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复议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案 淄政复〔2021〕24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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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1〕247号
申请人曲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至今不予安置工作的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申请人请求其出具至今不予安置工作的书面答复,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出具。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出具答复的行为属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为此,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但2021年11月4日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信访程序向申请人出具了《张退役军人信访复字〔2021〕12号答复意见书》。 首先,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安置的答复意见。 其次,出具该答复意见书的主体不是被申请人,申请人并没向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书面答复,答复的主体不对。 第三,申请人提出的事项不是《信访条例》中规定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不服行政人员的职务行为。申请人也没有向任何信访机构提出信访事项。且在2017年就该事项信访程序已终结,现在无需再次启动信访程序。 最后,该答复意见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在[1994]143号文件第五页努力做好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中明确规定,对服役期间,其(指退伍军人)父母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了“农转非”和家庭属无地农民统一办理了非农业户口的农村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应给予安排工作。而申请人的情况完全符合“其(退伍军人)父母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了‘农转非’的农村退伍军人”此种情形,应给申请人安排工作。 综上,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1994年12月由潍坊某地入伍,1997年12月退出现役,其入伍时为农业户口,在服役期间其母亲办理了“地方城镇户口”,退伍后申请人随其母亲办理了“地方城镇户口”。 当年,按照安置程序,在服役期间父母“农转非”的退役士兵是否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应由区县公安局和区县安置部门先进行审查认定,并填写退役军人工作安排落户呈批表,报市公安局和市安置部门批准同意后,由政府予以安置。经查,申请人退伍后因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没有进行过审查审批。 申请人是否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认定,是依据《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贯彻国发【1994】5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4】143号第二条:“对服役期间其父母办理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退役军人,安置部门负责接收,社会招工时优先给予照顾”。因此,申请人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 关于申请人2021年8月19日向本机关请求出具不予安置的书面答复问题。其请求属于信访问题,按照市及区县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本机关将其反映的问题转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处理。2021年11月4日,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程序对其作出信访答复,并无不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退役军人,2021年8月17日,申请人用邮政EMS(单号1047031992835)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书面答复申请书》一份,请求被申请人出具至今不予安置工作的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收到上述邮件。因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答复意见书称,申请人的请求属于信访问题,按照市及区县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将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转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处理。2021年11月4日,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程序对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书面答复申请书、邮政EMS快递单(单号1047031992835); 2、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户籍证明、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贯彻国发【1994】5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4】143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以退役军人身份向被申请人提交要求被申请人出具至今不予安置工作的书面答复申请,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对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作出答复,如果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答复,也不能证明其将涉案申请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并通知了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出具至今不予安置工作的书面答复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请求答复申请书》依法进行处理并作出答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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