供给申请人2017年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复印件一份。对于申请公开的某某家园三期工程卫星图斑,答复人并未制作或保存,但申请人可从“天地图·山东”网站自行查询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对于申请公开的某某家园三期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记录,依法可以提供,故提供给申请人复印件一份。 此外,答复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告知了申请人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2021年7月21日,答复人依法作出(淄自然规划公开告知[2021]8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1年7月23日,申请人收到答复人通过EMS寄出的(淄自然规划公开告知[2021]8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快递单号为1074030185533。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某某家园三期工程的下列相关信息: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2.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3.土地四至范围;4.卫星图斑;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记录;6.宗地图”。7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该邮件。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淄自然规划公开告知[2021]84号),告知申请人:“某某家园三期工程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土地四至范围、宗地图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可依法提供自身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证明,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查询。2、提供某某家园三期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2017年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复印件各一份。3、某某家园三期工程卫星图斑,无卫星图斑。如需影像资料,可从“天地图·山东网站”自行查询。4、提供某某家园三期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记录复印件一份。”该答复于7月22日寄出,申请人于7月23日收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邮件编号:XA68651925537); 二、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淄自然规划公开告知[2021]84号)及EMS邮件交寄单(邮件编号:1074030185533)。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4、5项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某某家园三期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复印件一份以及2017年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复印件一份,对于申请人公开的某某家园三期工程卫星图斑,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查询的网上途径。据此,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4、5项信息,被申请人已经依据上述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政府信息或者告知了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3、6项信息。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 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公布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主要为文字成果、表格成果、图件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授权委托书、权源资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宗海图、房产分户图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国土[建]字第204号)第(一)项规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资料是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变更土地登记(或预登记)、统计的依据。要做好业务衔接,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据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家园三期工程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土地四至范围、宗地图”均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3、6项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的内容,申请人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复制。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法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查询,符合上述规定。 此外,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淄自然规划公开告知[2021]84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淄自然规划公开告知[2021]8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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