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复议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 淄政复[2021]25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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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1]259号
申请人贺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第6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第65号;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依法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8月18日依法向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张店区联通路8号某某家园25号楼的施工图纸;2、张店区联通路8号某某家园25号楼的建设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合同;3、张店区联通路8号某某家园25号楼的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合同的相关信息。2019年9月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2019)第19号,因违法被淄博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予以撤销。2020年1月1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2020)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因违法被淄博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予以撤销。2020年5月1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2020)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经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其重新答复。2021年8月1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第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因违法被淄博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予以撤销。2021年11月16日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第6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规定,历经数次复议及诉讼仍不公开相关信息,涉嫌包庇违法企业。事实上被申请人已获得涉案信息,但其仍然拒不提供,实属知法犯法,希望淄博市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查处。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19年8月19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张店区联通路8号某某家园25号楼施工图纸;2、张店区联通路8号某某家园25号楼建设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合同;3、张店区联通路8号某某家园25号楼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合同的相关信息。2021年7月9日,我局收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鲁0303行初24号,责令我局于30日内对申请公开的张店区联通路8号某某家园25号楼施工图纸事项重新做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答复。2021年10月19日,我局收到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淄政复[2021]144号,责令我局重新答复。2021年11月15日 我局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第65号并于2021年11月15日寄发,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当时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07、04)第四条规定中,建设单位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之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其中所称证明文件应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无需提交施工图纸。当时有效的《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审查意见”中,施工图设计文件仅作为现场查阅,主管部门并不进行留存。关于当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所留存资料,仅检索到当时的施工许可证办理台账,台账仅记述了发证日期、编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筑面积、投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经办人、电话合计13项信息。我局经过对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现留存台账内容以及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监督站所保存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工程验收档案进行检索,未检索到施工图纸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9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张店区联通路8号某某家园25号楼的施工图纸;2、张店区联通路8号某某家园25号楼的建设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合同;3、张店区联通路8号某某家园25号楼的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合同的相关信息。之后,被申请人作出多次答复,均被本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令重新答复。2021年7月5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1]鲁0303行初24号),撤销被申请人答复书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张店区联通路8号某某家园25号楼施工图纸”部分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对该部分事项重新作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答复。8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第42号)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淄政复[2021]144号),撤销了该答复,责令重新答复。1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第65号),告知申请人“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我机关从两个方面对你申请公开的张店区联通路8号某某家园27号楼的施工图纸信息进行了检索。一是2006年办理施工许可证所保存资料;二是该工程监督档案,该档案由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监督站保存,该卷内所包含资料为履行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所保存资料。经过对我局现存有关资料进行检索,未检索到施工图纸相关信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答复你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另外,施工图纸为设计单位制作,经有关审图机构对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图审查后交于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并不留存。”该答复于当日通过EMS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11月16日收到。 另查明,被申请人经检索涉案建筑工程《2006年工程施工许可台账》、《某某家园25#住宅楼工程档案卷内目录》,均未发现申请人申请的信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邮件编号:XA68646987737); 二、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鲁0303行初24号); 三、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第42号)及EMS邮件交寄单收据复印件(邮件编号:1115194789577); 四、《行政复议决定书》(淄政复[2021]144号); 五、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第65号)及EMS邮件交寄单收据复印件(邮件编号:1171874415374); 六、被申请人《2006年工程施工许可台账》复印件两份、《某某家园25#住宅楼工程档案卷内目录》两份。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张店区联通路8号某某家园25号楼的施工图纸信息,被申请人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检索,一是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形成的工程档案,即《2006年工程施工许可台账》;二是对涉案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时形成的工程档案,即《某某家园25#住宅楼工程档案卷内目录》。从档案进行检索的结果看,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施工图信息,最为接近的信息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同时,被申请人对施工图纸的保存单位进行了解释说明,认为施工图纸为设计单位制作,经有关审图机构对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图审查后交于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并不留存。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进行的检索充分合理,同时亦告知了信息的留存单位。被申请人据此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清楚,符合上述规定。 此外,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书》(淄政复[2021]144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第65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第6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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