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案 淄政复[2022]39号

发布日期:2022-04-24 11:14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2]39

 

申请人成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1月12日作出的淄公交(博)行罚决字202237030422104890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27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2022128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淄公交(博)行罚决字202237030422104890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1月1210时左右,申请人从博山到济南送货,在某某路79公里处,路边停车场休息时,被执法民警查处,被申请人怀疑申请人有超载违法行为,然后引领申请人到某某立交停车场过磅,过磅后显示申请人有超载的违法行为,然后扣留了申请人的违法车辆;申请人随即把货物进行卸载,申请人把货物全部卸载后,停车场人员把货物重新全部装到了申请人的车上;申请人把倒货手续办理完成后,便到交警队进行违章处理,被申请人在只有一名辅警人员的情况下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被请人在未开具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的情况下,申请人的A2驾驶资格已经降级为B2准驾车型。对于此次处罚过程,申请人并不认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对此次处罚依法应给予撤销,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未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2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以惩戒的行为。根据该定义,驾驶证准驾车型降级属于标准的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处罚法》第9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三)暂扣许可证、降低资质等,吊销许可证件;……上述第(三)项是对经作的行政许可进行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就是说,公安部规章无权设定降低许可证件资质等级的处罚种类,而驾驶证降级在法律、法规上均无规定,只在公安部第139号令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章)第78条、79条规定有“注销其最高驾驶资格”(即驾驶证降级)。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驾驶证降级的处罚对当事人的惩戒力度确实很大,会直接导致当事人丢饭碗失去工作,驾驶证降级正是吊销部分准驾车型许可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公安部门已经没有权利降低许可证件资质,并且国家相关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有驾驶证降级的说法,只有公安部139号令第78条、79条规定有注销最高准驾车型。申请人准驾车型为A2,但是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没开具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申请人没有参加科目一考试的情况下驾驶资质已经变成B2,说明被申请人已经剥夺了申请人的驾驶资格,降低了申请人的驾驶资质,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指县级以上(包括县一级在内)的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大队、支队、总队,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出具的通知书权限为支队部门。被申请人在没有请示上级部门,被申请人对请人的驾驶资格已经进行了实质限制,在没有出具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通知书的情况下,剥夺当事驾驶最高准驾车型的资格,被申请人已经损害了请人的权利,被申请人对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2、被申请人未告知听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公民的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降低申请人驾驶证的资质等级,应告知申请人是否要求听证,在行政处罚当中当事人具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为使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得到良好的发挥,也为了能更好的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实现正当程序,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件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被申请人却未告知申请人要求听证程序,其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撤销。

3、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倒运货物期间并未监督请人消除违法状态,让申请人的违法状态持续,继续超载行为的情况,并未起到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目的,放任违法行为的继续,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二: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流程: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执法:(三)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并暂扣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四)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责令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状态。(五)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引导已卸载的车辆再次进行检测。对经复检确认违法状态已按规定消除的车辆,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对经检测发现违法状态尚未按规定完全消除的车辆,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责令并监督其继续消除违法状态,直至完全符合相关规定。(六)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填写称重和卸载单,加盖公路超限检测站公章后,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联交驾驶员。(称重和卸载单式样附后)(七)交通民警收到驾驶员提供的称重和卸载单后,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载比例,依法作出处罚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八)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将驾驶员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留存后,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2和查处违反装载规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三规定:对于有载物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核定结果为超载,应当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行为。当事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依法处罚,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法状态的,制作行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操作规程五:对于货运机动车车厢载人,客运机动车超载或者违反规定载物的,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对于其他违反装载规定的,在依法处罚之后,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当场消除违法行为。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第二十八条:对经检测发现不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车辆,或者经复检确认消除违法状态并依法处理完毕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对于超载问题,此现象屡禁不止,是因为有些地方的执法部门不是在治理超载,而是在经营超载,治理超载不缺少法律和政策,而是缺少执行力,严格落实政策,完善法律体系,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破除靠罚款养人机制。申请人把货物全部卸载后,停车场人员又把卸掉的货全部装到了申请人的车上,让申请人继续存在超载行为的情况下把车开走,倒运卸载过程,只是表面文章,倒运货物过程中依旧存在超载的情况,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倒运过程中,并未起到监督作用,并没有进行复磅称重行为,没有做到完全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的情况,放任违法行为的继续,执法只做表面文章,机械化执法,该行为存在行政不作为之嫌,违反国家法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和只处罚不纠正之规定,不去纠正违法行为,让违法行为长期存在,这种执法行为并未起到有效制止超载行为,并未起到教育处罚人遵纪守法的目的,未有效改善道路安全情况,和国家相关政策相违背,违国家各项法律的立法目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4、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依旧纵容申请人继续驾车离去,造成更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违反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对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人不能继续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也有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应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后,申请人的驾驶证在实习期间已经记满12分,已经不具备驾驶资格,应该采取强制措施扣留其A2驾驶证,被申请人在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依然纵容申请人继续开车离去,造成更大的道路安全隐患,属于执法犯法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5、被申请人“辅警执法,滥用职权”,由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面注明。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警务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交机关承担。《行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2017年最新国务院辅警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辅警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交通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单独接警、处警,参与行政执法以及办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作出一程序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先制作询问笔录,再制作告知笔录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最后才能作出处罚决定,并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时,由一名不具备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协警员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辅警执法,超越职权”行为。我国法律规定辅警不是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不得对违法行为人做出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将执法权授权给没有执法权的辅警,让辅警人员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超越职权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的淄公交(博)行罚决字202237030422104890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相关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够查明事实依据,支持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月12日作出的淄公交(博)行罚决字202237030422104890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让申请人尽快回到工作岗位中去。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月12日10时18分,在某某路79公里处,成某某因涉嫌超载违法行为,被执法民警查处,经到某某立交停车场过磅,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违法行为(代码13530),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成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车辆过磅单等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贰佰元。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一、注销申请人的A2驾驶证并非淄公交(博)行罚决字20223703042210489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

