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复议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案 淄政复〔2022〕24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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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2〕249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的(淄)文综罚字〔2022〕F-00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的(淄)文综罚字〔2022〕F-00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1、中国某某新闻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是2011年8月10日在香港依法注册成立的合法公司,中国某某新闻网是其旗下的一个职能部门,申请人的特约记者身份是有合法授权的,因此,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国某某新闻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某某新闻网不存在且未经批准假冒记者身份违法开展涉新闻采访活动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2、因申请人没有假冒记者进行新闻报道,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假冒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报道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7条第1款第(三)项之规定,不应当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 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严重错误。 1、申请人系香港新闻机构的人员在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申请人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因此,被申请人依据该办法第37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 2、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援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37条并处3万罚款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为,《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法律层级效力性质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3条之规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37条关于罚款的限额看不出来是国务院的规定。因此,涉案行政处罚对申请人并处罚款3万元不合法。 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因此,被申请人不具有违法新闻采访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新闻采访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提出的异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应采纳,属行政程序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40条、44条、45条、62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行政程序严重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项之规定,现提出该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裁决,支持申请人各项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赵某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依据《关于核查“中国某某新闻报业集团”和“中国某某新闻网”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内容,“中国某某新闻报业集团”和“中国某某新闻网”为未经批准在境内违法开展涉新闻活动的“离岸新闻机构”。(二)中国记协网公布的《港澳媒体常驻内地记者站及常驻记者最新名录》中没有中国某某新闻网报业集团、中国某某新闻网、中国某某新闻报业、赵某的信息。(三)中国某某新闻网公布的申请本站特约记者(驻地记者)的方式、要求、记者证样式等与国家规定不符。(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媒体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案件线索列表表明“中国某某新闻报业集团”和“中国某某新闻网”在淄博设立记者站,并买卖记者证、假冒媒体开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某家镇政府工作人员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某家镇政府工作人员提供的赵某采访时出示的 《中国某某新闻网介绍信》、赵某在中国某某新闻网新闻工作人员查询中心的信息、某家镇政府工作人员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赵某以中国某某新闻网特约记者身份到某家镇政府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对山东省某某监狱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山东省某某监狱工作人员提供的赵某《中国某某新闻网介绍信》、采访山东省某某监狱提纲、赵某在山东省某某监狱门口要求采访的监控视频,证明赵某以中国某某新闻网特约记者身份到山东省某某监狱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六)当事人赵某在文书编号为(淄)文综检(勘)字〔2022〕600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8月10日执法记录仪录像中均承认自己是中国某某新闻网的特约记者、山东淄博工作站站长并且开展过新闻采访活动。(七)赵某提供的《对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异议》中,提到“本着记者的责任感,冒着生命危险深入调查走访,终于确凿证据拿到手,把他们的犯罪事实在网上各大媒体近50网站公开曝光……”。证明赵某以记者身份开展采访活动。 (八)2013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了一批非法从事网络新闻业务网站名单(http://www.gov.cn/jrzg/2013-06/27/content_2435770.htm),名单中有“中国某某新闻网”,明确指出这些网站冒用合法新闻机构名义非法“采访”,编发负面虚假信息敲诈勒索并依法关闭。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所指“香港新闻机构的人员”是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领取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发的港澳记者采访证的记者。(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淄博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文化和旅游局整合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承担的文物保护等行政职能,市广播电视台承担的广播电视监督管理等行政职能,主要负责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及产业发展;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等。组建后的市文化和旅游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规格,加挂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文物局牌子,归口市委宣传部领导。在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关于公布淄博市市级权责清单的公告》中以清单的形式列明,并向社会公开了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具有新闻记者证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能。(二)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赵某提供的《关于中国某某新闻网特约记者赵某新闻采访问题的说明》和《对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异议》进行了审核,认为当事人赵某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8日,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向淄博市委宣传部下发《关于核查“中国某某新闻报业集团”和“中国某某新闻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某某新闻报业集团”和“中国某某新闻网”为未经批准在境内违法开展涉新闻活动的“离岸新闻机构”。 2022年8月5日,被申请人询问某家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陆某,制作询问笔录一份,陆某陈述赵某以中国某某新闻网记者身份到某家镇人民政府开展新闻采访活动。陆某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赵某采访时出示的 《中国某某新闻网介绍信》、赵某在中国某某新闻网新闻工作人员查询中心的查询信息、陆某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2022年8月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赵某涉嫌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立案。2022年8月9日,被申请人询问山东省某某监狱工作人员苏某,苏某陈述赵某以中国某某新闻网记者身份到山东省某某监狱开展新闻采访活动。苏某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赵某采访时出示的《中国某某新闻网介绍信》、采访山东省某某监狱提纲一份、赵某在山东省某某监狱门口要求采访的监控视频1份。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在的淄博市张店区体育场街道办事处某某东路32甲25号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形成《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经检查发现该地点为一门头房,门头房对外名称为“法律服务”,店门两侧分别挂有“中国某某新闻网报业集团”、“法治监督时空网”牌子。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示了其居民身份证、中国某某新闻网特约记者证、中国某某新闻网介绍信、车载工作牌,申请人现场登录中国某某新闻网工作人员查询中心查询到申请人的记者证信息,显示申请人职务为:特约记者,山东淄博工作站站长。《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记录了申请人自述其从2020年开始从事中国某某新闻网的记者采访等业务,采访报道正面新闻30余篇,负面新闻10余篇,为中国某某新闻网拉广告10余条。淄博记者站现有16名记者,其近期采访的主要工作是采访山东省某某监狱,目前已采访了两次。申请人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没有异议,在笔录中书写“以上内容属实”,并签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登录中国记协网查询港澳媒体常驻内地记者站及常驻记者最新名录,中国某某新闻网、赵某均不在名录内。2022年8月11日,被申请人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作出(淄)文综罚告字〔2022〕F-0000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提出异议,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中国某某新闻网特约记者赵某新闻采访问题的说明》、《对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异议》。2022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后,决定不予采纳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维持原拟处罚决定。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淄)文综罚字〔2022〕F-00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工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申请人停止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 根据《关于淄博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整合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承担的文物保护等行政职能,市广播电视台承担的广播电视监督管理等行政职能,主要负责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及产业发展;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等。本案被申请人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作为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境内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新闻记者证。”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本案中,申请人未取得新闻出版总署(现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以新闻记者的身份在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构成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违法行为,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处罚前告知等程序,适用《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警告、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申请人系香港新闻机构的人员在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申请人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因此,被申请人依据该办法第37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问题。本机关认为,《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新闻机构的人员在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对于该法条中规定的香港新闻机构的人员在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根据《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的规定,香港记者在内地进行采访报道,必须是香港居民,且需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领取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发的港澳记者采访证。本案申请人并非香港居民,也未能提交港澳记者采访证,因此,申请人采访活动不符合香港新闻机构人员在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法律规定,本案不适用《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淄)文综罚字〔2022〕F-00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淄)文综罚字〔2022〕F-00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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