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学等复议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 淄政复〔2022〕189号

发布日期:2022-10-10 09:14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2189

 

申请人孙*学

申请人孙*

申请人王*鸾

申请人司*升

申请人许*烁

申请人辛*爱

申请人边*

申请人李*

申请人韩*鹏

申请人刘*

申请人赵*

申请人曹*强

申请人单*国

申请人齐*

申请人王*红

复议代表人赵*、孙*。

委托代理人余*

 

被申请人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7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8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职责,对2022年3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以北、金鼎绿城以西某某中心臻园项目(以下简称臻园项目)的购房人。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针对臻园项目未经规划验收,就组织竣工验收并向业主交房的行为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3月39日通过邮寄《告知书》回复申请人,申请人转交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淄规划管理办公室依法调查处理。截至目前,申请人并未收到任何调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的不履责行为已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经我局转办临淄规划办调查了解,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某中心臻园项目,应为规划许可的某某中心(原冷藏厂家属院)项目,该项目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此违法行为查处申请应向住建部门提出。

2022年8月16日,临淄规划办将《关于“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的回复》邮寄发出。2022年8月17日该回复申请人已签收。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申请对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以北、金鼎绿城以西某某中心臻园项目未经规划验收就向申请人(购房人)交房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2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查处申请书。2022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已转交至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淄规划管理办公室依法调查处理。至2022年7月25日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及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淄规划管理办公室均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另查明,2022年8月16日,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淄规划管理办公室向申请人作出并邮寄了《关于“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的回复》,主要内容是:“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某中心臻园项目,应为规划许可的某某中心(原冷藏厂家属院)项目,经查阅档案资料,该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你们的‘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应向住建部门提出。”2022年8月17日,申请人收到该答复。

  还查明,根据淄编〔2021〕16号《中共淄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规划管理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淄规划管理办公室为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本机关认为: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六条(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后,根据属地管理将查处申请转至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淄规划管理办公室调查处理,但是被申请人及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淄规划管理办公室均未在6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不符合以上法条的规定,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但是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派出机构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淄规划管理办公室向申请人作出了《关于“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的回复》,申请人可在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内针对该回复以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另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鉴于被申请人派出机构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淄规划管理办公室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已向申请人作出回复,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仅对其未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予以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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