该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是罚款贰佰元,并不包含注销申请人的A2驾驶证。注销申请人的A2驾驶证是我队给申请人下发的编号370304871001140《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中的内容。该《通知书》是因申请人“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有关规定,“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通知书》不属于我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仅为我队给成某某下发的通知,起到通知告知作用,并不是《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根据公安部交管局2013126号《关于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降级注销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交通民警出具《通知书》时,要告知驾驶人如有异议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同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一次审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驾驶人审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驾驶人提出的申请内容及理由进行审核,制作并出具《注销最高/学习准驾车型审核结论》车辆管理所办理降级注销业务时,要审核相关资料,符合规定的,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打印并出具《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

二、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非驾驶资格降级,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条款规定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同时规定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采取相应的措施,即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考试合格后,可发还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实施累积计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约束违法、违规行为人,并非对其最高驾驶资格的否定。因此,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非驾驶资格降级,这是两个看似相似,其实不同的概念,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三、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不需要组织听证。

我队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为:罚款贰佰元,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我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前,给申请人作了告知笔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非驾驶证降级,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不需要组织听证,我队作出的处罚程序合法。

四、该行政处罚是由办案民警翟浩、董伟作出,符合相应程序。

办案民警翟浩、董伟对申请人作出询问笔录、告知笔录,笔录上也有办案民警的签字,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由办案民警依法作出,辅警只是做了相关辅助性的工作。

五、我队作出行政处罚后,仅是给申请人出具了放车通知单,并未放任其继续超载行驶,并未允许申请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驾车离去。

某某路79公里处,我队办案民警怀疑申请人有超载违法行为,引导到某某立交停车场过磅,扣留了申请人的违法车辆,我队民警与博山区交通运输局办案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由交通局人员监督其卸货过磅称重。事后,申请人持过磅单到我队接受违法处理,我队作出行政处罚后,给申请人出具放车通知单。但并不允许申请人继续超载行驶,也不允许申请人继续不具备驾驶资格驾车。如申请人继续存在违规行为,待查实后将另行处理。

为此,我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2日10时18分,在某某路79公里处,申请人驾驶鲁AY****号大型汽车因涉嫌超载违法行为,被执法民警查获,经到某某立交停车场过磅,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2022年1月12日,被申请人适用一般程序作出了淄公交(博)行罚决字202237030422104890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是: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1月12日10时18分,在某某路79公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违法行为(代码135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以上事实有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称重和卸货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审批表、法制员审核表、警官证、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该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记3分。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实申请人驾驶鲁AY****号大型汽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驾驶证一次3分,符合以上法条的规定,所作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淄公交(博)行罚决字202237030422104890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上述规定,行政程序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所称A2驾驶资格注销问题。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淄公交(博)行罚决字202237030422104890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并未做出注销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行为。因此,申请人关于A2驾驶资格注销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淄公交(博)行罚决字202237030422104890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1月12日作出的淄公交(博)行罚决字202237030422104890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三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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