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案淄政复〔2021〕209号

发布日期:2022-01-05 10:45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1〕209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的张公(大)行罚决2021〕10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1026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827日作出的张公()行罚决字2021〕10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作出的张公(大)行罚决字2021〕10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1、刻制公章是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属于公司自身的行为,刻制公章自用既没有侵犯他人利益,亦未侵犯公司的利益。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公安机关查明部分认定“2018年6月20日,赵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召开山东某某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形成十项决议,其中一项决议声明山东某某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作废,当日赵某某王某某徐某建召开董事会,商议决定另行刻制一枚山东某某医疗科技有限任公司的公章,后赵某某负责具体刻制。”根据被申请人述查明的事实可知,刻制公章是执行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刻制公章,公司不能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虽然股东会决定作废公章的决议因达不到表决数而被确认不成立,但刻章行为在先,此行为是否侵犯公司利益,不能由事后发生的事件决定,即刻制的公章是否侵犯公司利益与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没有因果关系。

2、另行刻制公章属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行为,行政机关不应公司通过股东会、事会对公章决定作废或决定另行刻制,这属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方面的事务。事实上,很多公司都存在两个公章。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法定代表是公司的代表机关,二者之间对公章废、刻之争明显属于事争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废止原公章、刻制新公章的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人伪造公章侵犯公司利益。此时,根本无法确定谁能代表公司主张所刻制的公章侵犯公司的利益,故行政关不应介入立案处理。作废公章并决定另行刻制,是因为法定代表人肆意专断行事,致使公司管理混乱、经营困难,为扭转公司局面不得已为,不存在违法目的,也不存在违法后果,故不应受到法律罚。目前,公司于2021年 5月19日召开了第二次股东会増选了董事,重新选举了董事长,产生了新的法定代表

3、申请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刻制公章属于轻微违法,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后果,依法应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刻制公章纯粹是为了公司的正经营运转,所刻制公章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危害后,且在公章刻制后,第一时间主动向有关机关和业务单位进行通报。根据前述规定,依法不予处罚。

综上所述,申请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刻制公章的行为明显属于轻微违法,且没有造成何危害后果,依法应当不予处罚。被请人错误的适用法条,用行政手段干预民事纠纷, 依法应撤销。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公司内部经营管理行为也应通过合法的手段实现。

在治安管理方面,刻制公章需要到有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刻章公司制作且需备案,而且需要公司营业执照。

本案中,申请人等人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没有参加公司临时股东会,明知徐某某股权行使有争议、可能无权代表韩某股份表决权,其作出的十项决议可能(甚至明知肯定)会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表决权的规定,然而为了申请人等少数人的一己私利而漠然视之,掩耳盗铃,置法律于不顾,任由违法行为继续蔓延,明知公司公章存在,却假想法定代表人韩某不交公章,以违法决议废掉合法存在的公章为理由,在无权刻制公章且自己又无法合法取得公司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由申请人通过一卖西红柿的地摊摊主持违法的董事会决议(还不是股东会决议)复印件找人非法刻制了一枚公司公章,其荒唐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显而易见毫无疑问地构成了伪造公章的行为。

而且申请人在伪造公章前,单位公章是合法存在且正在使用的,如果申请人等人有了合法的拥有支配公章的权力,应当通过 合法途径接收公章,而不是在无权且拿不到公章的情况下伪造公章,如果这样,社会秩序将无法得到保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中的伪造行为就是指无权制作的人实施了制作公章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申请人无权制作公章即伪造公章的行为。

二、申请人辩称自己的行为是轻微违法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首先是申请人承认了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其次,申请人 使用伪造的公章制作了新的证明文件向银行送达,在公司张贴盖 有伪造公章的公告,致使造成了合法存在使用的公章无法使用, 公司正常业务无法开展等不良后果,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

