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淄政复[2021]100号

发布日期:2021-09-29 15:34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1]100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7月2日作出的举报事项答复意见函,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2021年7月2日对王某某同志的《举报事项答复意见函》,并重新给予答复。

申请人称:1因检举某某村水泥厂填埋危险废物,淄川区某某局没有落实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6月25号颁布的《关于加强含铬危险废物防治》意见,导致某某村机井饮用水造成严重污染,破坏了生态环境。自2017年举报至今,环保局与某某镇政府,相互推诿,敷衍整改,弄虚作假。2、2002年,某某村时任书记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将其哥哥王某某承包化工厂时产生的危险废物(4156顿)非法转移到王某某自己的水泥厂地下填埋,污染了某某村多眼机井饮用水及地下水源。3、经村两委会研究,2016年11月向某某镇政府反应危险废物情况,2017年2月13日向淄川区某某局汇报情况、向淄川区某某局直属大队报案,2017年6月,向省某某厅举报,2017年7月13号,区某某局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张某、袁某某不予查处,与某某镇政府环保主管姜某相互推诿,2017年7月下旬向区人民政府复议,区某某局及某某镇政府被迫挖开填埋危废现场,案件至2018年4月,向淄川区某某院民刑处(毕某某、陈某)反应,要求对污染环境侵权人王某某公益诉讼,2018年向山东省巡视组反映,2018年7月向省某某委检举,至2019年11月向山东省某某厅对某某村水泥厂非法填埋危险废物进行挂牌督办。4、淄川区某某局长期不履职、不作为……5、某某镇党委政府滥用职权……6、依据2004年《淄川区卫生防疫站字第040224号》、2014年《淄川区疾病防控中心字第140808号》,对某某村机井饮用水的化验报告证明,重金属“六价铬”严重超标,已破坏地下水源,以及2020年3月,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国土厅)委托中华地质矿山总局(山东省地质勘查院),对我们某某村机井地下水的化验结果(附照片),给村民健康造成巨大危害和财产损失,属特重大污染事件。7、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对填埋危险废物,淄川区某某局及某某局不予立案。8、关于某某村原书记王某某,侵占某某村集体资产、破坏生态环境,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应都未得到解决;于2021年3月向山东省政法整顿小组检举王某某及2003年服刑期间,纸面服刑一事,都未给与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1、我局自第一次接到投诉人投诉后,对该情况高度重视,多次函告镇政府并参与指导协调多方面开展工作,不存在与某某镇政府相互推诿,敷衍整改,弄虚作假的问题。2、某某村村民疾病与地下水源的因果关系,根据山东省某某勘查开发局八〇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鉴定调查报告显示场地内六价铬污染物对区域内地下水污染程度较小,未超出三类地下水质量标准。3、每次接到投诉人举报事项,我局工作人员都是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存在不予查处,与某某镇政府相互推诿的问题。4、我局自第一次接到投诉人投诉后,对该情况高度重视,多次函告镇政府并参与指导协调多方面开展工作,不存在不履职、不作为的问题。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在省督办期间,严格落实省某某厅督办要求,积极协调镇政府进行处理。山东省某某厅解除某某村危险废物非法填埋问题挂牌督办通知,并已明确我区按照督办要求完成了对污染物场地铬废渣的监测鉴定及安全处置,委托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采样、评估,完成了污染场地的覆土绿化和生态修复,没有二次污染。5、某某镇党委政府滥用职权、处置危险废物费用至今未向王某某追诉问题,某某镇政府已启动追偿为原淄川区下黄助剂厂因处置铬渣垫付的1100余万元款项的法律程序。6、投诉人提及的2004年《川卫防字第040224号》、2014年《川疾控字第140808号》两份化验报告,以及2020年3月山东省某某厅委托中华某某总局对某某村机井地下水的化验结果,我局均未知晓。且填埋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场地内六价铬污染物对区域内地下水污染程度较小,未超出三类地下水质量标准。7、2019年11月8日,针对原淄川区下黄助剂厂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张某等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因该企业1999年后已经停止生产,2000年6月29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且2002年3月生产设施全部拆除,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22日对该企业终结调查。8、某某村原书记王某某侵占某某村集体资产、服刑问题不属于我局管辖。某某镇政府已启动追偿为原淄川区下黄助剂厂因处置铬渣垫付的1100余万元款项的法律程序。我局将对类似问题举一反三,加强对企业固废、危废的管理,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日,申请人就某某村水泥厂危险废物HW21(非法填埋)向淄博市某某局举报,2021年6月4日,淄博市某某局将申请人举报事项转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同时将答复意见报淄博市某某局信访办。2021年7月2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事项办理完毕向申请人作出了书面答复意见函。称:申请人2021年6月4日反映的“罗村镇某某村水泥厂填埋化工废料”来源于原淄川区下黄助剂厂生产期间产生的铬渣废料进行的填埋。2017年7月26日对填埋现场进行了挖掘,2017年8月4日,淄博市淄川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委托山东某某测试有限公司对挖掘出的填埋物进行了取样和检测。2019年3月13日,被申请人与某某镇政府对罗村镇某某村填埋废渣问题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委托山东省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此废渣性质进行鉴定。同月26日,山东省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对铬渣问题出具了检验意见,认为填埋铬渣为HW21含铬废物类危险废物。2019年7月某某镇政府委托山东省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了《淄川区罗村原下黄助剂厂填埋铬渣处置方案》(方案编号SDDT-ZC-190705),对铬渣转移处置和污染防控工作制定了处置方案。2019年10月12日通过政府采购和招标程序后确定山东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铬渣处置工作。某某镇政府于2019年10月30日与该公司签订《合同书》。2020年1月30日某某镇政府对填埋全部铬渣处置完毕。2020年2月,某某镇政府聘请山东省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对铬渣池及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调查,编制了《淄川区某某镇铬渣填埋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方案》。2020年3月,某某镇政府委托山东省某某勘查开发局八〇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开展“淄川区某某镇原某某村助剂厂铬渣填埋场环境污染调查”,并编写了《淄川区某某镇原某某村助剂厂铬渣填埋场环境污染调查报告》。2020年5月26日,某某镇政府组织召开了淄川区某某镇原某某村助剂厂铬渣填埋场地土壤污染状调查报告评审会。调查报告显示:场地内六价铬污染物对区域内地下水污染程度较小,未超出三类地下水质量标准。某某镇政府根据调查结论建议,于2020年6月20日完成了填埋场地池壁及底部铬渣的彻底清理并予以覆土。2020年8月,山东省某某厅根据淄川区人民政府请示,解除了对淄川区某某镇某某村危险废物非法填埋问题的挂牌督办。投诉人反映的其他事项不属于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管辖。

