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淄政复〔2022〕245号

发布日期:2022-11-10 15:31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2〕245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的张公(体)行罚决字〔2022〕10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体)行罚决字〔2022〕10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认为初中划片不公平合理,于7月17日晚通过某某苑群中扫码加入维权二群(一群已满)。7月18日到市政府上访,怕影响交通,一直站在大门角上,后跟着大家一起喊口号,下午被带到体育场派出所,积极配合详细讲述了前后经过。第二天下午被告知处八日行政拘留。本人认为处罚过重,又无意间听民警说我是同时被处罚人中处罚最重的。问其原因,说我是策划人,对此我坚决否认。维权群中大部分是某某世家和某某小区的,而且倡导者大都在维权一群,现场的人我一个都不认识,一直站在一个地方没动,怎么就成策划者了?特此请求上级部门行政复议重新做出相应的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7月18日,因张店某某划片为由,多人到淄博市人民政府门口采取喊口号,影响交通的方式,扰乱了市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我局相关派出所根据现场情况,经领导指示,将相关人员带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我局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查明,2022年7月18日8时至14时许,王某某等人因张店某某学校划片不满意为由,到淄博市政府门口采取喊口号,影响交通的方式,扰乱了市政府门口的公共秩序。以上事实有王某某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证据保全清单等事实依据。根据上述事实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依法告知了王某某拟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告知等相关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

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综合全案考虑,我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幅度“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王某某八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所述,我局对王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特请求依法驳回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持我局对王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发现,因张店某某划片为由,申请人等多人到淄博市政府门口采取喊口号、影响交通的方式,扰乱了市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2022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受案登记。案件办理期间,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及证人进行了询问调查。2022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公(体)证保决字〔2022〕10024号《证据保全决定书》,对证据保全清单所列明的诉求信一张进行扣押,并将《证据保全决定书》向申请人送达。2022年7月18日,申请人对与其一起参加集会人员进行辨认。2022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使用的手机进行检查并固定其手机内微信聊天记录若干。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对该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研究。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告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公(体)行罚决字〔2022〕10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办案说明、研究案件记录、现场视频、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治安管理的行政职权,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本案中,因对学区划片结果不满意,申请人积极参与实施在淄博市政府门前喊口号等行为,且多人在淄博市政府门前聚集造成该公共场所交通拥堵,被申请人根据现场视频、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申请人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本案被申请人经受案、询问调查、集体讨论研究、处罚前告知、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体)行罚决字〔2022〕10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体)行罚决字〔2022〕10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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