三、本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本案依法履行了受案、传唤、 告知、复核等程序,查明了申请人伪造公章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王某某徐某某徐某建赵某韩某的证人证言及调取的相关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盖有公章的函告、 通知、公告、证据保全文书、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定性准确,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淄博市人民政府排除外界干扰,依法公正裁判,驳回申请人请求,维护法律尊严。

经审理查明:201810189时10分,山东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其员工石某某前往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大张派出所报案称:2018年6月21日其公司发现本公司的公章被人伪造使用。2018年10月19日,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大张派出所受案并向石某某具受案回执。办案人员分别对申请人赵某某王某某徐某建徐某某石某某韩某等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2019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2019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张公()行罚决字2019〕1831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公章一枚申请人不服,于2020年1月17日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4月10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以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为由,作出张政复2020〕5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出的张公()行罚决字2019〕1831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出具体行政行为。

2020年4月20日,被申请人重新立案,制作受案登记表。2020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将拟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对申请人重新进行了告知。2020年5月7日,被申请人张公(行罚决字2020〕390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印章一枚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年7月3日,申请人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9月22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作出张政复2020〕43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张公()行罚决字2020〕390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申请人不服诉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0303行初9号行政判决,以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程序存在违法为由,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出的张公()行罚决字2020〕390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22日出的张政复2020〕43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出具体行政行为。

2021729日,被申请人重新制作受案登记表。20218月9日、20218月18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20218月9日、20218月182021年827日,被申请人对王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2021年8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等申请人当场提出申辩。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复核后于2021年827申请人告知对其陈述和申辩不予采纳。2021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公()行罚决字2021〕10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印章一个。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月28日向申请人送达

另查明:一、2018年6月20日,山东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即申请人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东王某某以及股东韩某法定监护人徐某某参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1、解除韩某董事职务;2、免去韩某董事职务;3、免去王某某监事职务;4、免去韩某某监事职务;5、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九条为:‘公司不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再保留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职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6、选举徐某建担任董事职务;7、选举王某某担任董事职务;8、选举徐某某担任监事职务;9、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韩某)私章作废;10、自本股东会决议作出起两日内,韩某将公司证照、印章移交给徐某建。”同日,申请人、徐某建王某某召开董事会,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1、免去韩某先生董事长职务;2、选举徐某建女士担任董事长职务;3、聘任赵某某先生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4、根据总经理赵某某先生的提名,聘任王某某先生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后申请人找人刻制了一枚山东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并使用

二、20218月9日、20218月18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申请人称董事会商议决定刻制一枚公司公章,由申请人去刻制。在被申请人对徐某建王某某分别作的询问笔录中,两人均称董事会商议由申请人负责另行刻制公司公章,对申请人具体如何刻制的公司公章不知情。另申请人称公章系通过一个卖西红柿的人帮忙刻制,当时将身上带的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内容复印件作为证明文件交给该人。在2018年6月20日召开的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中未记载决定另行刻制公司公章并申请人负责刻制的内容。

三、韩某韩某之子,徐某某韩某之继母。韩某以山东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2018年6月20日临时股东会全部决议不成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鲁0303民初6142号民事判决,判决山东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20日临时股东会作出的十项决议均不成立。山东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鲁03民终82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送达回执、山东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委托书、关于免去韩某先生董事长职务的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违法行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本案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职权,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版)四十一第二款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该法第四十八条款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案中,申请人称其另行刻制公司公章是在2018年6月20日召开的董事会决定的,是在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且在被申请人对其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其称将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内容复印件作为证明文件交给帮忙刻制公章的人,但在当日董事会形成的决议中并未另行刻制公司公章作出决定。在同日申请人召集的股东会形成的决议中也未另行刻制公司公章作出决定。申请人在股东会、董事会均没有决定另行刻制公司公章的情况下自行刻制公司公章。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伪造印章的违法行为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被申请人综合考量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印章一个,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本案经受案、询问调查、处罚前告知、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行罚决字2021〕10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被申请人作出张公()行罚决字2021〕10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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