另查明,2019年11月8日,针对原淄川区下黄助剂厂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问题,被申请人已立案调查。因该企业1999年后已经停止生产,2000年6月29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且2002年3月生产设施全部拆除,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对该企业终结调查。某某镇政府已启动追偿为原淄川区下黄助剂厂因处置铬渣垫付的1100余万元款项的法律程序。其后,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向王某某送达了该举报事项答复意见函。

本机关认为:

本案是因申请人王某某投诉举报,请求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依法履行相应职责,进而针对被申请人举报事项答复意见函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本案审查的重点是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在接到申请人王某某的投诉举报后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被申请人2021年7月2日作出的举报事项答复意见函答复内容是否准确。在接到申请人王某某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即对填埋的化工废料等开展了调查。2019年3月13日,某某镇政府委托山东省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填埋的化工废料性质进行了取样和检测,认为填埋废渣为HW21含铬废物类危险废物。2019年10月12日,通过政府采购和招标程序确定由山东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铬渣处置,2020年1月30日某某镇政府对填埋全部铬渣处置完毕。2020年3月10日,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发函至罗村镇镇政府,建议罗村镇加快检测、鉴定工作进度,制定修复治理方案,消除环境隐患。随后,某某镇政府委托山东省某某勘查开发局八〇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开展“淄川区某某镇原某某村助剂厂铬渣填埋场环境污染调查”,并编写了《淄川区某某镇原某某村助剂厂铬渣填埋场环境污染调查报告》,于2020年5月26日通过专家评审,报告显示:场地内六价铬污染物对区域内地下水污染程度较小,未超出三类地下水质量标准。2020年6月20日,某某镇政府根据调查结论建议,完成了对填埋场地池壁及底部铬渣的彻底清理并予以覆土。2019年11月8日,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针对原淄川区下黄助剂厂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问题立案调查。因该企业1999年后已经停止生产,2000年6月29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且2002年3月生产设施全部拆除,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对该企业终结调查。某某镇政府已启动追偿为原淄川区下黄助剂厂因处置铬渣垫付的1100余万元款项的法律程序。2021年7月2日,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向本案申请人王某某作出举报事项答复意见函,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信访举报的核心即是铬渣废料填埋问题,在举报事项答复意见函中,被申请人已经结合调查处理的情况,就铬渣废料的来源、检测、清理等问题作出了交待说明,并有相应的监测意见、处置方案、调查报告等材料证明。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履行了调查处理并告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答复意见函,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2021年7月2日作出的《举报事项答复意见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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