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复议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 淄政复[2021]280号

发布日期:2022-03-04 10:29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1〕280号

 

申请人:贺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1月26日作出的《依法行政答复意见书》,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1年11月26日作出的《依法行政答复意见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责后重新答复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张店区联通路某某家园某号楼的业主,2021年8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依法行政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1、依法确认某某家园25号楼竣工验收备案违法;2、依法对被申请人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拒不对某某家园25号楼施工图、竣工图等资料存档的行为进行查处;3、依法对被申请人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未验证文件齐全,即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进行查处:4、如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移交某某监察和某某机关处理;5、依法将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021年12月2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行政答复意见书》,该答复书认定事实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山东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涉嫌包庇违法企业及玩忽职守人员。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撤销。基于此,特提起行政复议,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被申请人答复称:贺某某8月29日提出的《依法行政申请书》共有5项内容,我单位均基于事实给予了回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1、关于贺某某要求依法确认某某家园25号楼竣工验收备案违法的申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78号)(证据1)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某某家园25号楼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证据2)文件齐全,某某家园25号楼竣工验收备案不存在因重要文件未归档而导致的违法行为。

2、关于贺某某要求依法对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拒不对某某家园25号楼施工图、竣工图等资料存档的行为进行查处的申请

我单位在调查过程中,淄博市某某服务中心(淄博市某某馆)提供了某某家园25号楼存档资料的卷内目录(证据3);建设单位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了《收条》(证据4);某某家园25号楼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查阅到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证据5)。从现有证据资料来看,不能认定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拒不对某某家园25号楼施工图、竣工图等资料存档的行为。我单位将继续开展调查。

3、关于贺某某要求依法对淄博市某某监督站曲某、王某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未验证文件齐全,即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进行查处的申请

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78号)(证据1),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不包括申请人所称的多项重要文件(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验收文件、竣工图等)。备案材料(附件2)文件齐全,未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4、关于贺某某要求如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移交某某监察和某某机关处理的申请

我单位未发现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线索,不移交某某监察和某某机关处理。

5、关于贺某某要求依法将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的申请

我单位于830日收到《依法行政申请书》,于1126日以挂号信形式(证据6)寄出《依法行政答复意见书》(证据7),将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了贺某某。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某某家园25号楼4单元101号业主。申请人于2021年8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依法行政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1、依法确认某某家园23号楼竣工验收备案违法;2、依法对被申请人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拒不对某某家园25号楼施工图、竣工图等资料存档的行为进行查处;3、依法对被申请人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未验证文件齐全,即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进行查处;4、如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移交某某监察和某某机关处理;5、依法将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1年8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2021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行政答复意见书》,将申请人反映问题的查处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2021年11月27日收到上述答复意见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依法行政申请书》及国内挂号信封面、收据复印件(邮件编号:XA68646347737);

二、被申请人《依法行政答复意见书》及国内挂号信封面复印件(邮件编号:XA79918318137)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申请人申请“1、依法确认某某家园23号楼竣工验收备案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为证明竣工验收合法,被申请人提交材料:工程档案卷内目录、竣工验收报告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筑节能)意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验证签、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某某家园25号住宅楼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经被申请人调查,备案材料不包括申请人申请的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验收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复行为并无不当。

(二)关于申请人申请“2、依法对被申请人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拒不对某某家园25号楼施工图、竣工图等资料存档的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提交材料3份:工程档案卷内目录(卷一)、工程档案卷内目录(卷二)、工程档案卷内目录(卷三)、收条、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经被申请人调查,存档材料中无案涉某某家园25号楼施工图、竣工图,被申请人答复行为并无不当。

    (三)关于申请人申请“3、依法对被申请人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未验证文件齐全,即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被申请人提交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材料不包括申请人申请的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验收文件、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答复行为并无不当。

(四)关于申请人申请“4、如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移交某某监察和某某机关处理”。经被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答复并无不当。

本案申请人名为依法行政申请,实则认为有关企业、机构和人员存在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稽〔2014〕166号)第一条规定:“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件,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依法行政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作出《依法行政答复意见书》,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2021年11月26日作出的《依法行政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1月26日作出的《依法行政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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